1、 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操 作 手 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一六年二月 前 言 为确保应急预案简明、实用,保证应急处置快速有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省煤炭厅组织编制了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本手册主要就预案的适用范围、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响应 措施、应急队伍保障作了“精编化”介绍,同时在附则、附件中介绍了事故分级标准、事故信息报告规定、不同类型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要点和相关应急机构人员、队伍联系方式等。由于水平有限,手册中如有不妥之
2、处,敬请批评指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6 年 2 月 目 录 1 适应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及职责 3 应急响应程序 4 应急响应措施 4.1 企业先期处置 4.2 政府及部 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指挥与协调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应急结束 5 应急队伍保障 6 附则 6.1 事故分级标准 6.2 事故信息报告规定 6.3 煤矿主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措施要点(参考) 7 附件 附件 1 省煤炭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联系方式 (略) 附件 2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急工作部门联系方式 (略) 附件
3、 3 全省矿山救护队联系方式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手册主要适用于全省煤矿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的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 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和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煤炭厅成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 组 长:省煤炭厅厅长 副组长:省煤炭厅分管副厅长、总工程师 成员单位: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业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瓦斯防治与利用处、安全生产执法处、应急救援处、科技装备处、信息调度中心、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 厅办公室:及时向
4、厅领导报告事故 信息,传达厅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厅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督导)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负责应急处置时的车辆保障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事故新闻信息相关工作,与省委宣传部、新华社山西分社、山西日报社、山西人民广播电台、山西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事故 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行业管理处: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煤矿
5、企业水文地质等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及时跟踪和掌握事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及事故信息,做好事故警示通报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瓦斯防治与利用处: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煤矿企业“一通三防”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处: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相关信息。 应急救援处 :按照厅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救援指令;提出应急救援决策方案建议,跟踪事故发展动态及救援情况,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协调调度专业救援队伍做好灾区人员抢救工作;根据应
6、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应急资源参加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科技装备处: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煤矿企业机电、运输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事发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厅领导和办公室,同时转送应急救援处,并向有关处室通报事故信 息;在办公室指导下,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事故信息,同时抄送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跟踪、续报事故发展动态及救援情况;负责保障省煤炭厅通讯、网络畅通运行。 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建设煤矿企业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2
7、 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及职责 (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险情,根据事故类型,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急救援处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在省现场指挥部(或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 应急救援工作。厅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厅领导安排,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 2)发生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根据事故类型,厅分管领导、应急救援处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厅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3 应急响应程序 煤矿事故发生后,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按照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参见如下应急响应流程图)开展应急处置
8、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时,省煤炭厅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 1) 厅信息调度中心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报告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值班领导和厅办公室。其中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信息和重要情况应电话确认,审核事故信息要素,并将事故信息分别传送应急救援处和有关处室,同时在厅办公室指导下立即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于 1 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跟踪和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 重要批示、指示,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市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做好相关
9、记录,并及时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 2) 厅办公室、应急救援处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进一步了解事故及救援情况,及时向厅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向事发地传达省、厅关于应急救援的指示和意见。 ( 3) 应急救援处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需要,通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专家及有关应急物资储备或生产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其他成员单位及时掌握、整理和提供事故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厅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 4) 发生较大事故或险情、或接到省 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处置、或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救援增援请求、或厅领导认为有必要参与救援工作等情况时,根据事故类型,由厅分
10、管领导、应急救援处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 5)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厅领导小组及时对事故信息进行研判,研究、决策救援方案,并立即成立由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急救援处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参加省现场指挥部(或领导组),并在其 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和协助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 应急响应措施 4.1 企业先期处置 事发煤矿企业是应对突发事故灾难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先期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
11、效措施组织力量抢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通信、交通、医疗、电力、 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当事态超出本级应急能力,且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单位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救援。 4.2 政府及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指挥与协调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符合本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程序,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
12、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一级指挥部应立即移交指挥权 ,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问题,服从上一级指挥,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参加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或及时修订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监测侦察、危险源(现场)控制、工程抢险和人员抢救、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组织或协调落实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经费、食宿、治安警戒、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电力、气象服务、技术支持和善后处置等各种保障措施。事发地救援
13、力量不足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 增援请求。 省煤炭厅现场工作(督导)组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指挥协调事项: ( 1)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和事发煤矿企业传达上级领导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督促其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 ( 2)针对事故特点、前期处置情况、发展态势,进行风险评估,对救援决策方案提出建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协助解决救援技术难题,协调调动外部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督导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对违章指挥和违规救援行 为坚决制止。 ( 3)指导事发地做好信息发布和善后处理工作。
14、 ( 4)必要时,提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保障工作建议并予以协调。 ( 5)收集、整理应急处置过程的有关资料,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4.3 应急处置措施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处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救援行动和各项保障工作。 ( 1)根据事故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压风、通讯等系统,及时组织清除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 2)在重特大事故或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设立井下救援基地及井下救援指挥部(组),实施靠前指挥,及时掌握灾情变化、救援进度和救援需要,合理安排和调集所需人力、物力,督促落实救
15、援方案,制止违章行为。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果断作出救援暂停、撤人或中止决定,并及时汇报地面现场指挥部,确保安全高效施救。 ( 3)抢险救援以专业救援队伍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 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救援队伍在行动前和救援过程中要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灾区侦察和搜救遇险人员,迅
16、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灾难扩大;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 4)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 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场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
17、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现场指挥部在处置较大事故时提出终止救援意见的,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5)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保障工作需要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作时,由省煤炭厅现场工作(督导)组或事发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提出请调建议报现场指挥部决定,或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或协调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关协作保障事项: 事发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组织开辟通往矿区的抢险救援通道,同时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的畅通无阻。 事发地公安、武警、保卫人员开展治安警戒,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
18、必要时,对矿井井口、现场指挥部等重要部位进行隔离保护 ,并实行专人值守。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开展现场防疫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配医疗专家和药品及转治伤员等相关请求。 事发地参与救援工作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等应急保障工作。 4.4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应急队伍保障 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矿山救护队的协调调动。队伍调动程序: 煤矿企业发生一般、较大事故或险情时,与其签订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应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接到召请或调用命令,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时,与其签订救护协议的矿山救护队接到召请或调用命令,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全力投入救援行动,同时边行动、边向省煤炭厅报告本队出动力量和救援现场情况。灾区以外的省内其他矿山救护队根据省煤炭厅通知要求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 ,接到省煤炭厅调用命令后,立即赶赴灾区现场进行支援。 6 附则 6.1 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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