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110KB ,
资源ID:3524968      下载积分:2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352496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思考.doc)为本站会员(hw****26)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思考.doc

1、政法与历史学院题 目: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思考姓 名:卢 雄 义 王 维 赵 金 凤班 级:2008 级 3 班 2009 级 5 班 2008 级 3班学 号:20080643039 20090604019 20080643064专 业:法 学 法 律 事 务 法 学籍 贯:四川省营山县 四川省营山县 四川省简阳市出生年月:1988 年 6 月 1989 年 11 月 1988 年 9月 联系电话:15828844066 15282103991 1582884409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思考卢 雄 义 王 维 赵 金 凤2008 级 3 班 2009 级 5 班 20

2、08 级 3 班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法院开展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人的一项义务。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其出庭作证是值得思考的。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出庭身份、诉讼价值等都是有深入的研究价值的。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在许多人眼里, “证人出庭作证,就好比一道照亮整个法庭的光束。 ”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为证实案件客观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不可或缺的一项证据基本制度,是对其他证据形式的一种补充。而在证人出庭作证的主体中除了一般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普通人以外,还有一类特殊的群体,那就是人民警察。作为案件的侦查人员

3、,警察是最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为任务和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基本诉讼原则的的要求,警察应该出庭作证,这也是法治的呼唤,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刑事案件中警察出庭作证,是指办案民警对其办案、执法过程及其取得的相关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亲自在法庭上以直接言词的形式进行相关的表达,并接受法庭质证。本文就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出庭身份、诉讼价值等方面来分析论证警察出庭作证的合理性。1.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在很多地方都已经有过尝试,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 2010 年

4、 5 月底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其中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此决定的亮点之一,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警察出庭作为证人的资格。但是这仅仅是一种尝试,并没有在大范围内有一种实质性的行动来切实的实践和证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当前全国范围内,警察自愿出庭作证更是凤毛麟角。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1 我国在立法方面的不足,使警察出庭作证缺乏法律的强制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按照从条文的规定,对案件知情警察也应当是履行义务的责任人,但是此条文只

5、规定了相应的义务,而没有相对应的强制性责任后果。这对于警察这类特殊的群体出庭作证根本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也体现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对所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缺乏强制性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警察更是只停留在个别案件中的个别环节上,没有形成普遍性的做法。1.2 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坚持的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与控、辩、审之间的“三角结构”关系相辉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这一原则突出地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在组织结构方面的特点,即国家专门机关

6、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一种“线型结构”关系,三个机关如一个递进的生产流水线,前一道工序只需为后一道工序做好合乎质量要求的准备即可,而不是以某个阶段为中心。相对而言,公安机关就是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而后续的环节起诉和审判是分别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这样公、检、法三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就是相互平行的而无法在刑事诉讼中确定一个中心地位环节,甚至是公安机关的权力过大,无法实现司法独立,从而导致导致警察是否出庭作证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里。警察就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出庭作证支持诉讼活动。1.3 我国的警察事务多而人少的实际情况成为为很多警察不出庭作证的现实原因。据统计,我国公安人员

7、只有近 200 万人,而每年刑事案件数约500 万件,而面对这么多的案件专门来办理的公安人员又远远少于 200 万人而是只有其中一部分人在专门从事刑事案件的工作。这样刑事警察的工作任务繁重,经常超负荷工作,就更没有时间出庭作证了。1.4 警察职业的风险,使警察不愿意出庭作证。由于刑事警察在侦破案件而出庭作证的过程中,涉及到个人身份的“曝光” ,可能危及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对于警察这个特殊的职业,这就加大了职业风险。对其以后家庭、生活及工作都会带来影响,使得很多警察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来出庭作证。1.5 我国警察业务素质、职业素质偏低,执法理念的认识存在误区,使一些警察不敢也不必要出庭作证

8、。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以职权主义为中心,即警察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是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执法权,为获取证据,在侦查过程中存在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比比皆是,而最终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获取的“现场勘查” 、 “讯问笔录”等等证据材料又不是单纯其个人行为,而是公安局的公权行为,具有合法性。还有部分侦查人员的素质较低,在心理上不能承受被在法庭上的交叉询问,害怕说错话使其侦查的案件理不能朝着其原来预想的方向发展。故一方面警察是侦查手段的不合法不敢出庭作证而以其刑事国家公权力为理由不出庭作证;另一方面警察是自身素质不够高而害怕出庭作证。2.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2.1

9、 警察出庭作证的法理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所从事的侦查活动与公诉机关所从事的起诉活动都是为了共同完成国家对犯罪的追诉,具有本质上的统一性和目标上的一致性。公安机关与公诉机关各司其职,但是两机关的工作又是一前一后相互影响,紧密联系的。公安机关以侦破案件即查获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为工作任务,但是其成果以及追诉犯罪的目的最终要凭借公诉机关的成功起诉来实现;公诉机关的工作重心是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其控诉的成败取决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实效。这就使得二者在追诉犯罪问题上形成了所谓的“命运共同体” 。为维护这一“命运共同体”的有效运作,在刑事审前程序中,检察官可以以其专业知识上的优势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

10、动给予帮助,以提高工作实效,为确保控诉的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警察应当支持公诉,充当检察官的助手和控诉支持者,根据检察官的要求补充侦查,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警察应当出庭作证,就自己的负责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行为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以言词的方式向法官说明自己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以有效的反驳辩护方提出的证据。2.2 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

11、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这些都从法律层面上要求了

12、警察在必要的时候出庭作证,以确保案件审判的高效、公平、公正,使警察出庭作证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是在鼓励证人包括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民警察出庭作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以前以“口供中心主义”模式,实现“审判中心主义” ,消减冤假错案的隐患。2.3 警察出庭作证是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用的刑事证据规则的要求。警察出庭作证原本就是证据法上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根据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只能以在法庭上直接训查过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在法庭审理中,所有发生的事项,均需用言词来表达。在英美法系国家,他们的刑事诉讼中通过制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从而实现了间接确立直接言词的原则。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五百零一条规定:

13、传闻证据是指由陈述人在审判程序或者在听证程序之外做出的、作为证据证明所声称事实的真实性陈述。根据这项规则的要求,任何形式的传闻证据除因法定的例外情形而可以采纳为实证外,不得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定案根据。警察的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检查人员,对于案件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的状况所做的一个客观的描述性记实。其形式包括文字、绘图、照片、录音、录像、模型等。这不是一种传闻证据,因此国际通用的惯例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是陈述定案的根据与理由,是法院审判的核心,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途径。3 警察出庭作证时的证人身份目前,在大多数人都对警察出庭作证时的证人身份持反对的态度。其实这是理论界对证人和证

14、言的界定过于狭窄,排除了对案件事实的程序的合法性的审查。警察在社会事务中是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执法权的,其承担着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任务。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 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5)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6)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这就表明了,参与执法活动的警察出庭作证是在法定的情形下,具备证人资格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虽然未在立法上明确予以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5、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有一些零星的规定,表明警察在刑事活动中符合证人的基本特征,具备证人资格。3.1 警察出庭作证并不违反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就执行某项任务而言,对于整个警察群体是可以替代的,但是具体到一个案件总有一个特定的警察在跟进负责这个案件。这样这个特定的警察就是了解案件的特定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适用实体法的过程,也要求适用程序法的过程,而当控辩双方就程序性事实进行争议时,法官就必须对刑事侦查人员的程序性行为的合法性予以查证,来判断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审判人员、检

16、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的。首先,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他的侦查人员身份与证人身份处于分离状态,警察身份已由侦查阶段的侦查人员转换为审判阶段的证人。其次,警察收集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法院审理时要接受到法官的司法审查才能予以评判。最后,如果警察获得证据的程序事实不合法, 而在取证过程中,又往往只有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如果辩方拒不供罪又要求侦查人员回避,那么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清,就会使真正的犯罪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此时警察出庭作证符合在法律

17、上赋予证人的权利义务。3.3 警察出庭作证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刑事警察并不是“自我证明” ,赋予其证人的资格,是警察仅以个人名义对于刑事侦查过程中的所了解的案件的真实情况向法院说明。从警察作证的内容上看,他虽然是在对自己的取证行为在庭审时的作证,但是,警察不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究其行为的本质所在是支持公诉人的控诉和确保辩方质证权的实现,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虽然警察出庭作证有时会导致对自己的不利后果,如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受到处分,但是这不是对于控诉成功与否他并不承担责任。他提供的证言就像其他证据一样要通过法官的审查判断后才能决定采信与否。因此,对于冤假错案的产生并不在于证人的身份而是在于证

18、明内容的对与错。4. 警察出庭作证的诉讼价值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理顺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促进司法体制改革,改变“口供中心主义”审判模式,实现司法独立。就是使公诉机关在庭审前程序中确立核心地位,促进检察官角色的转化;进而促进法院确立“最终裁判者”的地位和实现法官在庭审中的中立角色,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从而将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将侦查程序纳入司法审查的控制之中,实现案件的公正裁判。警察出庭作证能有效的解决恶意翻证、翻供问题。犯罪嫌疑人恶意翻证、翻供是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并不少见。例如2003年7月24日,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阿吉拉波盗窃一案。阿吉

19、拉波在庭审中当庭翻供,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人根据庭审变化,提请合议庭通知承办案件的警察出庭作证 办案警官当庭揭穿了阿吉拉波的谎言。在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交叉询问侦查人员中,法庭查明了案件立、破案情况,证明了侦查活动的有效性。合议庭当庭对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事实予以肯定。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捉高警察的素质。一方面,警察为了出庭作证会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从而使他们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警察出庭作证在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升其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于警察的综合素质提升有益。总而言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也应该是今后我国立法的一个方向,从而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参考文献:1 龙宗智,杨建广. 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20-122,126-168.2 董文才.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10-1323 张晓菲.刑事案件中警察庭作证可行性探析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4 樊崇义,杨字冠论传闻证据规则J国家检察学院学报,2001,(4):605 李颖试论现行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J法律科学,1999,(1):l19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