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F-2001-0202乙种本北 京 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1 版)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八月(贴印花税票处)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01767 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乙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 150 万元以下(含 150 万)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第一部分 协
2、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工程内容及性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 元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六、合同文件的组成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本合
3、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合同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
4、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 1 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项目经理:
5、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
6、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 施工场地:指由
7、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
8、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第 2 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及作法说明 (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监理的工程可请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同
9、意监理工程师做出的解释,按本合同条款第 166 款的约定处理。第 3 条 语言文字及运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国家标准、规范和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的有: 33 国内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部分: 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按发包人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
10、承担。第 4 条 工程师及项目经理41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其职权主要内容: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等详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2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 (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全面履行。43 承包人委派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44 项目经理具体职权: 第 5 条 发包人工作51 在开工前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 份,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技术交底。如使用国外图纸的,其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 在开工前 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被修缮或装修的房屋,清除施工场地内各种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或施工场地滞留的家具、设备、陈设及其他物品采取保护措施。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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