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2015 年)总 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地理信息产业科学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调动地理信息科学 技 术 工 作 者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同, 推 动 地 理 信 息 产 业 发展 , 根据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设立下列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一)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二) 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第三条 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国家地理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地
2、理信息局批准,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设立面向全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第四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确保其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第五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设立的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负责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在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奖励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七条 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奖励在我
3、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 个等级,其奖项及配额由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根据申报数决定。第八条 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奖励在地理信息工程建设、地理信息科学普及、推动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和开展协会活动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公民、组织。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包括若干奖项,其奖项及配额由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根据产业发展和申报数决定。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第九条 中国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报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第十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4、第十一条 申报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评审委按照规定的评审规则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并向奖励委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评审规则由奖励办制定。第十三条 奖励委根据评审委的建议,作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定。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五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社会力量资助、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筹措。第十六条 对获得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奖项,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建议获奖单位的上级部门予以表彰,作为业绩记入个人档案。附 则第十七条 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撤消奖励、追回奖金。第十九条 参与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将视情节予以处分。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地理信息科技奖奖励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