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限值(设备检验部分)检验标准限值依据国标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 速度表校验车速表指示车速 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 V2(单位: 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V 1 - V2(V 2/10)4(1) 汽车:将被测机动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 1)为 40km/h 时,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 V2)为32.8km/h40km/h 范围内为合格。(2)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将被测摩托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摩托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 1)为 30km/h 时(
2、GB21861-2008 要求) ,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 2)为 23.6km/h30km/h 范围内为合格。(3)轮式拖拉机等设计时速小于 40km/h 的机动车无要求。2、 侧滑检验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转向轮的横向滑移量,用侧滑台检测时侧滑量值应在5m/km 之间。对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其前轮定位应符合原车规定, GB21861-2008 考虑到日常检验可操作性,安全检验时对侧滑量只检测不评判。3、 制动检验行车制动项目包括车轮阻滞率、轴制动率、制动不平衡率、协调时间、整车制动率等指标。驻车制动项目只有驻车制动率一个指标。(1)行车制动率标准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
3、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 a的百分比机动车类型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3500kg 的货车 60 50 60b 20 b其他汽车、汽车列车 60 50 60 b -a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b 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应满足此要求2(2)制动不平衡率合格标准内 容 要 求前轴(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的大值) 20%后轴及其他轴(轴制动力轴荷*60%时,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的大值)24%后轴及其他轴(轴制动力轴荷*60%时,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该轴轴荷) 8%(3)制动协调时间合格标准机动车制动形式 协调合格时间
4、液压制动 0.35s气压制动 0.60s汽车列车、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 0.80s注:综检站 GB18565 规定协调时间: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 0.35 s;对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 0.56s。 (4) 车轮阻滞力合格标准各车轮的阻滞力占该轴轴荷百分比 5%(5) 驻车制动力合格标准机动车类型 合格标准总质量 /整备质量1.2 驻车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20%总质量 /整备质量1.2 驻车制动力总和占整车重量百分比15%(6)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仅对汽车要求):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应大于 0.80s。(7)进行制动性能检验
5、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a) 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500N其它机动车700N(b) 空载检验时3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乘用车400N其它机动车450N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 400 N,手握力不应大于 250 N。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 600 N 。4、 排放检验(1)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新生产汽车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18285-2005)类 别怠 速 双怠速车 型CO (%) HC (x 10-6
6、)CO (%) HC (x 10-6)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0.5 100 0.3 100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新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0.8 150 0.5 150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新生产的重型汽车 1.0 200 0.7 200(2)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GB18285-2005)怠 速 高 怠 速车辆类别 CO HC 10-6 CO HC 10-6 1995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1200 3.0 900199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900 3.0 90020
7、00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1)0.8 150 0.3 1002000 年 10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1.0 200 0.5 15095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5.0 2000 3.5 12009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4.5 1200 3.0 9002004 年 9 月 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1.5 250 0.7 200注:1)对于 2001 年 5 月 31 日以前生产的 5 座以下(含 5 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 199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的排放限值。 2)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
8、换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的测定。 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时, 值在 1.00 0.03 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测试前,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3)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GB3847-2005)车辆类型 光吸收系数 m -142001 年 10 月 1 日以后上牌照的在用车 2.52001 年 10 月 1 日以后上牌照的在用车装配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在用车3.02005 年 7 月 1 日起经型式核准车型 型式批准值+0.5(4)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烟度排放限值(GB3847-2005)车辆类型 烟度值 Rb1995 年
9、6 月 30 日以前生产的在用车 5.01995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01 年 9 月 30 日期间生产的在用车4.5(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14621-2002)试验类别 CO % 四冲程 HC 10-6 两冲程 HC 10-62003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在用车 4.5 2200 80002003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在用车 4.5 1200 4500(6)在 用 低 速 汽 车 ( 农 用 运 输 车 ) 的 排 气 烟 度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GB 18322-2002)烟度值 Rb实施阶段 实施日期装用单缸柴油机 装用多缸柴油
10、机1 2002.07.01 前生产 6.0 4.52 2002.07.012004.06.30 生产 5.5 4.53 2004.07.01 起生产 5.0 4.02002.07.012004.06.30 4.5进入城镇建成区的在用农用运输车 2004.07.01 起 4.0注:1)连续 3 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上述标准对应的排放限值,则为合格。2)进入城镇建成区的在用农用运输车:实现限值的城镇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注:机动车分类1)M 1类车:至少有 4 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 8 个的载客车辆。2)M 2类车:至少有四个
11、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 8 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3) N1类车: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常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量。5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类、M 2类、N 1类车辆。第一类轻型汽车: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 人(包括司机) ,最大总质量=2500kg 的M1类车。第二类轻型汽车:除第一类轻型汽车外的其它所有轻型汽车。重型汽车: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车辆。5、 前照灯检验(1)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检测标准
12、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下表的要求。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单位为坎德拉检查项目新注册车 在用车机动车类型一灯制两灯制四灯制 a一灯制二灯制四灯制 a三 轮 汽 车 8 000 6 000 6 000 5 000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的汽车 10 000 8 000 8 000 6 000其 他 汽 车 18 000 15 000 15000 12 000摩 托 车 10 000 8 000 8 000 6 000 轻便摩托车 4 000 3 000 a、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远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
13、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2)前照灯光束偏移量检测标准a、 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检测标准(10m 远处)近光光束垂直偏机动车类型 下限 上限乘用车 0.7H 0.9H其他类型机动车 0.6H 0.8H机动车类型 近光光束水平偏6左偏限值 右偏限值各种汽车摩托车左右灯 170mm 350mmb、远光光束灯照射位置检测标准(10m 远处) 远光光束垂直偏机动车类型 下限 上限乘用车 0.9H 1.0H其他类型机动车 0.8H 0.95H远光光束水平偏左偏限值 右偏限值左灯 170mm 350mm右灯 350mm 350mm6、喇叭噪声检验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米、离地高1.2米测量时,其值对发动
14、机最大净功率为7kW以下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为80 dB(A)112 dB(A) ,其它机动车为 90 dB(A)115 dB(A)。7、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1) 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km/h 的机动车 20;(2) 三轮汽车 45;(3) 其它机动车 30。8、 摩托车轮偏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两轮摩托车,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应不大于 10mm 。79、 路试标准(1)路试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检测仪检测)机动车类型 制动初速度/(km/h)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 2)空载检验充分出出的平均减速
15、度/(m/s 2)试验通道宽度/m三轮汽车 20 3.8 2.5乘用车 50 5.9 6.2 2.5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的低速货车30 5.2 5.6 2.5其他总质量不大于3500kg 的汽车50 5.4 5.8 2.5其他汽车、汽车列车 30 5.0 5.4 3.0(2)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用五轮仪或非接触式速度计等)机动车类型制动初速度km/h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空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试验通道宽度m三轮汽车 20 5.0 2.5乘用车 50 20.0 19.0 2.5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 30 9.0 8.0 2.5其它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 50 22.0 21.0 2.5其它汽车、汽车列车 30 10.0 9.0 3.0两轮摩托车 30 7.0 边三轮摩托车 30 8.0 2.5正三轮摩托车 30 7.5 2.3轻便摩托车 20 4.0 8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20 6.5 6.0 3.0手扶变型运输机 20 6.5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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