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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伤害行为现象.doc

1、自我伤害行为现象 一、自我伤害行为的定义: 在心理病理学的研究上,自杀被归于做出不利自己行为的一类,而做出任何不利自己的行为,皆属于自我伤害行为。 (Berman , 1975 ; Berman Davis Pfeffer , 1986)亦即本研究所称之自我伤害行为不仅仅是自杀行为,尚包括以任何方式伤害自己身心健康的行为,后者包含做出伤害性行为而该个体并没有想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之情况(他可能因如此做而造成意外,但在进行这项行为之前,他的意识里并没有出现要结束自己的生命的念头) 。如:重复地拔自己的头发、以头撞墙、咬伤自己、割伤自己等。除此之外,容易发生意外,经常有忧郁无助的情绪、喜欢(或易于)

2、做出违规行为,以及容易生病等,都可能是属于自我伤害的。也就是说,有自我伤害行为倾向的学生大致可分成下面几类: 直接做出伤害自己行为的学生。如前段所述及的有意识或下意识地伤害自己的学生。 容易发生意外的学生:这些孩子在潜意识中可能倾向伤害自己,但不为其意识所接受,而转化表现在出意外的行为中。 有忧郁和无助情绪的孩子:由于在自杀个案的研究中,发现有 6070的个案有此倾向,因此常出现忧郁无助情绪的孩子可能有自我伤害的倾向在。 喜欢或容易做出违规行为(即攻击性强的孩子):依精神分析理论所说明的,攻击别人,大致上是死亡的本能在操作行为的表现。基本上,这些行为是不利于自己的,因我们攻击他人,也等于在令自

3、己处于不利的状态。 比较容易生病的学生:在生物心理社会免疫学(Biopsycho-social immunology)中的研究指出,人的免疫力常受社会文化活动的影响,若一个人常处于不利自己的环境下,会有较强烈的情绪反应与较大压力,长期下来将使免疫力下降,而容易生病。所以常生病的孩子需要注意他是否令自己限于不利的情境中。 因此,广义的自我伤害行为,应包括下列五种: 有情绪困扰:如忧郁、无助、伤心、愤怒、愤恨等。 有生理疾病:容易生病或请病假次数过多。 采取攻击行为:出现暴力行为或违纪、旷课次数较为多。 容易发生意外如:易发生运动伤害、交通事故伤害等。 曾企图自残或自杀。 二、自我伤害行为是一种因

4、应行为 这五类自我伤害行为有可能是一种特殊的沟通行为 ,一种人对环境的因应方式(Tabachnick Stengel ,1973/1984 ; Thomas,1973 ; Pfeffer,1991) ,遑论提出因果分明、理路清楚的解释与预测自杀或自我伤害行为的病理学模式。尽管如此,相关专业人员、老师、父母、以及其它工作者在面对失败的自杀者或有自杀危机的人时,还是必须尽所能地去化解危机,甚至作一些想当然尔的预防工作(Berman and John, 1991; Davis and Sandoval, 1991; Pfeffer, 1986; Shneidman, Farberow and Lit

5、man,1961) 。进行这种努力,当然亦有所本;所依据的,即是根据目前已有之研究资料所提出之各种类型的解释 。 (一)涂尔干的观点: 涂尔干(Durkeim )被认为是首先出解释自杀行为之行为科学理念的人(Heillig,1983) 。涂氏的主要立论观点是认为当一群个别的个体组成了一个社会,则这个社会即拥有某些特性;这些特性已经超越了个别个体的特性或个别特性的组合,因此无法以这些个别的特性(或其组合)来说明该社会所拥有的团体特性(涂尔干,1930/1989;Mark,1975) 所以解释自杀行为的发生当然需要考虑这些存在于个人之外的,但是却对个人有影响的社会特性。如果从不同社会的自杀率来比较

6、,这些属于社会的特性可能是更主要的解释变项(Mark ,1975) 。 涂氏以为由一群人组成之社会 ,必然会形成该社会的团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ousness) 而这个团体意识(或其中的一部分)会转化成规范个人于此社会中的恰当行为之标准。 社会化的过程可以视为个人内化这个团体意识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会发生三类型的偏差:第一种是内化程度较低,个人并未被较完整地整合(integrate) 于社会(society ) 中;第二种是内化程度很高,个人强烈地被整合于社会中。前者容易出现利己型自杀,后者则易出现利他型自杀;前者是在进入个人化的省思,与社会的距离越来越远的情况下发生自杀

7、,后者则是以社会(所有的人)为重的情况下发生自杀。 第三种情况是团体意识本身不清楚或产生混淆,或团体意识并没有转化成清楚地规范个人行为之规则等情况下发生自杀,这类型的自杀被视为脱序型自杀。 利己型自杀是社会化过程的缺失,利他型自杀则是社会化过程的强化结果,惟独脱序型自杀是社会团体意识的问题,因此脱序型自杀是社会学主要探讨的对象。 快速的社会变迁造成社会结构(家庭结构)的变化,相对地亦造成个人之社会角色(social role)缺乏清楚的共同规范;而当社会角色是不清楚的,或甚至是矛盾、冲突的,应即反映出社会团体意识本身的混淆,则自杀的可能性即升高。Gibbs 和 Martin 从这个概念出发,尝

8、试对涂尔干的论点建立实征研究的基础,获得了正向的结果(引自 Maris,1975) 。 (二)精神分析理论观点: 与涂尔干的观点极端相反的解释,是完全诉诸个人内在心里历程的解释。首先提出这种想法的是弗罗伊德(Freud) 。 弗罗伊德主张人有生的本能(Life instinct)与死的本能(death instinct) ;生的本能引导并且促进个人的成长与成熟,而在这项成长的历程中,满足个人来自于本我(id)与超我(superego)的需求;死的本能则导引向攻击、破坏,趋向于回归到无机(nonorganic )的状态(Hall and Linczy,1970) ) 。当个人的成长环境(尤其是家

9、庭环境)是合适的,他所发展出来的自我(ego)将有足够的力量统驭生与死的两种本能,有效地满足个人的需要;但是,若个人的成长环境造成较多的创伤经验(traumatic experience) ,则他的自我的成长将有所扭曲(distortion) 。梅宁哲(Menninger,1938 / 民 62)根据前述弗罗伊德的动力性(dynamic)观点,衍生出该项扭曲有可能形成杀害的欲念 、 被杀害的欲念 ,以及死的欲望 ,而有意识或下意识地伤害自己。 精神分析理论强调人的心性发展历程(psycho*ual development) ,从出生时的口腔期(oral stage) ,经历幼儿时的肛门期(an

10、al stage) 、性蕾期(phallic stage) ,到儿童阶段的潜伏期(intent stage) 、青年阶段的性发展期(puherty stage) ,个人逐渐发展出分化完整且有力量解决问题的自我(ego) 。艾立克逊(Erikson,1963)亦进一步提出发展任务(developmental task) 的观念说明每一发展阶段的发展危机(developmental crisis)与自我所要发展出的能力(competence) 。不恰当的成长环境将成不信任、羞耻与猜疑,罪恶取向、自卑,以及角色混淆,而这种状态都属于弗罗伊德所说的扭曲(distortion) ,容易发展成具有杀害的欲

11、念、被杀的欲念、死的欲望 (Menninger,1938/民 62) 。 (参考下表一): 由表一可以了解从出生到青年期,如果发展的危机得到适当的解决,发展出来的能耐包括:基本安全感,具有自我控制的力量与意志力,具有自信心以及方向与目标,具有基本的能力与智慧,自我认同、忠诚与享受自我等。而在这个发展历程中,人际环境中的重要人物依序为母亲或主要照顾者,父母、家庭、邻居、学校、同辈团体与领导模范。可见六岁以前,父母与家庭是最重要的自我发展的影响力的来源;进入小学后,邻居与学校的影响力逐渐加入;而在初中以后到高中毕业的这个阶段,同辈团体与模范(即孩子心目中认同的英雄或偶像) 成为更具有影响力的来源。

12、在六岁以后,没有家庭以外的社会影响力,基本上对个人的发展是不利的;但是在这段时间里,并不是说家庭即无任何影响力,而是影响力的重心转移到友伴与模范方面,因此,如果父母于此阶段将自己的角色渐渐由管理的权威角色转型成友伴与楷模的角色,则对孩子的影响力仍然很强。既然如此,同侪友伴仍然是个人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资源。 精神分析的发展理论非常重视家庭对个人成长的影响, Heillig(1983)与Richman(1986)即从家庭系统理论(family system )的观点讨论自我伤害的发生。 (三)家庭系统理论观点: Heillig( 1983)以为涂尔干与弗罗伊德及延伸的观点主要在说明个人内在(int

13、rapersonal)与人际间(interpersonal)的某些状态是否发生自我伤害行为的影响,而人与人的相处,还有第三类的影响力是来自互动系统(interaction system) 。他引 Speck 的话说明所谓的互动系统观点是:一个团体(或系统)的病理上的问题,常从其成员之一表现出来;因此,所谓的病 ,应该是该团体(或系统)的问题而不是个人的问题。换而言之,自杀应被视为一个家庭系统的病症,而不是个人的病症。 Heillig(1983)并举 Chazan(1972) 、Stangel (1958 )以及 Schrut(1964)的实征研究说明自杀或自伤的孩童常是父母或其它家人的敌意(h

14、ostility)的收受者;相对地,这些孩子常因家庭系统中缺乏有效的沟通,而常觉得不被了解、不被关心。 Richman(1986)根据他多年的个案处理与实征研究整理出具有自杀潜在问题的家庭特征是: (1)没有能力接受必要的改变: (A)无法忍耐或接受必要的分离; (B)成员互相形成共生关系,但是缺乏相互的同理性(empathetic )的了解;(C)黏着在早期的依附(attachment)而阻碍了新的依附关系的形成;(D)没有能力去表达哀伤与悼念;(2)相互角色间存有冲突,却又固持在这种角色上,继续造作人际互动上的失败。 (3)家庭结构上的困扰: (A)相当封闭的家庭系统; (B)禁止家庭以外的亲密关系之建立; (C)某个成员被孤立起来; (D)整个家庭是较脆弱的。 (4)不平衡的家庭内人际关系: (A)有人成为惟一的代罪羔羊; (B)相互牵绊的人际关系: (C)施虐与被虐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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