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伊尹汤液经.txt 等余震的心情,就像初恋的少女等情人,既怕他不来,又怕他乱来。 听说女人如衣服,兄弟如手足,回想起来,我竟然七手八脚地裸奔了二十多年!今天心情不好,我只有四句话想说,包括这句和前面的两句,我的话说完了!伊尹湯液經 (全本.文字版)-民国楊紹伊目录章名太陽病證論第一 陽明病證論第二 少陽病證論第三 太陰病證論第四 少陰病證論第五 厥陰病證論第六 病不可發汗證第七 不可發汗上篇上 不可發汗上篇下 不可發汗中篇上 不可發汗中篇下 不可發汗下篇上 不可發汗下篇下 病可發汗證第八 可發汗上篇 可發汗中篇 可發汗下篇 發汗以後證第九 發汗後上篇 發汗後中篇 發汗後下篇 病不可吐可吐吐後證
2、第十 病不可下證第十一 不可下上篇 不可下中篇 不可下下篇上 不可下下篇下 病可下證第十二 可下上篇 可下下篇 發汗吐下後證第十三 發汗吐下後上篇上 發汗吐下後上篇下 發汗吐下後中篇上 發汗吐下後中篇下 發汗吐下後下篇上 發汗吐下後下篇下 結胸痞第十四 結胸痞上篇上 結胸痞上篇下 結胸痞下篇上 結胸痞下篇下 腹痛第十五 嘔吐噦第十六 嘔吐噦上篇 嘔吐噦下篇上 嘔吐噦下篇下 吐利第十七 吐利上篇 吐利下篇 下利第十八 下利上篇 下利中篇上 下利中篇下 下利下篇 下利便膿血第十九 火邪清血第二十 氣上撞第二十一 心下悸第二十二 心下悸上篇 心下悸下篇 消渴第二十三 衄第二十四 如瘧第二十五 熱入血
3、室第二十六 發狂喜忘瘀血第二十七 發黃第二十八 發黃上篇 發黃中篇 發黃下篇 中濕第二十九 風水皮水黃汗肺脹第三十 風水皮水篇 黃汗篇 肺脹篇 中暍第三十一 剛痙柔痙項背強第三十二 剛痙柔痙篇 項背強篇 咽痛第三十三 咽痛上篇 咽病下篇 辨脈法 平脈法上 平脈法下 考次湯液經序第一次校字: 2007-02-01第二次校字: 2007-02-02第三次校字: 2007-02-04醫家典籍,向推仲景書為湯液家鼻祖。仲景之前,未有傳書。惟皇甫士安甲乙經序云:伊尹以亞聖1之才,撰用神農本草2以為湯液 ,漢張仲景論廣湯液為十數卷,用之多驗。 據士安言,則仲景前尚有伊聖3創作之湯液經 。仲景書本為廣湯液論
4、 ,乃就湯液經而論廣之者。 湯液經初無十數卷,仲景廣之為十數卷,故云論廣湯液為十數卷, 非全十數卷盡出其手也。玆再即士安語而詳之。夫仲景書既稱為論廣湯液 ,是其所作,必為本平生經驗,就伊聖3原經,依其篇節,廣其未盡;據其義法,著其變通。所論廣者,必即以之附於伊經各條之後。必非自為統紀,別立科門,而各自成書。以各自為書,非惟不得云廣 ,且亦難見則柯,勢又必將全經義法,重為敷說。而仲景書中,從未見稱引一語,知是就湯液經而廣附之者。若然。則湯液經全文,則在仲景書中。一字未遺矣。1 作元聖 。2 作神農本草 3 作任聖仲景書讀之,觸目即見其有顯然不同之處。即一以六經之名作條論之題首,一以傷寒二字作條論
5、之題首。再讀之,又得其有顯然不同之處。即凡以六經名題首者,悉為書中主條。凡以傷寒二字題首者,悉屬篇中廣論 ,而仲景即自謂其所作為論傷寒卒病 。於是知以傷寒二字題首者為仲景所廣,以六經名題首者為伊聖之經。標幟分明,不相混竊。孰經孰傳,讀者自明。於以知士安之言,果不虛妄。湯液經後世無傳本,惟班固漢書藝文志載湯液經法三十二卷 ,未著撰人姓名,今其書亦不傳。然即其名,以測其為書,知為湯液經家,憲章湯液經而作之者。湯液經家述論之著錄者,莫古於此。其書名為湯液經法 ,知湯液經原文必悉具書中,無所抉擇,於是知東漢時, 湯液經尚巋然獨存。湯液經為方技家言,不通行民間。惟湯液經家授受相承,非執業此經者不能得有其
6、書。醫師而異派者,無從得睹其書。漢世岐黃家言最盛,湯液經學最微,以是傳者蓋寡。嘗謂醫學之有農尹、岐黃二派,猶道學之有羲孔、黃老二派。岐黃之說,不如農尹之學之切實精純。黃老之言,不及羲孔之道之本末一貫。岐黃學派,秦漢以來,流別甚多,著錄亦廣。 漢志所載五臟六腑痹十二病方三十卷、 五臟六腑疝十六病方四十卷、 五臟六腑癉十二病方四十卷、 風寒熱十六病方二十六卷、 五臟傷中十一病方三十一卷、 客疾五臟狂顛病方十七卷,胥屬岐黃家言。知者,以湯液家以六經統百病,岐黃家以五臟六腑統百病。而熱病客疾,亦皆岐黃家之詞。故知凡此諸屬,皆岐黃家言也。農尹之學,則稽諸載記。湯液家外無別派, 湯液經法外無二書;足證此學
7、在當時孤微已極。幸仲景去班氏未遠,得執業此經,而為之論廣。伊聖1之經,賴之以弗墜。此其傳經之功。實較論廣之功,尤為殊重,而絕惠偉,可貴可謝者也!名醫錄云:仲景受術於同郡張伯祖。 醫說引張仲景方論序云:張伯祖南陽人,性志深簡,篤好方術,診處精審,療皆十全,為當時所重。同郡張仲景異而師之,因有大譽。 據此。則伯祖實為湯液經傳經大師。1 作任聖或曰。仲景書開端即首揭中風、傷寒、溫病,全書所論悉不外此三端。是以三陽三陰篇中,屢有特為標出之中風與傷寒條。所標出之傷寒條,即論所首揭之傷寒病,非作者有兩人也。予叩之曰:篇中屢有特為標出之中風條與傷寒條,何以全書無一特為標出之溫病條?又案所標出之中風條, 中風
8、二字之上悉冠有六經之名。如在太陽篇者,必題云太陽中風 。在太陰篇者,必題云太陰中風 。何以所標出之傷寒條,無一上冠有六經名者?既云標出之傷寒條為論傷寒病,則是凡以傷寒二字題首者,決無有論涉中風與溫病者矣。然檢辨太陽病中篇1有云:傷寒發汗已解,半日許復煩,脈浮數者,可更發汗,宜桂枝湯主之。 今案此條證論,首稱發汗已解;半日許復煩 ,據其句中所云之復字,知未發汗前必煩。考本篇論煩之條有云:太陽中風,脈浮緊、發熱、惡寒、身疼痛、不汗出而煩躁者,大青龍湯主之 。證以是條所論,則屬煩躁而應服發汗藥者,實為中風證。其發汗已解,半日許復煩下稱云:脈浮數者,可更發汗 。而辨太陽病末篇有云:太陽病,脈浮而動數,
9、浮則為風,數則為熱,動則為痛,數則為虛。頭痛發熱,微盜汗出,而反惡寒者,表未解也。 證以是條所論,則脈浮數而應解表者,亦為中風證。其脈浮數者,可更發汗下云宜桂枝湯主之 ,而辨太陽病首篇有云:太陽中風,陽浮而陰弱。陽浮者熱自發,陰弱者汗自出。嗇嗇惡寒,淅淅惡風,翕翕發熱,鼻鳴乾嘔者,桂枝湯主之 。又辨太陽病。中篇有云:太陽病,發熱汗出者,此為榮弱衛強,故使汗出。欲攻邪風者,宜桂枝湯主之 。據是二條所論,則屬桂枝湯證者,亦為中風證。以上諸證,證明發汗已解,半日許復煩。脈浮數者,可更發汗,宜桂枝湯主之全條所論,字字皆屬中風。何以此條論首,不題之為中風 ,而幻題之云為傷寒?1 繁體版作然檢辨太陽病中篇
10、 ,據簡體本改。又陽明篇有云:傷寒,若吐、若下後,不解,不大便五六日,上至十餘日,日晡所發潮熱,不惡寒,獨語如見鬼狀。若劇者,發則不識人,循衣摸床,惕而不安,微喘直視。脈弦者生,濇者死。微者但發熱,譫語者,大承氣湯主之 。據此條文中所云之若吐、若下後,不解 ,知其未曾服發汗藥。據其所云之不惡寒 ,知其病本不惡寒,非因服發汗藥而惡寒乃解者。據其所主之大承氣湯,知非不可下之風溫症,而為發熱不惡寒之溫病。何以此條亦幻題云傷寒?如此之類,篇中尚多,究作何解,於是難者啞然。愚徐為之解曰:玆即廣論之故也。伊聖1湯液經 ,以六經名題首,統論中風、傷寒、溫病。仲景廣論2以傷寒二字題首,統論中風、傷寒、溫病。是
11、以篇中以傷寒二字題首之條,有論中風者,有論溫病者。伊聖1以六經名題首,統論中風、傷寒、溫病,理出當然。仲景以傷寒二字題首,統論中風、傷寒、溫病。例援舊慣。 難經五十八難云:傷寒有五:有中風,有傷寒,有濕溫,有熱病,有溫病 。據此之云,足見中風、傷寒、溫病三端,舊醫統謂為傷寒。仲景之作。欲不溷於伊經,捨易題首,無由辨識。而易題之辭,求如六經名之能統中風、傷寒、溫病三端者,實捨傷寒二字之沿習語,無有可取。故遂假之以作標幟,藉以別於伊聖1之經。篇中論首傷寒二字之上,悉未冠有六經名者,即職是之故。若謂此二大標幟為出一人之手,豈有既已以六經名題首統論中風、傷寒、溫病,又復別以傷寒二字題首統論中風、傷寒、
12、溫病者?若謂以傷寒二字題首之條,為專論傷寒病,則明標題云傷寒 ,而所論者乃中風。明標題為傷寒 ,而所論者乃溫病。作者並不發熱譫語,何至顛倒若是?至仲景之所以必以傷寒二字題首者,以前此經師所廣,悉仍以六經名題首。篇中辭句較異者皆是,遂致與伊聖1之經混同無別故也。以六經名題首言增廣諸條,疑即出湯液經法 ,惜無文以據明之。至伊經之所以不標出溫病者,以溫病與中風傷寒之區分甚顯,不必標出而已易明故也。其所以必標出中風者,以中風與、傷寒之辨甚微。必須標出而畔岸乃見也。其所以不標出傷寒者,以已標出中風,而為傷寒者自可見也。1 作任聖2 簡體版無符號又伊聖1之經,於中風、傷寒、溫病三端,惟標出中風一門;仲景之
13、於伊經,亦尚左尚右,亦步亦趨,其廣論2中有如是之一條云:傷寒中風,醫反下之,其人下利日數十行,穀不化,腹中雷嗚,心下痞堅而滿,乾嘔,心煩不得安。醫見心下痞,謂病不盡,復下之,其痞益甚。此非結熱。但以胃中虛,客氣上逆,故使堅也。甘草瀉心湯主之 。此條論首之傷寒中風四字,即仿伊經之標題。云太陽中風 、 陽明中風者,其上之傷寒二字,為中風、傷寒、溫病三端之總括語,其下之中風二字,乃為實指三端中之中風證。故此條所論證象,悉是中風誤下,而非傷寒。若以之解作傷寒病與中風病,則是傷寒、中風證象方治,壹是渾同,無有別異者矣。於是難者渙然。1 作任聖2 簡體本無符號然猶曰:商書1灝灝,估屈聱牙。此則文從字順,不
14、類伊訓1,何也?愚語之曰:齊人傳經,每以齊語易故言,故齊詩、2齊論,多有異文。墨子引書,亦喜以時語變古語。史記五帝三王本紀所援載虞、夏、商、周之典謨訓誓。其原文之古語,史遷每以訓釋之字更之,致與尚書所載,語則同而詞迥別。蓋周秦兩漢,傳學之風尚,類喜以今字易古字,以時語變古語,故逸周書亦文從字順,非偽作也,傳之者以訓釋之字更之之故也。湯液經傳自漢師,自不能別於風氣之外。此經之文從字順,與墨子引書,史公紀古,齊詩齊論之有異文, 逸周書之文從字順同故。皆傳經之師,以今字易古字,以時語變古語,以訓釋之字,更原文之所致。如圊者,廁也,今字也。古文字少,假借清為之。凡脈經本中,諸言必有清血 、 必清膿血
15、,字皆作清 ,而三陽三陰篇本,則有作圊膿血者矣,此則為其以今字易古字者也。又何休公羊解詁文十三年傳注云3:所,猶時 ,齊人語也 , 所即古語, 時即今語也。凡千金翼方本中,諸言日晡所發熱 、 日晡所發潮熱 ,語皆作所 。而脈經本,則有作日晡時者矣;此則為其以時語變古語者也。又顏師古漢書高帝紀注云:若,及也。 脈經第九卷, 平熱入血室篇婦人傷寒章:無犯胃氣若上二焦,必當自愈 。 千金翼方本作無犯胃氣及上二焦,必當自愈 。此即為其以訓釋之字更原文之證也。又古人傳學,悉由口授。後師說之,每多隨意舉文,不遵原次。或增其字句,或減其字句,或改易其字句。故有一條兩舉,而彼此異詞者,亦多折節錯出,失次失類者
16、。此等情實,試舉脈經第七卷校之,逐頁可見,斯亦湯液經文,與伊訓 、 太甲離其肖貌之又一大因也。即以尚書證之:尚書傳自孔門,歷秦至漢,年數未多,已有今文古文之大異。 湯液經由商初以至漢末,經歲幾及二千,其間師師相承,其詞其句,不知其幾經改易。若硜硜然,執伊訓 、 太甲之文,以比擬求信,恐果得原文原本,亦將因不通其句讀,與不識其字之故,又必攻其為偽作者矣。且篇中去舊貌未遠者,亦尚有,如脈經第七卷可發汗篇:太陽中風,陽浮而陰濡弱,浮者熱自發。濡弱者汗自出,嗇嗇惡寒,淅淅惡風,翕翕發熱,鼻鳴乾嘔,屬桂枝湯證 。此條之文與商書 、 商頌 ,形貌即甚相近,其方質廉厲之氣,比諸東溪之逸靡,西京之宏肆,秦書之
17、譙譙,周書之諤諤,顯有時代之別。以仲景之善於屬辭,極力模擬,亦僅得其肖貌,而神弈骨駿之概,不逮遠甚。即此證之,其真為伊聖之作,固無疑矣。又此條三陽三陰篇本作太陽中風,陽浮而陰弱,陽浮者熱自發,陰弱者汗自出,嗇嗇惡寒,淅淅惡風,翕翕發熱,鼻鳴乾嘔者,桂枝湯主之。 此增減其一二字,而文氣頓覺近時。察乎此,即得湯液經文,所以不類伊訓之實矣。至是難者唯唯 。1 繁體本無符號2 依簡體本加、符號3 簡體本作:何休公羊解詁文十三年傳注云廣論之惑已明,再辨叔和撰次。 甲乙經。序又云:近世太醫令王叔和,撰次仲景遺論甚精 。案今本仲景書卷端即題云:王叔和撰次 。以士安言解之,所謂撰次者,即撰集仲景遺論,以之次入
18、仲景書中是也。若然,則今本仲景實為伊聖1之湯液經 、張仲景之廣論 、王叔和之仲景遺論撰2,三種集合而成。求之叔和撰次書,見辨太陽病首篇 ,其篇末二條之前條云:傷寒脈浮,自汗出,小便數,心煩,微惡寒,腳攣急,反與桂枝湯,欲攻其表,此誤也。得之便厥,咽中乾,煩躁,吐逆者,作甘草乾薑湯與之,以復其陽。若厥愈、足溫者,更作芍藥甘草湯與之,其腳即伸。若胃氣不和譫語者,少與調胃承氣湯。若重發汗,復加燒鍼者,四逆湯主之。 其後條云:問曰:證象陽旦,按法治之而增劇,厥逆,咽中乾,兩脛拘急而譫語。師曰言,夜半手足當溫,兩腳當伸。後如師言。何以知此?答曰:寸口脈浮而大,浮則為風,大則為虛。風則生微熱,虛則兩脛攣。
19、病形象桂枝,因加附子參其間,增桂令汗出。附子溫經,亡陽故也。厥逆,咽中乾,煩躁,陽明內結,譫語煩亂,更飲甘草乾薑湯。夜半陽氣還,兩足當熱,脛尚微拘急,重與芍藥甘草湯,爾乃脛伸。以承氣湯微溏,則止其譫語,故知病可愈。 此二條證治悉同,前條首題傷寒二字,自是仲景自為,後條問曰 答曰之語,必出仲景弟子記錄。以問曰若是仲景。則書中必不復有前條;答曰為是仲景,則其語自屬遺論。再證以前條為脈經中撰次本所有,後條為脈經中撰次本所無。既有此取捨之印迹,更見其屬撰次之顯然。據是以推, 辨脈 平脈二篇,皆屬問答。則二篇悉是弟子之書。惟辨脈法之答語稱答曰 , 平脈法之答語稱師曰 ,有此顯異。又二篇辭氣,亦多不類,必
20、作者本非一人,以其俱為脈論之遺,故併撰而駢次書首。再推之, 霍亂篇之問答二,合三條;陽明篇之問答五,合八條;太陽末篇之問答一,合六條,皆與辨脈法篇、 太陽首篇者同出一手。1 簡本作任聖2 仲景遺論傳,繁體本無符號3 繁體本作:師曰:言 ,據簡體本改玆又有可論者,據成本陽明篇篇首之問答一,合三條,其問曰 答曰並載在首條。假使去其首條不錄,節取後之二條,則無由見其為問答之語,即無由訂之為遺論,次中此類,不得謂無。如辨太陽病中篇 , 病發熱頭痛,脈反沉。若不差,身體疼痛,當救其裏,宜四逆湯一條, 脈經錄此, 病發熱上,有師曰二字。又同篇病人脈數,數為熱,當消穀引食,而反吐者,此以發汗,令陽氣微,膈氣
21、虛,脈乃數也。數為客熱,不能消穀,以胃中虛冷故也 。 金匱錄此, 病人脈數上,有問曰二字, 此以發汗句作師曰,因發其汗六字。如此之類,因或削去問曰 、 師曰 ,後遂無由知其為遺論。然亦有最易知者,即此等條文既未以六經名題首,亦未以傷寒二字題首。推之凡未冠有六經之名,未冠以傷寒二字者,其語必屬遺論。玆舉少陰篇以證之:少陰病篇1全篇,總四十五條,中以少陰病三字冠首者,居四十四條。其一無題首之條,據千金翼方本,則本與上條共為一條而不分拆。如是則是少陰病篇全篇,無有一條不以少陰病三字題首者。以是篇之條條必以少陰病三字冠首論之,知凡屬湯液經文,無不以六經名題首。以一若不題,則陷人莫知其於六經誰屬,而致差
22、誤故也。推之仲景廣論 ,一若不題,則致使人惘然,莫知其經傳誰屬?知仲景自著,亦必悉以傷寒二字題首。若然,則凡無題首之條,謂非遺論莫屬矣。1 簡體本無符號然亦有例外者,如成本辨太陽病首篇 , 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 此為有題首者也。其下云:若發汗已,身灼熱者,名曰風溫。 是條即無題首。以此與上本為一條,因後人分之為二,遂致後者失去題首。為中此類尚多,除之則無非遺論。又有類似以六經名題首,實非湯液經文,為屬仲景遺論,不可不詳為辨別者。如厥陰篇之首條云: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饑而不欲食,食即吐,下之不肯止 。此條論首, 厥陰之為病句,即為類似以六經名題首者也。知其非為湯
23、液經文者。以脈經第八卷消渴篇載此文, 厥陰之為病上,有師曰二字。以此語例推之,知太陽篇之首條云太陽之為病。頭痛項強而惡寒 ;陽明篇之首條云陽明之為病,胃家實也 ;少陽篇之首條云少陽之為病,口苦咽乾目眩也 ;太陰篇之首條云太陰之為病,腹滿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時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結堅 ;少陰篇之首條云少陰之為病,脈微細,但欲寐與厥陰篇之首條厥陰之為病條,皆出一人之作,皆屬仲景遺論,皆由叔和撰次。叔和非惟撰次三陽三陰篇已也,即仲景序中撰用素問九卷 、 八十一難 、 陰陽大論、 胎臚藥錄 ,並平脈辨證五句,與若能尋余所集,則思過半矣 ,至夫欲視死別生,實為難矣一節,悉出其撰次。知者以此篇序文,
24、讀其前半,韵雖不高而清,調雖不古而雅,非駢非散,的是建安。 天布五行與省疾問病二段,則筆調句律,節款聲響,均屬晉音。試以傷寒例中辭句,滴血驗之,即知其是一家骨肉。更證以千金方序文中引當今居世之士,曾不留神醫藥 ,至彼何榮勢之云哉一節,稱張仲景曰 。而緒論中引天布五行,以運萬類 ,至夫欲視死別生,實為難矣一節,不稱張仲景曰 ,即知其語,非出自仲景之口。再以文律格之, 勤求古訓,博采眾方 ,在文法中為渾說;撰用素問九卷 等五句,在文法中為詳舉。凡渾說者不詳舉,詳舉者不渾說。原文當是感往昔之淪喪,傷橫夭之莫救,乃勤求古訓,博采眾方,為傷寒卒病論 ,合十六卷。 此本辭自足,而體且簡。若欲詳舉,則當云感
25、往昔之淪喪,傷橫夭之莫救,乃撰用素問九卷 、 八十一難 、 陰陽大論 、 胎臚藥錄 ,並平脈辨證 ,為傷寒卒病論 ,合十六卷 ,不當渾說後,又詳舉也。且仲景為醫中之湯液家,湯液家舉書,不舉湯液經而舉素問 ,不數伊尹而數岐黃,何異家乘中不係祖禰而譜諜東鄰也?至其下之按寸不及尺,握手不及足,人迎、趺陽三部不參云云。殊不知三部九候乃鍼灸家脈法,非湯液家脈法。鍼家刺在全身,勢不能不遍體考脈。湯液家重在現證,脈則但侯其表裏寒熱、藏府虛實、榮衛盛衰,以決其治之可汗不可汗,可下不可下而巳矣。故診一部亦已可定,不必遍體摩挲,以湯液家而用鍼灸家罵湯液家之語罵人。仲景縱亦精於鍼灸脈法,何至遽憒眊而矛盾若是?且素問
26、九卷 、 八十一難 、 陰陽大論三書,三陽三陰篇中,無一語道及。 辨脈 、平脈之答曰 師曰類,又非仲景自作。其傷寒例一篇,為叔和之作,篇中已有明文。而傷寒例即首引陰陽大論 ,篇中之語,亦即悉出此三書。是三書乃叔和撰用之書,非仲景博釆之書也。再以叔和撰次者證之:叔和撰次之篇,有平脈法一篇,此撰用之書,有平脈辨證一種。此撰用之平脈辨證 ,即平脈法出處之注腳。 平脈法既為出於平脈辨證 ,則平脈辨證必非仲景所博釆。又三陽三陰篇中,叔和撰次之可考見者,除問曰 、 答曰之辨脈法類,與問曰 、 師曰之平脈法類外,無第三類。此撰用之書除素問九卷 、 八十一難 、 陰陽大論三書,為撰用傷寒例之書外,亦惟胎臚藥錄
27、 、 平脈辨證二種。 平脈法之問曰 、 師曰類,既為出於平脈辨證 ,則辨脈法之問曰 、 答曰類,必為出於胎臚藥錄無疑。由是言之,叔和之作偽,實欲自見其所撰用之書。下之二段,為自述其淵源所自而已。惟其如是,今遂得知叔和之學,是岐黃而不是農尹,決非仲景衣缽弟子。雖然,叔和之學,雖非出自仲景,然於仲景書致力頗勤。其生平於仲景傷寒論曾撰次三次;遺論、餘論,亦撰次兩次。其初撰之傷寒論 ,載在脈經第七卷;遺論、餘論,載在脈經第八、第九兩卷。今之金匱要略 ,遺論、餘論之再撰本也。今之傷寒論 ,再撰、三撰合刻本也。其再撰本,即諸可不可八篇是也。三撰本,即三陽三陰篇是也。明其為如此者,以叔和於諸可不可篇首自言之
28、。叔和於諸可不可篇首序云:夫以為疾病至急,倉卒尋按,要者難得,故重集諸可不可方治,比之三陰三陽篇中,此易見也。又時有不止是三陽三陰,出在諸可不可中也。 其所云比之三陰三陽篇中之比字,作次字解。比,次也。見儀禮少牢饋食禮注 、 周禮世婦注 、 漢書邱江公傳注 , 之字作諸字解,言夫以為疾病至急,倉卒尋按,要者難得,因復類合諸可不可方治,次諸三陰三陽篇中,此易按尋,而見其要也。又時有不止是三陽三陰,出在諸可不可中也。叔和自謂其所撰次之作為如是,故知諸可不可八篇,為叔和再撰本;其三陽三陰篇,為叔和自即其初撰、再撰二本,於諸可不可門中,取其以太陽病三字冠首者,舉而悉次為太陽篇 ;以陽明病三字冠首者,舉
29、而悉次為陽明篇 ;以少陰病三字冠首者,舉而悉次為少陰篇 。隨以傷寒二字題首之條,與其所撰之遺論,各從證類,依次比附其間。惟餘不止是三陽三陰之五十八條,猶留守於諸可不可篇內,未次入三陽三陰篇中。三撰本之成,大略為如此。或曰:不然也。叔和此序之意,言夫以為疾病至急,倉卒尋按三陽三陰篇中,殊難得其要領,因重集諸可不可方治,較諸三陽三陰篇中,此易按尋,而見其要也。愚曰:若如所釋,則是後撰者為正集,先撰者可不必存也。既云因三陽三陰為難見其要,乃復撰諸可不可篇,則諸可不可篇撰就之後,自應廢去三陽三陰篇而不之存。即欲存之,亦理宜以之附於諸可不可篇後。今既未以諸可不可篇居於正位,列之於前,而僅存之於副附之地,
30、則斯釋也,恐未能合事實者也。玆請舉證,以申吾說。如辨太陽病上篇云:太陽病,頭痛,發熱,汗出,惡風者,桂枝湯主之。 此條之文, 脈經本以之入可汗篇 。其下云:太陽病,發汗,遂漏不止,其人惡風,小便難,四肢微急,難以屈伸,桂枝加附子湯主之。 此條之文, 脈經本以之入汗後篇 。又其下云:太陽病,下之後,脈促胸滿者,桂枝去芍藥湯主之。若微惡寒,去芍藥方中加附子湯主之。 此條之文, 脈經本以之入汗吐下後篇 。又其下云:太陽病,發熱惡寒,熱多寒少,脈微弱者,則無陽也,不可發汗,宜桂枝二麻黃一湯。 此條之文, 脈經本以之入不可汗篇 。如此四條,同為太陽病桂枝湯方加減症。而諸可不可本,以之分屬四篇。遇有急病,
31、愈卒尋按,請問是易見其要?難見其要?今悉以之次入太陽篇同條共貫之列,遇疾病至急,倉卒尋按,請問是易見其要?難見其要?叔和此序,如是解之,請問孰說誰通?難者語塞。已乃返轍回輪,尋緒研討。竊思三撰本之以三陽三陰篇分門既為改組部居之作,則初撰再撰之以諸可不可分門,必為就原書篇目撰次之作。因初撰、再撰,意止注於撰條,未暇計及篇目,故二篇皆同以可不可分門,以其未變原書篇目之舊之故也。惟初撰意在博收,未謀甄別。凡出弟子籍中所載,雖異端雜說,咸並錄之,故脈經所次中,多內經與他書之文,再撰已在今傷寒論中,知是為叔和初先起意,專集張氏一家之言之作。夫既立意專存一家之言,則勢又不得不獨擇遺論,揖退各家,即即初撰,
32、詳加鑒別而重訂之,去其初所取之內經雜說以成之者。叔和三作,比較雅純,推其既為改遵張氏家法,則其於原書門類,必亦未便輕易,於是知再撰之汗、吐、下與發汗後及發汗吐下後八篇,必為仲景廣論篇門之舊,亦必即為湯液經篇門之舊。是故湯液經條文,每條皆以六經名題首,以其篇門為諸可與不可 ,不於每條皆冠六經之名,則致使人莫知其於六經誰屬而滋迷惑。設湯液經原本分門為三陽三陰篇者,則其凡在太陽篇之條,夫人而知其為論太陽病。凡在陽明篇之條,夫人而知其為論陽明病。不必每條皆冠六經之名,以故知以諸可不可分門者,為湯液經篇門之舊。叔和初撰、再撰之作,大略亦為如此。迨再撰書成,後始覺察。若即取論首標題之六經病名,分類成篇,同
33、經之病,皆在一處,遇有急病,倉卒尋按,必更易見其要,於是乃更有三撰三陽三陰篇之作,繼復覺察三陽三陰篇,雖易案尋而見其要,然於古人可不可諸大法,則又反為所掩晦,而未易警覺。於是又以其再撰之諸可不可本,附刻於三陽三陰篇後,一以見不止是三陽三陰之五十八條,一以存古法於後世,俾與三陽三陰篇成一經一緯。叔和以二、三兩撰合刻之意。大略亦必為如此。此撰出後,大行於世,代有傳本。至宋成無己所刻之注本行,而各本皆亡。案:無己之注,愚甚疑之。因明理論 、 藥方論二書,同為無己所撰,而二篇之文,遠較論注為拙劣故也。愚疑論注為宋前人所撰,因兵燹播遷,人失物亡,無己得之,經歲既久,見河山易號,地是人非,竟於晚年潛以己名
34、,冒而刻之。更復剽竊注意,加以敷衍,成明理論 、 藥方論二書。而冒竊證物,不知不覺遂由己手親造以立。試以二篇之文,與論注之語比勘驗之,其迹自見,且甚彰也。林校本亦然。林校本中之編錄為宋以前人治傷寒論者之所為。高繼衝於兵燹中得之,於開寶中進之。林校言其文理舛錯,未嘗考正,果其書出繼衝之手編錄,早已考正,絕無舛錯,因其文理有舛錯,可以決其必係得其傳鈔。又因開寶入宋,年僅數歲,故又從可覺其必非宋代之物云。此注作者因不識叔和合刻之意,單凡諸可不可八篇;同於三陽三陰篇之數百餘條,盡以為復出而削除之,致諸可不可八篇,遂有有其名而無其書者二篇,餘篇亦僅存不止是三陽三陰之孤論五十八條。而再撰本,遂亡於毒手。幸
35、叔和脈經猶存,後之校者,復於不可汗 、 可汗二篇,詳據宋版高進本,備注出其所削去之文,再撰本因得留一半身遺照,以至於今。 湯液經原本,亦因得據之以略可考見。斯則殆有鬼神為之呵護而致然者也。抑又思:叔和言重集諸可與不可方治,比之三陰三陽篇中 。細繹其語氣,似三陽三陰篇,亦為湯液經中所有者。蓋因其言次諸三陰三陽篇中 ,知叔和再撰本亦有三陽三陰篇,因其言復類合諸可與不可方治,次諸三陽三陰篇中 ,知再撰本之三陽三陰篇無方治之條。叔和再撰本篇目,既為本諸仲景廣論 ,而廣論篇目,又為全出自湯液經 ,則湯液經中,自亦必有此無方治條之三陽三陰篇。今叔和再撰本,已非完本,不可復案,乃惟就初撰、三撰二本而詳校之,
36、見三撰本之三陽三陰篇中,凡屬載在篇首,總論六經證形,而不言方治之若干條文。如辨太陽病篇:太陽病,發熱,汗出,惡風。脈緩者,名為中風。 自此至太陽病欲解時,從巳至未上數條,以及其餘五經篇中,凡屬類此之條文,脈經第七卷諸可不可門中悉無之,於是知湯液經中,確有此三陽三陰篇。此等條文即載在三陽三陰篇中,專明六經證形,而不及方治,其方治之條,悉載在諸可不可篇。又知此無方治條之三陽三陰篇,必列在諸可不可篇前。以此等條文所論,全屬開宗明義;而叔和三撰亦以此等條文,列之於各篇之前之故也。至是乃詳知叔和之言重集諸可與不可方治,比之三陰三陽篇中者,即言為復取後之諸可與不可方治,次於前之三陰三陽篇中是也。允若是,則
37、湯液經篇目,得此一語而更已明矣。又案:仲景書稱為論廣湯液 ,而仲景所廣者,自謂其為傷寒 ,為卒病 ,則湯液經中,自亦必有傷寒,有卒病。因思湯液經中之諸可不可篇,為論中風、傷寒、溫病、風溫四種,即太陽篇篇首題論之所揭示者也。此四種,舊醫通謂為傷寒 。仲景之所謂傷寒論 ,必即謂諸可不可篇, 卒病論必即謂痙、濕、暍等篇。又因見叔和初撰之諸可不可篇未載有痙、濕、暍之文,而三撰亦未以之次入三陽三陰篇中,知痙、濕、暍三門,其原本自為一篇,不在諸可不可篇內,即不在湯液經中之傷寒論內。痙、濕、暍三門為卒病,既不在諸可不可篇內,則他之卒病,必亦如痙、濕、暍之例,在諸可不可篇外,獨立自成一篇。如金匱。水氣病篇有湯
38、液經太陽病一條,論風水、皮水、黃汗、肺脹,肺原作脾誤。此亦卒病論也。而諸可不可篇亦無其文,益以此據證明湯液經中凡屬卒病,皆不在諸可不可篇內,更屬必確而無可疑。於是又知湯液經篇目,諸可不可八篇外,尚有卒病等篇。繼又思湯液經中,凡屬卒病皆在諸可不可篇外,獨立自為一篇,固矣。然以金匱篇目訂之,如消渴,如黃疸,如奔豚腹滿,如嘔吐噦下利,皆卒病論也。卒病宜在諸可不可篇外,諸可不可篇內不應有其文。今之諸可不可篇內列有其文者,此則必有其故。因是又取叔和撰次諸篇而詳案之,乃悟今之諸可不可篇內,有論消渴、黃疸、嘔吐、下利諸文者,為叔和自卒病門中,撰而次入之之故。必其然者,以叔和於痙、濕、暍篇首親言之。叔和於其三
39、撰之痙、濕、暍篇首序云:傷寒所致,太陽痙、濕、暍三種,宜應別論,以為與傷寒相似,故此見之。 此序之意,言凡屬卒病皆為因傷寒所致。惟有痙、濕、暍三種,與傷寒相似,卻各自不同。宜應別論,不宜次入三陽三陰篇,及諸可不可篇內,故以之見於三陽三陰篇前。餘之卒病,雖云卒病,實即傷寒,宜以之次入三陽三陰篇,及諸可不可篇內。不必別論。叔和語意為如是,故知諸可不可篇,諸言消渴、黃疸、嘔吐、下利諸文,其原本不在諸可不可篇內,為叔和認其為本是傷寒。而自卒病論中撰而次之於諸可不可篇中者。今之金匱中,其消渴、黃疸、嘔吐、下利諸門條文,多有見於諸可不可篇中者,即其提次之蛛絲馬迹。此不惟可以證明湯液經中,凡屬卒病,皆不在諸
40、可不可篇內。即湯液經中之諸可不可篇,為專論中風、傷寒、溫病、風溫四種,不雜卒病一條,亦因之得以證實而無疑矣。叔和提次卒病論1文,更有一甚顯明之證。 金匱,驚悸篇有條云:火邪者,桂枝去芍藥加蜀漆龍骨牡蠣救逆湯主之。 今案驚悸篇全篇,共只三條,此條為其第二條。其第一條為寸口脈動而弱,動則為驚,弱則為悸 。第三條為心下悸者。半夏麻黃丸主之 。此證之所以顯明者,因此篇標目為驚悸 ,而此條言火邪 ,火邪條廁驚悸論中,不當疑於錯簡。又此篇標目為驚悸 ,而篇中有驚之論文,無驚之方治,顯見其必有遺文。又此條證論,禿然只火邪者三字,顯然上端有脫節。惟一之故,由此條本為湯液經太陽病,以火熏之,不得汗,其人必躁。到經不解,必有清血。名為火邪條之下半條。因鈔者自火邪者以下,提行別錄之,一條遂成二條。又因湯液經此條為論火邪方治,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