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时,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第三条 本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一)提出涉林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二)制定生态建设、林业产业等涉及广大群众
2、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三)制定各类林业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由本机关决策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大额资金使用安排;2(五)由本机关决策且投资总额超过 6000 万元的重大涉林投资项目;(六)由本机关决策且价值超过 5000 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七)由本机关决策且投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文件要求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九)本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同时要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要经过决策调研、合
3、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履行咨询论证程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要履行风险评估程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3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我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第二章 决策调研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
4、、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第八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一)决策事项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四)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五)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第九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完成调研报告,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第三章 咨询论证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咨询专家意见。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并形成由专家签名的书面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局分管领导应当出席听取意见。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会
5、、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当4作为决策的参考。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第四章 公众参与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我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二)依据、理由和说明;(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第十七条 应当在听证会举行 10 日前通过我局门户网
6、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下列内容:(一) 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 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三)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第十八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等情形,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二) 听
7、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会程序;(三) 决策事项承办人员陈述;(四) 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五) 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质证和辩论;(六) 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二条 应当对公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五章 风险评估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6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遵循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二十四条 风险
8、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五)形成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9、。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风险评估认为存在中低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7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交由我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能进行决策。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三)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第二十九条 提请合法性审查,起草处室站应当向我局法制工作机构提交决策事项报告、法制依据、调研报告、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
10、评估报告等材料。第三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视决策需要单独或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决策事项报告;(二)调研报告或有关材料;(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8(五)风险评估报告;(六)合法性审查意见;(七)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四)经会议主持人同
11、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五)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第三十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召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第八章 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第三十七条 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第三十八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决策后评估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9第三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听证而未听证、应当风险评估而未评估、未通过合法性审查、未经集 体 讨 论 作 出 决 策 ,导 致 决 策 错 误 的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决 策 过 错 责 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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