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王 辉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2011-10-14,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 重视学前教育, 关心特殊教育!,主要内容,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与文件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特殊教育的规划文件及其他,一、我国特殊教育主要法律、法规与文件,(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颁布)第45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2006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二)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教育行政法规1、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2、(1989年转发)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1年)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教育部门法规1、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教育部,1994年)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1998年)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卫生部、中残联,2003年)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教育部,1986年)5、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中残联、教育部,2007年)6、“十一五
3、”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2007年),(三)规划文件及其他1、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一1992年)2、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一1995年)3、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2000年)4、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2000年2005年)5、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2006年2010年),6、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19902000) 7、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 8、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9、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
4、计划 10、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1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二、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一)1982年宪法 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是残疾人教育问题第一次写进国家根本大法,残疾人教育在宪法中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这是首次明确了特殊教育中应当包括弱智教育。次年写进义务教育法。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地
5、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对特殊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有了非常大的变化。一方面继承了建国初期就采取的一些对特殊教育特殊政策,另一方面将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成功做法吸收进来。,1、文本比较,原法狭义地说,对特殊教育只有第9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新法狭义地说,对特殊教育有2条6款,广义地说,对特殊教育有4条8款。涉及特殊儿童少年就学的政府责任、受教育形式、经费保障、教师待遇、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2、政府责任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
6、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六条坚持了建国以来将特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系列,一并发展的一贯政策。1951年 10月1日,周总理签署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要求在发展各级各类普通教育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3、受教育形式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7、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十九条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读(1)体现我国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形式的基本框架:以大量的随班就读、特殊班为主体,以特殊学校为骨干。(2)明确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特殊学校和普通学校。(3)突出特殊教育的自身特点:学习、康复、生活教育并重。,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
8、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4、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小链接:从1956年起,我国开始对盲、聋哑中小学的教员、校长、教导主任按评定的等级工资另外加发15的津贴。1985年国家重申:盲、聋哑学校的教师、校长、教导主任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智力落后儿童学校的教师也按规定执行。,1989年3月又规定:盲、聋哑、智力落后等特殊教育学校的其他在编正式职工也可按发给
9、相当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和15的特教补贴费。1991年5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5、经费投入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小链接:1956年11月23日教育部曾发出关于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经费问题的通知 。指出:盲童学校和聋哑学校是一种特殊学校,应当规定适合于特殊学校需要的经费标准。对各地制定特殊学校经费开支标准提出如下意见。,(1)教学行政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小学班的定额标准,以班为单位计算,应比当地普通小学的定额标准增加13倍,初中班的定
10、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2)一般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包括初中班)中住宿生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非住宿生可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3)教学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小学班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高中的定额标准,初中班应相当于当地中级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4)技术实习费:应根据各种职业劳动训练的实际需要,给予足够的经费,以保证职业劳动训练能够顺利地进行。,(5)人民助学金:盲童学校、聋哑学校人民助学金标准,应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助学金名额,盲校可占学生数的30到40,聋校可占学生数的15到20。,1957年,教育部在关于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
11、几点指示中提出:盲校、聋校的教师配备比例稍高于普通学校,同时还需配备具有一定水平的管理学生课外活动的教养员、卫生护理员、图书管理员、炊事员等,并就配备标准作了规定。,6、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大大充实了有关特殊教育的规定。立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从政府责任、教育形式、教师待遇、经费投入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做出相关规定。 随着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治国理
12、念的提出,弱势群体受到政策的特别关注,特殊教育问题也受到进一步重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修订后的条款仍然是9条。有2条在内容和表述上未变,但有7条在内容或表述上进行了调整。,原法: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新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
13、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原法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
14、以有适度弹性。,新法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原法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新法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原法第二十一条
15、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新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原法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新法第二十
16、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原法第二十三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
17、,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新法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
18、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原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新法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原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新法第二十八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
19、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原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新法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2008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充实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有关规定,并从各方面强化了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
20、和可操作性。由此可见,国家和社会对于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政策保障力度不断加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颁布)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三、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一)教育行政法规1、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1989年国务院转发)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有了
21、一定发展。目前全国盲、聋学龄儿童入学率还不足6。为加快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民族素质, 从方针与政策、目标与任务、领导与管理3个方面,对特殊教育提出了22条意见。这是专门指导残疾人教育事业开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全面阐述了特殊教育的重要地位。,1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废人家长的共同责任。2发展特殊教育要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首次明确提出,基于我国相当数量的残疾儿童没有入学的现实,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在当前和今后
22、一个时期,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是: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9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国发198859号)提出:“今后五年,要采取多种措施,使盲童、聋童的入学率从现在的不足6,分别提高到10和15,弱智儿童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发达地区的残疾儿童入学率应有更大的提高。10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发展特殊教育的规划目标。大、中城市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以及经济、文化中等发达的地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到“八五”的最后一年,盲、聋和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70以上。 经济、文化中等发达地区中的
23、一般县(市),到2OOO年,盲、聋、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50左右。,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条例从总则、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及附则8个发面提出了52条意见,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如: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
24、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 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第十条 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第二
25、十一条 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 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3、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国发20017号)的精神,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国特殊教育的改革和
26、发展,从4个方面提出19条意见。,第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十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占全国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50%的实现基本普九农村地区入学率分别达到85%以上 ;15%左右、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 ,入学率达到60%以上。 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第二,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 第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第四,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17.努力改
27、善办学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各地要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尚未建校的地区,一般宜在人口30万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综合性的、质量较好的、规模较大的学校。,4、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从5个发面提出了20条意见。
28、,第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
29、水平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人口3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10.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第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
30、综合素质11.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13.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 1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第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17.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18.
31、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第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19.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地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
32、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教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二)教育部门法规1、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教育部,1994年)办法从总则、对象、入学、教学要求、师资培训、家长工作、教育管理等7个方面提出了36条意见。1.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是发展和普及我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一个主要办学形式,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格局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20
33、11年修订后新条例包括7个方面: 总则、组织机构、对象、学籍管理、 教育教学、师资队伍、条件保障,7.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在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也可以相对集中在指定学校就读。8.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9.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11.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15.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应当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和实施个别教学计划。,19.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小学或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要逐步设立辅导室,配备必要的教具、学具、康复训练
34、设备和图书资料。辅导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辅导教师。辅导教师应当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其主要工作是帮助残疾学生补习文化知识,指导学生正确选配和使用助视器、助听器等辅助用具,对其进行康复训练,培养社会适应能力等;帮助随班就读班级教师制订个别教学计划和评估残疾学生的进步情况;宣传、普及特殊教育知识、方法及提供咨询等。2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增加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经费投入,并在教师编制、教师工作量计算、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方面照顾随班就读工作的需要。,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1998年)规程从总则、入学及学籍管理 、教育教学工作 、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机构与日常管理、卫生保健及安
35、全工作 、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学校社会与家庭、附则等9个方面提出了68条具体意见。,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中残联,2003年)指导意见提出: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高校的补充规定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生的残疾考生。,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教委、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86年)第一条为鼓励残疾
36、人自强自立、自学成才,充分调动其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优秀残疾人应考者,主要对象为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者;获得数门单科合格证书、成绩优异、具有突出事迹者,也可申请奖励。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优秀残疾人应考者的奖金,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的“残疾人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中支付。每年颁奖一次。,5、“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二章指导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
37、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努力普及和巩固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第三章 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 总体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在中西部地区建设115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实现在中西部地区的地(市、州、盟)级和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旗)有1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38、阶段性目标:“十一五”期间(2008年-2010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在中西部选择部分地(市、州、盟)、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旗)重点建设190所左右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初步缓解中西部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入学需求矛盾。,6、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中残联、教育部,2007年)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以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残疾人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
39、遵循需要和可行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和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地方有关法规,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落实。生均经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中等职业学校的3倍。,四、特殊教育的规划文件及其他,1、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一1992年)任务25. 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的状况。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扭转残疾人教育的落后局面。残疾人教育要结合实际,面向社会,增强残疾人自立能力;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渠道办学。在教育层次上,以普
40、及初等教育为重点,抓好职业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教学内容上,把基础文化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结合起来。在办学形式上,采取特教学校与混校、混班相结合。,26盲、聋和弱智儿童特殊教育,是我国普及初等教育最薄弱的环节。今后五年,要采取乡种措施,使盲童、聋童入学率从现在的不足6,分别提高到10和15,弱智儿童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发达地区的残疾儿童入学率应有更大的提高。措施有10条措施(39-48)落实两项任务,2、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1995年)“八五”计划期间的主要任务、指标和措施 (二)教育任务指标:“八五”计划期间,使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与当地其他儿
41、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水平同步;使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初等义务教育入学率,在城市和发达与比较发达的地区达到60%左右,中等发展地区达到30%左右,困难地区有较大提高;使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得到发展;使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入普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使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起步。配套措施:5条(入学、师资、中高等职教机构、经费保障),3、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2000年)总目标: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0左右,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培训 。指导原则:教育以提高基础文化水平和就业能力的义务教育、职业培训为重点。(二)教育 任
42、务指标: 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其他儿童少年同等水平,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80左右;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较大发展。,主要措施: 1.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普遍推行随班就读,乡(镇)设特教班,30万以上人口、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设立特殊教育中心校,基本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 2.职业教育3.学前教育4.扫盲 5.双拼盲文推行,4、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2000-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43、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加强残疾人事业,帮助残疾人康复、就学和就业,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主要目标: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义务教育入学率在“九五”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 。,任务和主要措施(二)大力发展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 任务:残疾人提高自身素质、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本在教育。“十五”期间,大力推广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在“九五”基础上有较大提高;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特教学校合理布局;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措施:1.入学率2.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发挥中心辐射作用,带动随班就读;逐步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
44、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37.关于残疾考生政策、职教、师资、助学金、扫盲,5、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2006-2010年)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总目标 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任务指标和主要措施 (二)教育 任务指标: 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
45、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 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加快高级中等特殊教育发展,积极发展高等特殊教育。,主要措施 1继续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全面纳入国家和各地区义务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2继续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和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30万人口以上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要建立1所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3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统计义务教育对象必须包括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4统筹规
46、划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5继续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6充分发挥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7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办好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课程,增加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数量,提高质量。加强盲文、手语的研究、完善和推广工作,继续研制专业手语和盲文符号,组织开展盲文、手语特殊教育培训。 8采取多种形式,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鼓励自学成才。,7、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 “八五”期间教育发展的基本任务
47、 :(一)基础教育 要重视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教育,并在适当阶段实行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相结合。,1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第十章 特殊教育(二十八)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全社会要关心支持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二十九)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
48、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三十)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学习生活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感谢倾听, 欢迎您批评指正!,相互沟通,资源共享!E-mail:邮编:210038地址:南京 栖霞区 神农路1号(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特教系)电话(0):025-89668051/ 8966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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