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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六章知识点解析.doc

1、1云考网 2013 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六章知识点解析知识点一:资源税概述 一、概念 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二、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二)具有受益税性质(是资源有偿分配)(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三、立法原则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知识点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二、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知识点三:征税范围 一、矿产品 (一)原油原油系

2、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气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三)煤炭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五)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六)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2二、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和岩金矿的征税规定 (一)伴生矿(除主矿种以外,其他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不(单独)征(二)伴采矿征(三)伴选矿(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四)岩金矿不征(但尾矿与原矿划分不清,原矿仍纳资源税)知识点四:税目、税率 一、资源税的税目 二、资源税税率的具体规定

3、矿产品 税率形式 具体标准原油、天然气 比例税率 5%-10%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固定税额矿产品差别、地区差别0.3-60 元/吨税率(税额)确定依据:1.依据应税资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技术因素2.依据部分资源加工产品的税负转移情况3.依据盐类产品的税负变化情况知识点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一)销售额的确定:1.基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特殊情形:纳税人申报

4、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资源税税额3=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公式中:成本为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二)销售数量1.基本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2.特殊情形: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二、应纳税额计算

5、的特殊规定自产自用: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用于其他方面,按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无法确定移送使用量,而采用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具体规定:(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

6、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己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三、代扣代缴1.目前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

7、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3.补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44.补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四、资源税与增值税关系(一)征税范围不同(二)计税方法不同(三)征税环节不同(四)与价格关系不同知识点六: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二)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

8、产品的当天。(三)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五)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二、纳税地点 (一)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二)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三、纳税期限(一)按日、按月;以 1 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二)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本章小结: 1.关于资源税的纳税人、纳税的环节2.资源税的征税范围3.关于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税额计算4.关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5.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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