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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DOC

1、 1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送审 稿 ) 起草说明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发 2010 23 号 )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2011 11 号)精神,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 36号 )等法律及 部门规章的 要求 ,规范 建材 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和健康 ,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 安排和要求, 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监管

2、四司组织 起草了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起草 规定的必要性 1.建材 行业 事故与 伤亡人员绝对数量 较大 ,职业危害较严重 。 建材 行业 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工业,已由传统的“窑业 +矿业”,发展成为“窑业 +矿业 +制品业”,新型建材比重日益增大,导致行 业门类多、差别大、涉及面广、从业人数多,危险有害因素复杂。 据统计,截至 2009 年底,全国 建材 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2.6万家,从业人员约 1200万人。从 2001年至 2010年, 建材 行业(不含非金属矿山) 年 均 生产安全事故 460 起,死亡 450 人 (

3、图2 1) ,在工矿商贸 其他 各行业中,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绝对指标) 仅次于 轻工 、 机械行 业 , 而在部分省份中 则 位居首位(如贵州)。 据不完全完全统计,建材行业 综合指标 “ 亿元 GDP 死亡人数 ” 和 “ 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 ” , 显示 高于轻工、机械行业(图 2、 3) 的特点 。 因此,建材行业 安全生产形势 不容 乐观和 忽视。 01 0 02 0 03 0 04 0 05 0 06 0 07 0 02 0 0 1 2 0 0 2 2 0 0 3 2 0 0 4 2 0 0 5 2 0 0 6 2 0 0 7 2 0 0 8 2 0 0 9 2 0 1 0事

4、故起数(起)死亡人数(人)图 1 建材行业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统计(不含非金属矿山) 图 2 机械、轻工和建材行业 亿元 GDP 死亡人数对比 3 01234机械 轻工 建材图 3 机械、轻工和建材行业 2008 年“ 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 对比 2.建材 行 业安全生产存在 的 问题 2010 年 1月至 12 月 , 监管四司 委托中国建材总院 组织开展了“ 建材 行业安全生产 现状调查与 对策研究”。 调查 研究 表明 , 建材 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建材行业生产工艺和工序复杂多样,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呈现多样化。 (二)建材行业企业数量巨大,产业集中度低,中小企业总

5、量庞大,非公有制企业和小型企业居多,导致事故总量偏大。 (三)建材行业企业从业人数庞大,尤其是农民工数量十分 巨大,职工素质较低,安全生产意识差,较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四)建材行业先进工艺与落后工艺并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差异巨大,两极分化明显。 ( 五)多数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工艺技术落后,安全“三同时”执行差,作业环境艰苦恶劣,本质安全生产条件差。 (六)行业主管机构调整后,行业安全生产的专业统筹管4 理职能有所弱化。 (七)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存在空白,使得安全不能与生产协同发展。 (八)建材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进缓慢滞后,地区、行业和企业推进速度不平衡、评价达标体系不统

6、一。 (九)建材行业安全生产 科技基础薄弱,发展滞后,制约了建材行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为加强和规范 建材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决定 研究制定 建材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并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2011 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安监总政法 2011 27 号)立法计划。 本规定制订依据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以及 2011年上半年之前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和重要文件,参考了地方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重点突出了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三同时”、职业 危害 、生产作业 安全 管理 、安全防护设施

7、 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有关内容 , 加强建材行业安全监管。 二、 规定 起草 的简要经过 2011 年 3月 根据 “ 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 ”成果, 监管四司 委托中国 建筑材料 科学研究 总 院 起草 了 规定( 初 稿) 。 2011 年 6月 29日 ,监管四司组织部分省、市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及 建材 行业专家对规定 ( 初 稿) 进行 研讨 ,根据研讨会代表提出的建议,对规定(初稿)进行了修改,5 形成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 分为 5 个章节,共计 49 条。 2011 年 8月 17日 ,监管四司印发关于征求对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

8、见稿)修改意见的函(管四函 2011 35 号 ),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意见 ,并由 政法司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 9月 15日,共收到 20家单位 (个人) 的 162 条修改建议。 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 ,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形成了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 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为 5个章节, 48 条。 三、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规定名称 有关 建议 认为 本规定名称 应 改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本课题组认为建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更为符合通行称谓 。 2.关于规

9、定适用范围 现阶段,建材工业主管部门是将非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制品业 、无机非金属材料 以及部分化工 行 业 (如外加剂、有机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等,以及部分装饰装修材料) 纳入管理范围 。 总局系统内非 金属 矿山、 建材 制造业和 化学建材企业 是由不同司处 进行安全 监管。 因此,根据工业和安全主管部门现状,本规定提出建材企业中涉及非煤矿山企业或自备矿山、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6 储存的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 , 也应 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 3.重要条款 说明 ( 1)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第七条规定, 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材企业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低

10、于 10; 营业收入2000 万元以下的建材企业 ,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 2010 169号)第 3 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 根据最新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从业人员 1000 人及以上或营业收入 4亿元及以上工业企业为大型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而随着建材工业生产自动化水平的提高,部分大型建材

11、企业从业人员已不足 300 人,因此对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材企业应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同时本规定也参考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要求。 ( 2)职业危害管理 根据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 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7 报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明确了应控制建材行业 粉尘、毒物、噪声、高温 四类主要职业危害。 ( 3) 相关方的规定 第十 九 条规定, 发包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协调管理工

12、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二十 五 条规定, 建材企业承租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核实所租用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能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标准要求,严禁承租带有 事故 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 ( 4)重点设施与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建材企业的重点危险源点,第二十 七 条明确 建材企业应 对涉及天燃气、液化石油气、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氧气、氢气、氮气、液氨、 硅烷、工业萘 等危险物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罐)、 煤粉制备车间、煤预均化库、煤磨除尘器、 压缩空气站、喷雾干燥塔、 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按照有关规定

13、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 ( 5)约 谈警示和网上公示 制度 的 规定 第四十三 条 、四十四条 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警 示制度 和网上公示制度 的规定。执法实践中,仅仅依靠行政处罚的手段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对一些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不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多发事故的企业应8 通过实行警示约谈制度,进一步帮助企业落实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 ;对一些严重违法的企业应通过网上公示触及企业诚信的手段来治理。 借鉴广州、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对建材企业采取安全生产警示管理措施 和网上公示 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

14、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2011 11号)二、(三)条。 ( 6)安全标准化 工作 的 规定 按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 2011 18 号)三(四) 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三十 三 条、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在安全生产标准化 的创建和 建设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建材企业和人员 的 表彰和奖励 ,作出了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 建材企业 未 按规定完成 安全生产标准化 创建工作 ,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 7)关于罚则 第四十 六 条规定, 建材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安全生产9 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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