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 6.00t/h,且单台锅炉
2、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4.1.2.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4.1.2.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4.1.3.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 8.00h 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
4、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m2。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
5、、进深大于 4.00m 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 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 4.00m 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 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
6、级防火门。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 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4.1.11.2 总储量超过 1.00m3、而不超过 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
7、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2 防火间距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 4.2.1 其它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房一、二级 三级 四级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裙房 9 6 6 7 9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4.2.2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 相邻的两座高
8、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 4.00m。4.2.4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4.00m。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5 的规定。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 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 4.2.5 防火间距(m)名称和储量高层建筑 裙房30m 3 35 30小型
9、甲、乙类液体储罐 3060m 3 40 35150m 3 35 30小型丙类液体储罐 150200m 3 40 35100m 3 30 25可燃气体储罐 100500m 3 35 301t 30 25化学易燃物品库房 15t 35 30注: 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 50%。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 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
10、应小于表 4.2.7 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 10m3。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表 4.2.7 一类 二类防火间距(m)名 称 高层建筑 裙房 高层建筑 裙房一、二级 20 15 15 13丙类厂(库)房耐火等级三、四级 25 20 20 15一、二级 15 10 13 10丁、戊类厂(库)房耐火等级三、四级 18 12 15 100.0050.15 20 15 15 13煤气调压站进口压力(MPa) 0.150.30 25 20 20 15煤气调压箱 进口压力 0.0050.15 15 13 13 6(MPa) 0.150.30 20
11、15 15 1330 45 40 40 35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3050 50 45 45 4015 30 25 25 20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总储量(m3) 10 25 20 20 154.3 消防车道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220m 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80m。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 24m 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 4.00m 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 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0m。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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