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 (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 举办的民办 (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
2、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 (选项: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 (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 ,教学采用 (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第二章 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第十条 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学校的出资方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第十一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选项:收取学费、出资方投入、政府资助、捐赠、其他合法来源)。第三章 举办
3、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向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二)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三)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四)举办者必须提供达到学校设置标准所规定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且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六)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八)学校终
4、止后,依法进行学校财务清算。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第十三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 (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二)聘任和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 (选项:举办者、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5、 决策机构负责人由 同志担任,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学校设专职校长一名,经学校决策机构聘任, 由 同志担任,并报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核准。校长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6、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7、。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 同志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
8、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9、,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 的 监 督 , 并 在 每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时 做 出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接 受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审 计 , 并 公布 审 计 结 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
10、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或选择: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后,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 %比例取得回报。学校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东城区教委备案。)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事项及学校的终止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送东城区教委和法人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 学校变更事项,应经
11、过决策机构同意,向东城区教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法人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二)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东城区教委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务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终止 的 民 办 学 校 , 向 东 城 区 教 委 提 交 清 算 报 告 和办 学 许 可 证 , 向 法 人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12、登 记 , 提 交 印 章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召开的第届决策机构会议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事项以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决策机构成员有:年 月 日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决策机构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决策机构名称为: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 第二条 董事会(理事会)是北京市东城区 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第三条 董事会(理事会)办公地点设在学校校内。 第二章 组织第四条 董事会(理事会)设董事
13、(理事) 人。董事会成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第一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单位推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由主办单位代表、校长、教工代表组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聘任。 第六条 董事会(理事会)董事(理事)每届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理事)因故解职解聘的应免去董事职务,并由董事会补选。第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设董事长(理事长)一名,董事长(理事长)由董事会(理事会)依法推举产生。董事长(理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理事长)负责主持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并在董事会(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
14、)设立办公室承办董事会(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第三章 职责第九条 董事会(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董事会(理事会)通过的各项重要决议,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章 会议第十一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董事长(理事长)召集。经董事长(理事长)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须由组成人员的2/3以上人数通过。第十三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董事不得委派代表,必须亲自参加。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及章程的修订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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