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林華苑104年6月12日,104年度教育部暨部屬機關學校總務人員研習會-不動產管理班,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及被占用處理暨活化運用法規與實務(含座談),前言國有財產基本概念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原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法規國有公用財產檢核,課程大綱,*為利各機關查閱國有公用財產之取得、管理使用、變更非公用財產作業,以及被占用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國產署網站首頁國有公用財產園地內闢有專區,歡迎各機關多多使用!,前言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5,國產署組織圖,苗栗辦事處,國有財產基本概念來源(國產法第2條),國有財產,法律規定,
2、權力行使,預算支出,接受捐贈,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國有財產基本概念範圍(國產法第3條),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權利,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指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及其他雜項設備,股份、股票、債券,地上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國有財產基本概念種類(國產法第4條),公用財產: 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 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 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 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非公
3、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國有財產署,各 機 關,即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所有財產,非屬國有財產,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原則(1/3),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國產法第11條,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國產法第32條,自管自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原則(2/3),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國產法第28條,處分,係指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他項權利收益,係指出租或利用不違背事業目的,係指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組織法規或其主管法律規定,得將經管之財產提供他
4、人使用。不違背原定用途,係指管理機關依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中,兼由他人使用。,國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不得處分或擅為收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原則(3/3),符合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規定者,得無償提供從事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管理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直接管理使用之下:,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得提供使用收益,並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已無公用需要或無公用事實者,應依國產法第33條、第35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依同法第39條規定,辦理廢止撥用,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移交國產署接管,依法處理。,其他法律規定,直接管理使
5、用不得為任何處分,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無公用需要或事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國有公用不動產,國有財產法11 28 3233 35 39施行細則25 27,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撥用,其他法律規定,促參法第15條主辦機關得於撥用公有土地後,訂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等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國產法第28條規定之限制,商港法第7條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或作價投資之方式,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開發使用,不受國產法第28條規定之限制,大眾捷運法第7條主管機關辦理開發之公有土地及因開發取得之不動產,其處分、設定負擔、租賃或收益,不受國產法第28條規定之限制,
6、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國產法第28條規定之限制,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4條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是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法規,一、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二、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三、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四、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相關收入解繳國庫作業要點五、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原則,一、國有公用不動產收
7、益原則,出租方式,符合國產法第28條但書規定,符合行政院訂頒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第二點各款規定者,得按租金額60%計收。,一、國有出租基地,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一律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二、左列國有出租基地,均依前述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租金:(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校 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殘障同胞或其配偶,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四)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者。(五)農民租用與農業不可分離之土地。,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基地及房屋一併標租時,基地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得標之租金率
8、計收;房屋按當期課稅現值乘10計收。,出租應訂定書面契約 內容包含:不動產標示、面積、範圍用途契約存續期間租金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雙方權利義務使用限制違約處理契約終止條款其他特約事項,利用:非以出租方式按次或按期收取費用,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之期限管理機關在不影響公用用途情況下,依提供設施之特性、使用方式定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承租人得再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之條件:因業務性質或機關需求,有提供多元服務之必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22,國有公用不動產活化運用案例分享出租依據-國產法第28條但書,活化運用前,活化運用後,國立臺灣美術館經營博物館商店及書店,23,提升國有公用財產活
9、化運用績效之獎勵措施,加強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計畫財政部103年3月訂頒本計畫,為提升國有公用不動產活化運用效益,列有辦理活化運用績效評比競賽 機制研議提升國有公用財產活化運用效益之誘因事宜會議研商結論略以,為提升各機關辦理活化意願,由本部研議獎勵措施,循序提報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俟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執行 提升國有公用財產活化運用績效之獎勵措施 報經行政院秘書長103年12月15日核示本權責處理財政部103年12月26日轉知各主管機關參考,24,訂定目的,落實加強國有不動產活化運用計畫激勵機關提升國有資產活化運用績效,原則,敘獎以從優、不重複為原則,獎勵對象,舉辦評比競賽評選績效
10、優良之機關增裕國庫收入績效卓著之機關主管機關督導有功人員,25,獎勵機制,提報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會議表揚,頒給獎牌或獎狀,頒給團體5,000元10,000元等值之獎勵獎勵經費由本部(國產署)編列預算支應,舉辦績效 評比競賽 評選績效優良機關,主辦人員最高核予記一大功之獎勵協辦人員核予適當之獎勵,參加評選未獲獎者,得視參與同仁投入心力覈實敘獎,主管機關督導所屬機關獲評選績效優良者,得對有功人員敘獎,擇定評選績效優良機關辦理國有公用財產活化運用標竿學習,26,獎勵機制,依效益性、創意性及貢獻程度等:主辦人員最高核予記一大功之獎勵協辦人員核予適當之獎勵,主管機關督導所屬機關增裕國庫收入績
11、效卓著者,得對有功人員敘獎,主計總處優予核列或酌予增賦其歲出概算額度,增裕國庫收入績效卓著之機關,提升國有公用財產活化運用績效有功人員,當年度考績得優先提列甲等,必備要件,已依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在不出具使用權同意書前提下 符合11款情形之一者須訂定契約並規範使用者不得收益,二、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注意!縱使必備要件均符合,管理機關仍具有裁量權,本權責評估是否無償提供使用!,1.提供政府機關(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在不供特定人使用前提下,所為之花草樹木由施作人負責維護,並維持環境衛生,2.提供各級政府機關執行消防或警察緊急
12、勤務使用,4.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戶外運動場所及相關設備、相關監測、測試設施或公車候車亭使用,3.提供政府機關停放環保、消防車輛及置放消防器材,5.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路燈、交通號誌或指示標誌,6.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為交通安全、水土保持或防洪排水需要設置護欄、護坡、箱涵、管線等相關設施,7.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跨越或穿越通行、設置行人步道或自行車車道使用,8.短期提供政府機關舉辦公益、節慶活動或政令宣導及軍事、防災等演習活動,9.短期提供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舉辦公益活動,10.短期提供政府機關因應業務之急需使用,11.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行李檢查
13、與辦公使用之場地,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配合管理機關執行之使用,重要釋示,所稱短期提供政府機關之期限,應依個案舉辦之活動結束時間或因應業務急需之原因消滅時決定之。 無償提供使用之期限,應由管理機關在不影響公用用途情況下,依提供設施之特性決定之。,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無公用需要,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究應騰空點交或可現狀移交?,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原則,騰空點交,情形特殊(財政部同意),現狀移交,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修正重點,三、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不得逕行辦理出租,重要釋示,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酌予減收
14、使用補償金之減收金額,應由管理機關依個案情形本於權責核處,重要釋示,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經判決確定,應依判決結果辦理,不宜再與占用人進行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復依法務部102年4月3日法律字第10200058740號函示略以,經法院確定判決之事件,自應以法院確定判決為準。,重要釋示,收取使用補償金 占用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權,被占用使用補償金之收取,並非指占用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權,故仍應以被占用列管至排除占用、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占用機關撥用為止。,四、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相關收入解繳國庫作業要點,國產法第7條 國有財產收
15、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9條 公有古蹟因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各管理機關(構)作為古蹟管理維護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7條規定之限制,地方政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收取相關收入,應按收入性質分別依下列方式計算應解繳國庫金額 (一)提供使用、收益,收取之租金、權利金、使用費、使用償金等一切財產收入:應解繳國庫金額 國有不動產價值( (國有不動產價值地方有不動產價值地方政府投資改良資本支出) (二)向占用人收取之使用補償金及相關收入:應解繳國庫金額總收入因收取該收入衍生且實際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三)依法參與都市更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領取之對價收入:
16、 應解繳國庫金額總收入 前項計算過程中如有小數,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最後計算出應解繳國庫之金額如有小數,四捨五入取至整數。,第 2 點,總收入管理維護經常支出,*,前點用詞,定義如下: 收益標的:指地方政府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但地方有不動產併同提供使用收益時,包括地方有不動產。管理維護經常支出:指地方政府因收益標的提供使用、收益,致須負擔該標的之管理維護義務且實際支付,屬預算經常門之管理維護費用支出。國有、地方有不動產價值,指依下列規定計算得數: 1.土地:按提供使用、收益期間起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提供使用、收益面積計算。2.建物:按提供使用、收益期間起始日當期之帳面價值乘以
17、提供使用、收益面積計算。投資改良資本支出:指地方政府因收益標的提供使用、收益,就該標的實際支付,屬預算資本門之投資改良支出。但建物之投資改良支出已轉列收益標的之價值者,不得列計。,第 3 點,管理維護經常支出應分年就當年實際支出之項目核實列支不得與其他年度併同計算。但情形特殊,經檢具證明文件徵得國產署同意與其他年度併同計算者,不在此限。 管理維護經常支出之項目屬附表一所列者,由地方政府逕予核實計列其餘項目應函送國產署認可後,再核實列支。管理維護經常支出項目屬人事費者,以地方政府就收益標的專屬聘(僱)用人員為限,編制內人員不得計入。,第 4 點,附表一#地價稅、房屋稅、聘(僱)用人員人事費、收益
18、標的產險費用、公共意外責任險費用、水費、電費、電話費、保全服務費、 電梯保養服務費、清潔費、設施維修費、複丈費、訴訟費#其它(經國產署核認者),地方政府收訖國有公用不動產收入後,應即按本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應解繳國庫金額,並依不動產坐落縣市,匯入本署所屬分署之保管款國庫匯款繳庫帳號(如附表二)後,函知各該分署辦理解繳國庫及掣據事宜,並副知本署。,第 6 點,本署所屬分署接獲地方政府解繳國有公用不動產收入時,應以財產收入科目項下對應之子目及細目歸解國庫。,第 7 點,投資改良資本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由地方政府核實認列。,第 5 點,行政院103年4月24日核定,又稱”強制收回原則”國產法第34條:財政
19、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42,評估活化,五、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原則,國有公用財產檢核104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計畫,國產法第61條 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 察外,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第62條 財政部對於各主管機關及委託代管機構管理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查詢。施行細則第65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查詢,得採用派員訪問或書面詢問方式;情況特殊者,得專案調查。 前項查詢,財政部得授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之。 104年度中央機關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自我檢核表,感謝聆聽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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