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学教学大纲I目录第一章 法学和法理学.(1)第一节 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及其历史使命二、法学的体系第二节 法理学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二、法理学的历史发展三、学习法理学应有的基本态度和方法第二章 法.(2)第一节 法的基本含义一、法的词义二、法与法律第二节 法的一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三、法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四、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三节 法的本质属性一、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的关系二、关于法本质的几种代表性学说三、当代中国应确立的法本质观第四节 法的构成要素一、法的要素的含义二、西方法学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三、我国学者关于法的要素的分析
2、第三章 法的历史发展.(3)第一节 法的起源一、原始人的社会规范二、法律产生的标志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四、法律与氏族习惯的区别第二节 法的发展一、法的历史类型二、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三、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第三节 法系一、法系的概念二、大陆法系三、英美法系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第四章 法的渊源和分类.(5)II第一节 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概述二、法的渊源的表现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第二节 法的分类一、法的分类的含义及其意义二、法的一般分类 三、法的特殊分类第五章 法律效力.(6)第一节 法律效力概述一、法律效力的含义二、法律效力的表现三、法律效力的本源第二节
3、 法律效力的范围一、法律的对人效力二、法律的空间效力三、法律的时间效力四、法律的对事效力第三节 法律的效力冲突和处理原则一、法律效力冲突的表现二、法律效力冲突的处理原则第六章 法律体系.(7)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一、法律体系的含义二、法律体系的历史发展第二节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的标准和原则一、法律部门的含义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三、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特点二、中国现行法律部门的划分第七章 法律关系.(8)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的含义二、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一、法律关系主体二、法律关系内容三、法律关系客体第三
4、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表现和前提条件III二、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第八章 法律责任.(10)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二、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三、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本质一、道义责任论二、社会责任论三、规范责任论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设定和归结一、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二、司法中法律责任的归结第九章 法的制定.(11)第一节 法的制定概述一、法的制定的含义和特征二、法的制定权和立法体制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制定的基本原则一、合宪原则二、民主原则三、科学原则第三节 法的制定程序一、法的制定程序概述二、我国法制定的基本程序第十章 法律解释.(12)
5、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述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点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三、法律解释的目标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种类一、依照解释权限的分类二、依照解释方法的分类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特点二、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第十一章 法的实现.(13)第一节 法的实现的概念一、法的实现的含义二、法的实现的意义第二节 执法一、执法的概念及其特点二、执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司法一、司法的概念及其特点IV二、司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守法一、守法的概念和意义二、守法义务与抗法权利第十二章 法律监督.(14)第一节 法律监督概述一、法律监督的含义二、法律监督的历史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律监
6、督的体系一、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的内容二、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第十三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15)第一节 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概述二、法的规范作用三、法的社会作用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二节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概念二、秩序三、正义第十四章 法治.(16)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一、法治观念的产生与发展二、法治的含义三、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特点和方略一、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特点二、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方略第十五章 法与社会 .(17)第一节 法与政治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二、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三、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第二节 法与道德一、道德与法的异同二、法与
7、道德的相互作用第三节 法与人权一、人权的基本含义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附录:近两年法理学期末试卷.(19)V法理学教学时数安排总计 68 学时章节 内 容 讲授时数 讨论时数第一章 法学和法理学 2第二章 法 6 2第三章 法的历史发展 4第四章 法的渊源和分类 2第五章 法律效力 2第六章 法律体系 2第七章 法律关系 6 2第八章 法律责任 4第九章 法的制定 4第十章 法律解释 4第十一章 法的实现 4第十二章 法律监督 4第十三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6第十四章 法治 4 2第十五章 法与社会 6 21第一章 法学与法理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法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深刻领会
8、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了解法学的分科体系;理解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了解法理学的历史发展;了解法学和法理学的学习方法,从而对法学和法理学课程有一个概括的认识。教学重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一节 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及其历史使命法学是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法学具有阶级性,但作为一门科学,应更重视其科学性。法学是一门运用国家权力的学问,是一门保障公民权利的学问,是一门研究人类理想生活模式的学问,因此,法学有其政治使命和科学使命。二、法学的体系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学学科可从不同角度来划分。第二
9、节 法理学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一词指法的道理或法的理论。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法理学可以为其他分支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提供一系列共同适用的概念、范畴、原理和原则,可以为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套科学的理论,可以为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提供指导思想,可以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供理论保障。二、法理学的历史发展西方早在古希腊,中国则早在春秋时代就有丰富的法理思想。法理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则在 19 世纪,19 世纪的法理学主要有哲理法学、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三个流派。20 世纪的法理学主要有新自然法学
10、、规范法学和社会法学三个流派,此外还有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综合法学等。清末民初,西方法理思潮相继涌入中国,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新中国的法理学经历了曲折的道路,但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研究成就卓著,突破了一系列学术禁区。我们应当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路线的指引下把富有科学理性的法理学研究进一步向前推进。三、学习法理学应有的基本态度和方法学习法理学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坚守正义,有为科学献身的精神和为民请命的气概。学习法理学要从基本概念,特别是核心范畴入手;要学会法律思维方法;要善于结合社会问题和法律条文来学习;善于运用多学科的知识;要多读、多思、多写。思
11、考题: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2、什么是法学体系?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何在?2第二章 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中西方文化中法与法律的基本含义,理解法的基本特征、法的要素,深刻认识法的本质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从而对法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教学重点:中西方文化中法与法律的区别,法的基本特征,法的要素,法的本质。第一节 法的基本含义一、法的词义汉字“法”的古体是“灋” 。根据东汉许慎的解释,古代的“灋”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惩罚。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古代汉语中与“法”同义的词有:律、刑、礼、令等。二、法与法律在欧洲大陆的几种主要民族语言中,法与法律通常用不同
12、的词汇表达,如拉丁文的Jus 和 Lex,前者有法、正义、权利之义,后者仅指具体的规则、制定法,类似传统的“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在中国,法与法律常常通用,只在需要表达法的效力等级时, “法律”一词才有特别的含义,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二节 法的一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的,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法又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和方向,这种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权利、权力或与之相反的义务。这一特征表明法与上层建筑中思想意识和政治组织的区别。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使法区别于
13、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教规、习惯等。三、法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的国家强制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社会强制性。应当看到,国家强制力并非保证法的实现的唯一力量,它只是保证法的实现的最后防线。四、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而其他社会规范只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第三节 法的本质属性一、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的关系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在联系,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法的外部特征,如法的特殊规范性、国家创制性、国家强制性、普遍适用性等。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法的本质隐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的内在、深刻、稳定的属性。人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它、
14、把握它。二、关于法本质的几种代表性学说关于法的本质,有人说是一种客观实在,有人说是一个“虚构的神话” 。本质论者主要有二:一是意志论,二是规律论。意志论者有神意论、君意论、全民意志论、阶级意志论等,规律论主要是认为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则。本质论还有理性论、民族3精神论、规范论等等。我国传统的法本质观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受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三、当代中国应确立的法本质观认识法的本质应注意鉴别“本质”与“现象” ,界定“内容”与“形式” 、区分“实然”和“应然” ,具体的分析具体的法的本质。由于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法的本质属性可以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进行把握。认
15、识当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应当考虑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情况。第四节 法的构成要素一、法的要素的含义法的要素是相对于法的系统而言的概念,指那些相互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元素。二、西方法学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西方法学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主要有四种:奥斯丁的主权者命令加制裁说:哈特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说;庞德的律令、技术和理想说;德沃金的规则、原则和政策说。三、我国学者关于法的要素的分析我国学者关于法的要素有单一要素说、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从组成部件上看,四要素说有较强的说服力;从法的内在层次上看,德沃金的学说较为合理。(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的主要成分,
16、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从行为模式上看,法律规则可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作为法律规则基础的具有稳定性、概括性的各种原理和准则。(三)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思维形式,是人们认识法律现象之网上的纽结。(四)技术性规定技术性规定是为了正确表达立法原意或目的,便于人们准确适用法律而作的辅助性、补充性说明或者指示。思考题:1、什么是法?2、法的一般特征有哪些?3、法有哪些基本的构成要素?4、有人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对此,你如何认识。5、有人说:“法是善与
17、公平的艺术” 。对此,你如何认识。6、请谈谈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第三章 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了解法产生、发展的一般概况,正确认识和对待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领会法的继承、法的移植、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等法学基本问题,从而加深对法的理解。4教学重点: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及其标志,法与习惯的区别,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第一节 法的起源一、原始人的社会规范禁忌;习惯。二、法律产生的标志(一)公共权力的产生;(二)纠纷裁判机制的出现;(三)法律概念的形成。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一)生产力的提高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二)社会的有序化是法律产生的现实
18、要求;(三)对法律强制规范功能的要求,使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分离;(四)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向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长期过程。四、法律与氏族习惯的区别法律与氏族习惯的主要区别:产生方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第二节 法的发展一、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所作的一种历史分类,它将各种社会的法依照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二、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延续、承接、继受或借鉴。法的移植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引进
19、和吸收法律,使它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的活动。三、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法的稳定性是指一个国家在颁布一部法律之后,应该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能朝令夕改。法的变动性是指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地对旧法进行修改或废除,制定新的法律。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是法发展中的对立统一,有其存在的依据。法的稳定性根源于人类追求稳定生活的需要,有秩序生活的需求,同时它也是法本身的特性。法的变动性的直接原因是社会生活的变化,主要原因是社会形态的变化、思想动力是社会观念的变化。第三节 法系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或某种共性对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一种分类。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 19 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年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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