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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创业.DOC

1、 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创业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优质创业资本、专业化投资管理团队及各类创新人才集聚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兰白试验区”),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培育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创业投资在兰白试验区建设中的推动作用,根据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 2017186 号) , 设立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引导基金是指由省 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兰白试验区创业投

2、资领域的政策性母基金。 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主要 是指 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主要是指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企业组织。 第二章 引导基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引导基金首期规模 13 亿元,主要来源包括: (一)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待 投资金存放银行 等产生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 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的原则 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 按照引导基金不低于1: 3的比例放大,吸引省内外投资机构共同发起成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等。

3、使用范围包括: (一)鼓励吸引 境内外投资管理团队在兰白试验区和省内辐射区注册设立投资管理机构; ( 二 )鼓励吸引境内外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在兰白试验区和省内辐射区 设立子基金。 第三章 决策与管理 第五条 相关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 并委托甘肃兰白试验区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兰 白 试验区 技 术创 新 驱动 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对兰白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行使风险

4、控制和合规性审查职责,对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提交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监督引导基金的运营情况。 第七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对引导 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申请,开展尽职调查,组织 专家评审,拟定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 ( 二)对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定的 子基金进行公示; (三) 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五)承办风险控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八条 引导基金 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方式开展投资运作。引导基金参股出资设立子基

5、金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 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 第九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 申请者。 第十条 申请者为投资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 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申请者为投资管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人民币 500 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

6、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 3 名具备 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 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 3 个科技投资或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四)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 1%; (五)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 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应在兰白试验区或甘肃省内注册,子基金认缴总额应不低于 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十三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 5 年。在子基金

7、股权 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 3 年。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 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当存放在托管银行托管户或者购买国债产品、银行协定存款,不得购买非保本、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最高不超过子基金实缴总额的 2%。 第十六条 子基金 60%应优先投资于兰白试验区内 , 40%可投资 兰白试验区 外, 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和甘肃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七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子基金的 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8、 , 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使用 方案,发布引导基金子基金申请指南,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根据申请 指南要求 申请 子基金; (二)尽职调查。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对经初步筛选的子基金申请材料和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三)专家评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组织 专家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子基金申请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 行评审, 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定 方案。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 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形成的份额按

9、照相关政策规定,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经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同意,引导基金可以选择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有 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 可 无需其他 股东 同意 ,选择提前退出 : (一)子基金方案获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后 超过 六 个月 ,未按规定程序 和要求 完成设立手续 的 ; (二)子基金注册后三个月内出资人未出资的; (三)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 (四 )子基金投资 领域 和方向不符合 政策目标的; (五 )子基金未按照 合伙协议(章程) 约定投资的; (六 ) 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章程)约定

10、情形的。 引导基金 无条件退出 后 ,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可重新募集发起设立新基金,并将退出基金情况报风 险 控 制 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亏损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五章 管理报酬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以引导基金总规模 按 年度 5提取管理费,用于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费用 。 第二十二条 根据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管理团队的过往业绩和带动投资规模等因素,引导基金形成的投资收益可给予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管理团队一

11、定比例奖励,具体比例在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或相关文件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让利于民”和“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在期末清算时,将收益的 2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团队,财政资金所属收益全部让利,按照 1:1的比例分别让渡给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和社会出资人。 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 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对于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注册之日起 3年内(含 3 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 4 年至 6 年内(含 6 年)购买的,以 引导 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 4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

12、公布的1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 6 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受托管理机构考核机制。连续 2 年收益较低的,应降低该受托管理机构费用,直至终止与该受托管理机构的合作,重新委托。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 五 条 为保证引导 基金的安全性,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择优遴选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定期向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 六 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 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

13、二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 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 七 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应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 八 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时,不得干预子基金日常运作。在子基金投资行为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

14、下, 可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 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九 条 引导基金在所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具有优先清偿权。 第七章 监督 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 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定期将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三十 一 条 引导基金 纳入公 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甘政办发 20164号)规定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 二 条 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纳入甘肃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

15、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通过有关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并对失信主体 进行 惩戒。 第三十三 条 兰白基金管理公司 不能有 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风 险 控 制 委员会给予约谈或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四 条 财政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 (基金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原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财科 20155 号 )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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