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玉溪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 号文)和省农业厅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农(联)字200249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按规定程序评选,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第三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
2、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第四条 市农业局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评审、认定以及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第五条 认定标准。(一)必备条件,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需的条件。1、在本市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2、企业效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 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 90%以上。3、企业信用。企业不欠税、并且不偷漏税款、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银行信用等级在 A 级(含 A 级)以上。4、产品符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5、企业竞争能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2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有固定的原料基地,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加工、流通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 5000 户以上,户均增收 1000 元以上;种植、养殖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 1000 户以上,户均增收 800 元以上。(二)企业除具备上述必备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报:1、加工、流通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 5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3000 万元以上。
4、2、种植、养殖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 2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3、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 1 亿元以上。4、目前规模未达到上述 3 条,但具有显著的区域经济特色,发展潜力大的成长型企业,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1)以发挥当地资源优势为主,年销售收入 300 万元或年税收额在 30 万元以上,带动辐射能力强、科技含量高、产品有特色,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年销售收入 300 万元以上,产品属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是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3)主营产品外向度高,
5、年出口额 3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第六条 认定程序。1、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自愿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如实提交规范的申报报告和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的资信情况、财务情况、税收情况、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1)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2)财务情况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验报告;(3)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4)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2、初审。各县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改委、经委、财政、商务、税务、工商、科技、林业、粮食、供销合作社、农发行及
6、有关商业银行的意见后,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33、评审和认定。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经媒体公示后确定。4、发布。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将名单通过媒体公布。第七条 经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将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精神,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列入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第三章 运行监测第八条 严格执行标准,成熟一家认定一家。全市核定认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60 家,并对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
7、,实行优保劣汰,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空缺名额由候补企业等额认定。第九条 凡被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按有关要求进行监测,定期报送经营情况报表,每年审核一次,不合格一次的给予警告,不合格两次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1、企业必须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填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附年度财务报表(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县区农业局。2、各县区农业局负责监测所辖区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农业局。3、市农业局进行评审,并适时组织抽查。第十条 经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
8、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1、企业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 3 年内不得再申报。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3、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4、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5、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运行监测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4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农业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