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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操作规程.doc

1、热 水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 了 确 保 1安 全 运 行 , 保 护 人 身 安 全 , 促 进 国 家 经 济 的 发 展 , 根 据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暂 行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程 。 第 2 条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承 压 的 以 水 为 介 质 的 固 定 式 蒸 汽 锅 炉 及 锅 炉 范 围 内 管道 的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使 用 、 检 验 、 修 理 和 改 造 。 汽 水 两 用 锅 炉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的 规 定 外 , 还 应 符 合

2、 热 水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察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规 程 不 适 用 于 水 容 量 小 于 30L 的 固 定 式 承 压 蒸 汽 锅 炉 和 原 子 能 锅 炉 。 第 3 条 各 有 关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必 须 执 行 本 规 程 的 规 定 。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锅 炉 安 全 监 察 工 作 。 各 级 劳 动行 政 部 门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机构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3、负 责 监 督 本 规 程 的 执 行 。 第 4 条 本 规 程 的 规 定 是 锅 炉 安 全 管 理 和 安 全 技 术 方 面 的 基 本 要 求 。 有 关 技术 标 准 的 要 求 如 果 与 本 规 程 的 规 定 不 符 时 , 应 以 本 规 程 为 准 。 第 5 条 进 口 固 定 式 蒸 汽 锅 炉 或 国 内 生 产 企 业 ( 含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引 进 国 外技 术 按 照 国 外 标 准 生 产 且 在 国 内 使 用 的 固 定 式 蒸 汽 锅 炉 , 也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的 基本 要 求 。 特 殊 情 况 如 与 本 规 程 基 本 要

4、 求 不 符 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劳 动 部 安 全 监 察机 构 同 意 。 第 6 条 有 关 单 位 若 采 用 新 结 构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等 新 技 术 , 如 与 本 规 程 不符 时 , 须 将 所 做 试 验 的 条 件 和 数 据 或 者 有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和 依 据 送 省 级 安 全 监 察机 构 审 核 同 意 后 , 报 劳 动 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审 批 。 第 二 章 一 般 要 求 第 6 条 锅 炉 的 设 计 必 须 符 合 安 全 、 可 靠 的 要 求 。 钢 制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强 度应 按 G

5、B9222 水 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强 度 计 算 或 JB3622 锅 壳 式 锅 炉 受 压 元件 强 度 计 算 进 行 计 算 和 校 核 。 第 7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制 造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的 要 求 并 符 合 锅 炉 专 业 技 术 标 准的 有 关 规 定 。 锅 炉 安 全 附 件 的 质 量 应 符 合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 安 全 阀 、 温 度 计 、 压 力 表 、 排 污 阀 ( 或 放 水 阀 ) 、 排 气 阀 不 全 的 锅 炉 不 准出 厂 。 第 8 条 锅 炉 出 厂 时 , 必 须 附 有 下 列 与 安 全 有

6、关 的 技 术 资 料 : ( 1) 锅 炉 图 样 ( 总 图 、 安 装 图 和 主 要 受 压 部 件 图 ) ; ( 2) 受 压 元 件 的 强 度 计 算 书 ; ( 3) 安 全 阀 数 量 和 流 道 直 径 ( 喉 径 ) 的 计 算 书 ( 对 额 定 出 口 热 水 温 度 高 于或 等 于 100 的 锅 炉 ) ; ( 4) 水 流 程 图 及 水 动 力 计 算 书 ( 自 然 循 环 的 锅 壳 式 锅 炉 除 外 ) ; ( 5) 锅 炉 质 量 证 明 书 ; ( 6) 锅 炉 安 装 说 明 书 和 使 用 说 明 书 ; ( 7) 受 压 元 件 设 计

7、更 改 通 知 书 。 第 9 条 新 制 造 的 锅 炉 必 须 有 金 属 铭 牌 , 并 应 装 在 明 显 的 位 置 。 金 属 铭 牌 上至 少 应 载 明 下 列 项 目 : ( 1) 锅 炉 型 号 ; ( 2) 制 造 厂 锅 炉 产 品 编 号 ; ( 3) 额 定 热 功 率 ( MW) ( 4) 额 定 出 水 压 力 ( MPa) ; ( 5) 额 定 出 口 /进 口 水 温 ( ) ; ( 6) 制 造 厂 名 ; ( 7) 锅 炉 制 造 许 可 证 级 别 和 编 号 ; ( 8) 制 造 年 月 。 对 散 装 出 厂 的 锅 炉 , 还 应 在 锅 筒 、

8、 集 箱 等 主 要 受 压 部 件 的 封 头 上 打 上 钢 印。 注 明 该 部 件 的 产 品 编 号 。 第 10 条 锅 炉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TJ231( 六 ) 机 械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规 范 第 六 册 破 碎 粉 磨 设 备 、 卷 扬 机 、 固 定 式 柴 油 机 、 工 业 锅 炉 安 装 及 GBJ242 采 暖 与 卫 生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 安 装 质 量 的 分 段 验 收 和 总 体 验 收 , 由 安 装 锅 炉 的 单 位 和 使 用 单 位 共 同 进 行。 水 压 试 验 和 总

9、 体 验 收 时 , 应 有 市 、 地 以 上 ( 含 市 、 地 ) 劳 动 部 门 锅 炉 压 力 容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派 员 参 加 。 第 11 条 锅 炉 安 装 前 和 安 装 过 程 中 , 安 装 单 位 如 发 现 受 压 部 件 存 在 影 响 安全 使 用 的 质 量 问 题 时 , 应 停 止 安 装 并 报 告 市 、 地 以 上 ( 含 市 、 地 ) 劳 动 部 门 锅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第 12 条 安 装 锅 炉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施 工 质 量 证 明 资 料 , 在 安 装 完 工 后 , 应 移交 使 用 单

10、 位 存 入 锅 炉 技 术 档 案 。 第 13 条 使 用 锅 炉 的 单 位 应 按 照 原 劳 动 人 事 部 颁 发 的 锅 炉 使 用 登 记 办法 逐 台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第 14 条 使 用 锅 炉 的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应 按 照 原 劳 动 人 事 部 颁 发 的 锅炉 房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搞 好 锅 炉 及 热 水 系 统 的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 第 15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损 坏 , 不 能 保 证 安 全 运 行 至 下 一 个 检 修 期 时 , 应 及时 修 理 。 禁 止 在 有 压 力 的 情 况 下 修 理

11、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 修 理 时 不 应 带 水 焊 接 。 第 16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重 大 修 理 , 如 锅 筒 、 炉 胆 、 封 头 、 管 板 、 下 脚 圈、 集 箱 的 更 换 、 矫 形 、 挖 补 、 主 焊 缝 的 补 焊 及 管 子 的 胀 接 改 焊 接 等 , 应 有 图 样和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 修 理 的 技 术 要 求 可 参 照 锅 炉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和 有 关 技 术 规 定 。修 理 完 工 后 , 使 用 锅 炉 的 单 位 应 将 图 样 、 材 料 质 量 证 明 书 、 修 理 质 量 检 验 证 明书

12、等 技 术 资 料 存 入 锅 炉 技 术 档 案 内 。 第 17 条 蒸 汽 锅 炉 改 为 热 水 锅 炉 或 者 热 水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改 造 应 有 图 样 、水 流 程 图 、 水 动 力 计 算 书 、 强 度 计 算 书 等 计 算 资 料 , 与 锅 炉 配 套 的 原 水 处 理 措施 、 安 全 附 件 、 定 压 装 置 、 循 环 水 泵 和 补 给 水 泵 也 应 进 行 技 术 校 核 , 并 应 有 校核 资 料 。 施 工 的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锅 炉 制 造 和 安 装 的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 锅 炉 改 造 完 工 后 ,

13、使 用 锅 炉 的 单 位 应 将 改 造 的 图 样 、 计 算 资 料 、 材 料 质 量证 明 书 、 施 工 质 量 检 验 证 明 书 等 技 术 资 料 存 入 锅 炉 技 术 档 案 内 。 第 三 章 材 料 第 18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所 用 的 金 属 材 料 及 焊 条 、 焊 丝 、 焊 剂 等 应 符 合 有 关的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或 部 标 准 的 规 定 。 材 料 制 造 厂 必 须 保 证 材 料 质 量 , 并 提供 质 量 证 明 书 。 金 属 材 料 、 焊 缝 金 属 及 承 压 铸 件 在 使 用 条 件 下 应 具

14、有 规 定 的 强度 、 韧 性 和 延 伸 率 并 具 有 良 好 的 抗 腐 蚀 性 。 钢 制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修 理 用 的 钢 板 、 钢 管 和 焊 接 材 料 应 与 所 修 部 位 原 来 的 材料 牌 号 相 同 或 类 似 。 第 19 条 用 于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金 属 材 料 应 按 如 下 规 定 选 用 : ( 1) 钢 板 ( 2) 钢 管 ( 3) 锻 件 ( 4) 铸 钢 件 ( 5) 铸 铁 件 ( 6) 紧 固 零 件 ( 7) 拉 撑 件 锅 炉 拉 撑 件 使 用 的 钢 材 必 须 为 镇 静 钢 ,且 应 符 合 GB715 的

15、 规 定 或 者 GB699 中 20 钢 的 规 定 。 板 拉 撑 件 应 采 用 表 3-1 中 的 钢 。 ( 8) 焊 条 、 焊 丝 和 焊 剂 焊 接 受 压 元 件 使 用 的 焊 条 应 符 合 GB5117、 GB5118、 GB938 的 规 定 , 焊丝 应 符 合 GB1300 的 规 定 , 碳 素 钢 埋 弧 焊 用 焊 剂 应 符 合 GB5293 的 规 定 。 第 20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材 料 代 用 必 须 经 材 料 代 用 单 位 的 技 术 部 门 ( 包 括设 计 和 工 艺 部 门 ) 同 意 。 若 采 用 没 有 列 入 国

16、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或 部 标 准 的 钢 材 代 用 时 , 代 用 单 位 应提 出 技 术 依 据 报 省 级 劳 动 部 门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审 批 。 材 料 代 用 遇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还 应 征 得 原 设 计 单 位 同 意 , 并 报 原 图 样 审批 单 位 备 案 。 ( 1) 用 强 度 低 的 材 料 代 替 强 度 高 的 材 料 。 ( 2) 用 厚 度 小 的 材 料 代 替 厚 度 大 的 材 料 ( 受 热 面 管 子 除 外 ) 。 ( 3) 代 用 的 钢 管 名 义 外 径 不 同 于 原

17、 来 的 钢 管 名 义 外 径 。 第 21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采 用 国 外 钢 材 ,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钢 号 应 是 国 外 锅 炉 用 钢 标 准 所 列 的 钢 号 或 者 化 学 成 份 、 力 学 性 能 、 焊接 性 能 与 国 内 允 许 用 于 锅 炉 的 钢 材 相 类 似 , 并 列 入 国 外 其 他 钢 材 标 准 的 钢 号 。 ( 2) 应 按 订 货 合 同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技 术 条 件 进 行 验 收 , 合 格 后 才 能 使 用。 ( 3) 首 次 使 用 前 , 应 进 行 焊 接 工 艺 评 定 和

18、 成 型 工 艺 试 验 , 满 足 技 术 要 求 后才 能 使 用 。 ( 4) 应 采 用 该 钢 材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技 术 条 件 所 规 定 的 性 能 数 据 进 行 锅 炉 强 度计 算 。 ( 5) 采 用 未 列 入 标 准 的 钢 材 或 已 列 入 标 准 的 电 阻 焊 锅 炉 管 , 应 经 省 级 劳 动部 门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同 意 。 国 内 钢 厂 若 生 产 国 外 钢 号 的 钢 材 , 须 事 先 征 得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和 冶 金 部 的同 意 , 应 完 全 按 照 该 钢 号 国 外 标 准 的

19、 规 定 进 行 生 产 和 验 收 , 批 量 生 产 前 应 通 过技 术 鉴 定 。 第 22 条 锅 炉 制 造 、 安 装 和 修 理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材 料 保 管 和 使 用 的 管 理 制 度。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用 的 钢 材 应 有 标 记 。 用 于 受 压 元 件 的 钢 板 切 割 下 料 前 , 必 须 作标 记 移 植 , 且 便 于 识 别 。 第 23 条 对 于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用 的 焊 接 材 料 , 使 用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严 格 的 存 放、 烘 干 、 发 放 和 回 收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章 钢 制 锅 炉

20、 的 结 构 第 24 条 钢 制 锅 炉 的 结 构 应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要 求 : ( 1) 设 计 时 必 须 考 虑 结 构 各 部 分 在 运 行 时 的 热 膨 胀 ; ( 2) 锅 炉 各 部 分 受 热 面 应 得 到 可 靠 的 冷 却 并 防 止 汽 化 , 炉 膛 内 各 受 热 面 管的 外 径 应 大 于 38mm。 ( 3) 锅 炉 各 受 压 部 件 应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 受 压 元 、 部 件 结 构 的 形 式 、 开 孔 和焊 缝 的 布 置 应 尽 量 避 免 或 减 小 复 合 应 力 和 应 力 集 中 ; ( 4) 锅 炉 必 须

21、装 有 可 靠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 ( 5) 锅 炉 的 排 污 结 构 应 利 于 排 污 ; ( 6) 锅 炉 的 炉 膛 结 构 应 有 足 够 的 承 压 能 力 和 可 靠 的 防 爆 措 施 , 并 应 有 良 好的 密 封 性 ; ( 7) 锅 炉 承 重 结 构 在 承 受 设 计 载 荷 时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 刚 度 、 稳 定 性 及防 腐 蚀 性 ; ( 8) 锅 炉 结 构 应 便 于 安 装 、 运 行 操 作 、 检 修 和 清 洗 内 外 部 。 第 25 条 锅 炉 受 热 面 有 并 联 回 路 时 , 应 合 理 地 分 配 水

22、 流 量 、 尽 量 减 小 各 回路 之 间 的 出 水 温 差 。 第 26 条 对 于 锅 壳 式 卧 室 外 燃 锅 炉 , 设 计 、 制 造 单 位 必 须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解决 管 板 裂 纹 或 泄 漏 及 锅 壳 鼓 包 等 问 题 。 第 27 条 集 箱 和 防 焦 箱 上 的 手 孔 应 避 免 直 接 与 火 焰 接 触 。 第 28 条 为 防 止 燃 油 锅 炉 尾 部 发 生 二 次 燃 烧 , 应 装 设 可 靠 的 吹 灰 及 灭 火 装置 。 第 29 条 一 切 不 作 为 受 热 面 的 元 件 , 由 于 冷 却 不 够 , 壁 温 超 过

23、该 元 件 所 用材 料 的 许 用 温 度 时 , 应 予 绝 热 。 第 30 条 锅 炉 主 要 受 压 元 件 的 主 焊 缝 ( 锅 筒 、 炉 胆 和 集 箱 的 纵 向 和 环 向 的焊 缝 , 封 头 、 管 板 、 下 脚 圈 的 拼 接 焊 缝 等 ) 应 采 用 全 焊 透 的 对 接 焊 接 。 第 31 条 外 径 大 于 或 等 于 108mm 的 下 降 管 与 集 箱 连 接 时 , 应 在 管 端 或 集箱 上 开 坡 口 。 以 利 焊 透 。 第 32 条 锅 筒 和 炉 胆 上 相 邻 筒 节 的 纵 向 焊 缝 , 以 及 封 头 、 管 板 、 炉

24、胆 顶 或下 脚 圈 的 拼 接 焊 缝 与 相 邻 筒 节 的 纵 向 焊 缝 , 都 不 应 彼 此 相 连 , 其 焊 缝 中 心 线 间外 弧 长 至 少 应 为 较 厚 钢 板 厚 度 的 3 倍 , 且 不 小 于 100 mm。 第 33 条 扳 边 的 元 件 ( 如 封 头 、 炉 胆 顶 等 ) 与 圆 筒 形 元 件 对 接 焊 接 时 , 扳边 弯 曲 起 点 至 焊 缝 与 中 心 线 的 距 离 ( L) 应 符 合 表 41 的 规 定 。 第 34 条 受 热 面 管 子 以 及 锅 炉 范 围 内 管 道 的 对 接 焊 缝 不 应 布 置 在 管 子 或 管

25、道 的 弯 曲 部 分 ( 盘 旋 管 除 外 ) : 受 热 面 管 子 直 段 上 的 对 接 焊 缝 的 中 心 线 至 管 子 弯 曲 起 点 或 锅 筒 、 集 箱 的 外壁 以 及 管 子 支 、 吊 架 边 缘 的 距 离 , 不 应 小 于 50 mm。 锅 炉 范 围 内 管 道 的 直 段上 , 对 接 焊 缝 的 中 心 线 至 管 道 弯 曲 起 点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管 道 的 外 径 。 对 于 球 形 封 头 , 可 取 L=0 额 定 出 口 热 水 温 度 低 于 120 的 锅 炉 可 采 用 冲 压 弯 头 , 对 接 焊 缝 可 布 置

26、 在弯 曲 起 点 。 锅 炉 受 热 面 管 子 直 段 上 , 对 接 焊 缝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50mm。 第 35 条 在 受 压 元 件 主 要 焊 缝 上 及 其 邻 近 区 域 应 避 免 焊 接 零 件 。 如 不 能 避免 时 , 焊 接 零 件 的 焊 缝 可 穿 过 主 要 焊 缝 , 而 不 要 在 焊 缝 上 及 其 邻 近 区 域 终 止 ,以 避 免 这 些 部 位 发 生 应 力 集 中 。 第 36 条 锅 筒 内 的 拉 撑 件 不 得 采 用 拼 接 。 第 37 条 锅 筒 纵 缝 两 边 的 钢 板 中 心 线 应 对 齐 。 锅 筒

27、环 缝 两 边 的 钢 板 最 好 中心 线 对 齐 , 也 允 许 一 侧 的 边 缘 对 齐 。 厚 度 不 同 的 钢 板 对 接 时 , 两 侧 中 任 何 一 侧 的 名 义 边 缘 偏 差 若 超 过 第 54 条规 定 的 边 缘 偏 差 值 , 则 厚 板 的 边 缘 须 削 至 与 薄 板 边 缘 平 齐 , 削 出 的 斜 面 应 平 滑, 并 且 斜 率 不 大 于 1: 4。 必 要 时 , 焊 缝 的 宽 度 可 包 含 在 斜 面 内 , 见 图 41。 第 38 条 受 压 元 件 上 管 孔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1) 胀 接 管 孔

28、不 得 开 在 焊 缝 上 。 胀 接 管 孔 中 心 与 焊 缝 边 缘 及 管 板 扳 边 起 点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0.8d( d 为 管 孔 直 径 ) , 且 不 小 于 0.5d+12mm。 ( 2) 焊 接 管 孔 应 尽 量 避 免 开 在 焊 缝 上 , 并 避 免 管 孔 焊 缝 与 相 邻 焊 缝 的 热 影响 区 互 相 重 合 。 不 能 避 免 时 , 在 管 孔 周 围 60mm( 若 管 孔 直 径 大 于 60mm,则 取 孔 径 值 ) 范 围 内 的 焊 缝 经 射 线 探 伤 合 格 ( 标 准 按 本 规 程 第 64 条 ) 并 且 焊缝 在

29、 管 孔 边 缘 上 不 存 在 夹 渣 , 方 可 在 焊 缝 上 及 其 附 近 开 孔 。 对 于 额 定 出 口 热 水温 度 高 于 或 等 于 120 的 锅 炉 , 焊 缝 上 的 管 接 头 在 焊 接 后 应 进 行 消 除 应 力 热 处理 。 第 39 条 锅 炉 上 开 设 的 人 孔 、 头 孔 、 手 孔 、 清 洗 孔 、 检 查 孔 的 数 量 和 位 置应 满 足 安 装 、 检 修 和 清 洗 的 需 要 。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人 孔 盖 、 头 孔 盖 应 采 用 内 闭 式 结 构 , 手 孔 盖 宜 采 用 内 闭 式, 盖 的 结 构 应

30、保 证 衬 垫 不 会 吹 出 ; 炉 墙 上 人 孔 的 门 应 装 设 坚 固 的 门 闩 ; 炉 墙 上监 视 孔 的 盖 应 保 证 不 会 被 烟 气 冲 开 。 第 40 条 锅 筒 内 径 大 于 或 等 于 800mm 的 水 管 锅 炉 及 锅 筒 内 径 大 于 1000mm 的 锅 壳 式 锅 炉 , 都 应 在 封 头 ( 管 板 ) 或 筒 体 上 开 设 人 孔 。 锅 筒 内 径 为 800 1000mm 的 锅 壳 式 锅 炉 , 至 少 应 在 封 头 ( 管 板 ) 或 筒 体上 开 设 一 个 头 孔 。 锅 壳 式 锅 炉 的 管 板 下 部 若 无 人

31、 孔 或 头 孔 时 , 应 开 设 清 洗 孔 。 第 41 条 门 孔 的 尺 寸 规 定 如 下 : ( 1)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上 , 椭 圆 人 孔 不 得 小 于 280X380mm。 人 孔 圈 最 小 的密 封 平 面 宽 度 为 18mm。 人 孔 盖 凸 肩 与 人 孔 圈 之 间 总 间 隙 不 应 超 过 3mm( 沿圆 周 各 点 上 不 超 过 1.5mm) , 并 且 凹 槽 的 深 度 应 达 到 能 完 整 地 容 纳 密 封 填 片 。 ( 2)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上 , 椭 圆 头 孔 不 得 小 于 220X320mm, 颈 部 或 孔 圈

32、高度 不 应 超 过 100mm。 ( 3)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上 , 手 孔 短 轴 不 得 小 于 80mm, 颈 部 或 孔 圈 高 度 不 应超 过 65mm。 ( 4)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上 , 清 洗 孔 内 径 不 得 小 于 50mm, 颈 部 高 度 不 应 超 过50mm。 ( 5) 炉 墙 上 长 方 形 人 孔 一 般 不 应 小 于 400X450mm, 圆 形 人 孔 直 径 一 般不 应 小 于 450mm。 若 颈 部 或 孔 圈 高 度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 孔 的 尺 寸 应 适 当 放 大 。 第 42 条 为 了 操 作 、 检 修 的

33、 方 便 和 安 全 , 锅 炉 应 装 设 扶 梯 , 对 于 操 作 部 位较 高 , 操 作 人 员 立 足 地 点 距 离 地 面 ( 或 运 转 层 ) 高 度 超 过 3m 的 锅 炉 , 应 装 设 平 台和 防 护 栏 杆 等 设 施 。 锅 炉 的 平 台 、 扶 梯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1) 扶 梯 和 平 台 的 布 置 应 保 证 操 作 人 员 能 顺 利 通 向 需 要 经 常 操 作 和 检 查 的地 方 。 ( 2) 扶 梯 和 平 台 应 防 火 、 防 滑 。 ( 3) 扶 梯 、 平 台 和 需 要 操 作 及 检 查 的 炉 顶 周 围

34、, 都 应 有 铅 直 高 度 不 小 于 1m 的 栏 杆 、 扶 手 和 高 度 不 小 于 80mm 的 档 脚 板 。 ( 4) 扶 梯 的 倾 斜 角 度 以 45 50为 宜 。 布 置 上 确 有 困 难 时 , 倾 斜 角 度 可以 适 当 增 大 。 第 五 章 受 压 元 件 的 焊 接 第 一 节 一 般 要 求 第 43 条 用 焊 接 方 法 制 造 、 安 装 、 修 理 和 改 造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时 , 施 焊 单 位应 制 订 焊 接 工 艺 指 导 书 并 进 行 焊 接 工 艺 评 定 , 符 合 要 求 后 才 能 用 于 生 产 。 第 44

35、条 焊 接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焊 工 , 必 须 按 原 劳 动 人 事 部 颁 发 的 锅 炉压 力 容 器 焊 工 考 试 规 则 进 行 考 试 , 取 得 焊 工 合 格 证 , 方 能 担 任 考 试 合 格 范 围内 焊 接 工 作 。 焊 工 应 按 焊 接 工 艺 指 导 书 或 焊 接 工 艺 卡 施 焊 。 第 45 条 施 焊 单 位 应 建 立 焊 接 工 艺 评 定 报 告 、 焊 工 平 时 焊 接 锅 炉 受 压 元 件的 质 量 检 查 和 定 期 ( 至 少 每 季 度 一 次 ) 统 计 记 录 等 技 术 档 案 。 第 46 条 焊 接 设 备

36、 的 电 流 表 、 电 压 表 、 气 体 流 量 计 等 仪 表 、 仪 器 以 及 规 范参 数 调 节 装 置 应 定 期 进 行 检 定 。 上 述 表 、 计 、 装 置 失 灵 时 , 该 焊 接 设 备 不 得 使用 。 第 47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焊 缝 附 近 必 须 打 上 焊 工 代 号 钢 印 。 第 48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焊 接 接 头 质 量 应 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进 行 检 查 和 试 验。 ( 1) 外 观 检 查 ; ( 2) 无 损 探 伤 检 查 ; ( 3) 力 学 性 能 试 验 ; ( 4) 水 压 试 验

37、。 第 49 条 每 台 锅 炉 应 有 焊 接 质 量 证 明 书 。 该 证 明 书 除 应 载 明 第 48 条 各 项检 验 内 容 和 结 果 外 , 尚 应 记 录 焊 缝 的 修 补 情 况 以 及 产 品 焊 后 热 处 理 的 方 式 和 规范 等 。 第 50 条 焊 接 质 量 检 验 报 告 及 无 损 探 伤 记 录 ( 包 括 底 片 ) , 由 施 焊 单 位 妥善 保 存 至 少 5 年 或 移 交 使 用 单 位 长 期 保 存 。 第 二 节 焊 接 工 艺 要 求 和 焊 后 热 处 理 第 51 条 在 产 品 施 焊 前 , 施 焊 单 位 应 按 蒸

38、 汽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附 录 I 的 规 定 对 下 列 焊 接 接 头 进 行 焊 接 工 艺 评 定 。 ( 1)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对 接 焊 接 接 头 。 ( 2)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之 间 或 者 受 压 元 件 与 承 载 的 非 受 压 元 件 之 间 连 接 的 要 求全 焊 透 的 T 形 接 头 或 角 形 接 头 。 第 52 条 锅 炉 制 造 过 程 中 , 焊 接 环 境 温 度 低 于 0 时 , 没 有 预 热 措 施 , 不得 进 行 焊 接 。 第 53 条 焊 件 装 配 时 不 应 强 力 对 正 。 焊 件 装

39、 配 和 定 位 焊 的 质 量 符 合 工 艺 文件 的 要 求 后 才 允 许 焊 接 。 第 54 条 锅 筒 对 接 焊 缝 的 对 接 偏 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1) 纵 缝 或 封 头 ( 管 板 ) 拼 接 焊 缝 两 边 钢 板 的 中 心 线 偏 差 值 不 大 于 名 义 板厚 的 10%, 并 且 不 超 过 3mm。 ( 2) 纵 缝 或 封 头 ( 管 板 ) 拼 接 焊 缝 两 边 钢 板 的 实 际 边 缘 差 值 不 大 于 名 义 板厚 的 10%, 并 且 不 超 过 3mm。 ( 3) 环 缝 两 边 钢 板 实 际 边 缘 差 值 (

40、包 括 板 厚 差 在 内 ) 不 大 于 名 义 板 厚 的 15%加1mm, 并 且 不 超 过 6mm。 不 同 厚 度 的 钢 板 对 接 并 且 边 缘 已 削 薄 的 , 按 钢 板 厚 度 相 同 对 待 , 此 时 的 名义 板 厚 指 薄 板 ; 不 同 厚 度 的 钢 板 对 接 但 不 须 削 薄 的 , 此 时 的 名 义 板 厚 指 厚 板 。 第 55 条 锅 筒 的 任 何 同 一 横 截 面 上 最 大 内 径 与 最 小 内 径 之 差 不 应 大 于 名 义内 径 1%。 带 有 纵 向 焊 缝 的 锅 筒 的 棱 角 度 不 应 大 于 4mm。 第 56

41、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焊 后 热 处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1) 焊 制 的 低 碳 钢 受 压 元 件 , 其 厚 度 大 于 30mm 时 , 必 须 进 行 焊 后 热 处理 。 低 合 金 钢 受 压 元 件 焊 后 需 要 进 行 热 处 理 的 厚 度 界 限 , 按 产 品 技 术 条 件 的 规定 。 ( 2)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焊 后 热 处 理 宜 采 用 整 体 热 处 理 。 如 果 采 用 分 段 热 处 理 ,则 加 热 的 各 段 至 少 有 1500mm 的 重 叠 部 分 , 且 伸 出 炉 外 部 分 应 有 绝 热 措

42、施 以 减小 温 度 梯 度 。 环 缝 局 部 热 处 理 时 , 焊 缝 两 侧 的 加 热 宽 度 应 各 不 小 于 壁 厚 的 4倍 。 ( 3) 焊 件 与 它 的 检 查 试 件 ( 产 品 试 板 ) 热 处 理 时 , 其 设 备 和 规 范 应 相 同 。 ( 4) 焊 后 热 处 理 过 程 中 , 应 详 细 记 录 热 处 理 规 范 的 各 项 参 数 。 第 57 条 接 管 、 管 座 、 垫 板 和 其 他 非 受 压 元 件 与 需 要 焊 后 热 处 理 的 受 压 元件 连 接 的 全 部 焊 接 工 作 , 应 在 其 最 终 热 处 理 之 前 完

43、成 。 第 三 节 外 观 检 查 第 58 条 锅 炉 受 压 元 件 的 全 部 焊 缝 ( 包 括 非 受 压 元 件 与 受 压 元 件 的 连 接 焊缝 ) 应 进 行 外 观 检 查 , 其 表 面 质 量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 1) 焊 缝 外 形 尺 寸 应 符 合 设 计 图 样 和 工 艺 文 件 的 规 定 , 焊 缝 表 面 不 低 于 母材 表 面 , 焊 缝 与 母 材 应 圆 滑 过 度 ; ( 2) 焊 缝 及 其 热 影 响 区 表 面 无 裂 纹 、 未 熔 合 、 夹 渣 、 弧 坑 和 气 孔 。 ( 3) 锅 筒 的 纵 、 环 焊 缝

44、及 封 头 ( 管 板 ) 的 拼 接 焊 缝 无 咬 边 , 其 余 焊 缝 咬 边深 度 不 超 过 0.5mm。 第 59 条 对 接 焊 接 的 受 热 面 管 子 , 按 JB1611 锅 炉 管 子 制 造 技 术 条 件 进 行 通 球 试 验 。 第 四 节 无 损 探 伤 检 查 第 60 条 无 损 探 伤 人 员 应 按 原 劳 动 人 事 部 颁 发 的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无 损 检 测人 员 资 格 考 核 规 则 考 核 ,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 且 只 能 承 担 与 考 试 合 格 的 种 类 和 技术 等 级 相 应 的 无 损 探 伤 工 作 。

45、 第 61 条 锅 筒 的 纵 向 和 环 向 对 接 焊 缝 、 封 头 ( 管 板 ) 的 拼 接 焊 缝 以 及 集 箱的 纵 向 对 接 焊 缝 的 射 线 探 伤 数 量 如 下 : ( 1) 对 于 额 定 出 口 热 水 温 度 高 于 或 等 于 120 的 锅 炉 , 每 条 焊 缝 100% 。 ( 2) 对 于 额 定 出 口 热 水 温 度 低 于 120 的 锅 炉 , 每 条 焊 缝 至 少 25%( 必须 包 括 焊 缝 交 叉 部 位 ) 。 第 63 条 对 于 集 箱 、 管 子 、 管 道 和 其 他 管 件 的 环 焊 缝 , 射 线 探 伤 数 量 规

46、 定 按 每 条 环 缝 的 长 度 计 算 , 也 允 许 按 环 缝 的 条 数 计 算 。 第 64 条 对 于 焊 缝 的 射 线 射 伤 应 按 GB3323 钢 熔 化 焊 对 接 接 头 射 线 照 相和 质 量 分 级 的 规 定 执 行 。 射 线 照 相 的 质 量 要 求 不 应 低 于 AB 级 。 对 额 定 出 口 热 水 的 温 度 高 于 或 等 于 120 的 锅 炉 , 对 接 焊 缝 的 质 量 不 低 于 极 为 合 格 ; 对 额 定 出 口 热 水 的 温 度 低 于 120 的 锅 炉 , 对 接 焊 缝 的 质 量 不 低于 极 为 合 格 。

47、第 65 条 经 过 部 分 射 线 探 伤 检 查 的 焊 缝 , 在 探 伤 部 位 两 端 发 现 有 不 允 许 的缺 陷 时 , 应 在 缺 陷 的 延 长 方 向 做 补 充 射 线 探 伤 检 查 。 补 充 检 查 后 , 对 焊 缝 质 量仍 有 怀 疑 时 , 该 焊 缝 应 全 部 进 行 射 线 探 伤 。 锅 炉 范 围 内 的 受 压 管 道 和 管 子 对 接 头 。 如 发 现 不 能 允 许 的 缺 陷 , 应 做 双 倍数 目 的 补 充 探 伤 检 查 。 如 补 充 检 查 仍 不 合 格 , 应 对 该 焊 接 的 全 部 对 接 接 头 做 探伤 检

48、 查 。 第 五 节 焊 接 接 头 的 力 学 性 能 试 验 第 66 条 为 检 验 产 品 焊 接 接 头 的 力 学 性 能 , 应 焊 制 产 品 检 查 试 件 ( 板 状 试件 可 称 检 查 试 板 ) , 以 便 进 行 拉 伸 和 冷 弯 试 验 。 检 查 试 件 数 量 和 要 求 如 下 : ( 1) 对 于 额 定 出 口 热 水 温 度 高 于 或 等 于 120 的 锅 炉 , 每 个 锅 筒 的 纵 、环 焊 缝 应 各 做 一 快 检 查 试 板 。 当 批 量 生 产 时 , 允 许 同 批 生 产 ( 同 钢 号 、 同 焊 接 材 料 和 工 艺 ) 的 每 10 个锅 筒 做 纵 、 环 缝 检 查 试 板 各 一 块 , ( 不 足 10 个 锅 筒 也 应 做 纵 、 环 焊 缝 检 查 试板 各 一 块 ) 但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甲 ) 连 续 累 计 生 产 50 个 以 上 与 该 批 锅 筒 钢 号 相 同 、 焊 接 材 料 和 工 艺 相同 的 锅 筒 以 及 连 续 半 年 以 上 生 产 的 所 有 这 类 锅 筒 , 其 检 查 试 板 的 力 学 性 能 试 验都 合 格 : ( 乙 ) 经 制 造 单 位 技 术 总 负 责 人 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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