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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DOC

1、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校企合作项目房屋租金价格测算评估 服务商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 NJCIT-2018062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8 年 5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2 一 说明 .2 二 磋商文件 .2 三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3 四 首次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5 五 磋 商 及评审 .6 六 确定成交 .9 七 其它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12 第三章 附件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2 第四章 磋商邀请 .29 第五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9 第六章 服务需求 .31 2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及合

2、格的供应商 1.1 采购人: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后简称“磋商”): 1.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1.2.2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2.3 供应商具有履 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2.4 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2.5 供应商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2.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

3、加本项目的磋商。 1.2.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与。 1.2.8 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应入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 名录。 1.3 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3.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3.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2 资金来源 2.1 财政性资金。 3 磋商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 磋商文件 4. 磋商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所需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供应商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 3 磋商

4、文件共六章,其内容如下: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 附件 磋商文件格式 第四章 磋商邀请 第五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第六章 服务需求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响应被拒绝。 5. 供应商要求对磋商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在购买磋商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澄清要求,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对磋商文件

5、进行澄清或修改。 6. 采购人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采购 人 对已 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 校网 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递交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予以发布、通知,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 递交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6.2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三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 磋商范围及磋商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服务需求”中所列的内容进行首次响应。 7.2 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

6、有特殊 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8.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填写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首次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 1 磋商首次响应书 4 附件 2 磋商首次报价表 附件 3 磋商首次分项报价表 附件 4 首次响应偏离表 附件 5 资格证明文件 5-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2 纳税证明复印件 5-3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5-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5 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报告 :出具 2017 年度财务 状况报告 5-6 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5-7 磋商文

7、件要求的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6 近三年相关同类服务业绩证明 附件 7 项目服务方案 附件 8 团队人员分工及安排 附件 9 项目培训方案 附件 10 磋商文件要求的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8.2 除上述 8.1 条外,首次磋商响应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 条的所有文件。 9.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如本须知中 8.1 所述 附件 6 至附件 10 等。该证明文件是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9.2. 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技术需求,说明所

8、提供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技术需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需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0. 磋商保证金 10.1 无 11. 最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1.1 最终磋商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递交最终报价日后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最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响应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5 12.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2.1 供应商应准备首次磋商响应文 件正本 一 份和副本 四 份,每份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2.2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采用 A4 纸),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

9、权的代表在要求的地方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采用 A4 纸)。 12.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2.4 磋商响应文 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磋商时,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所有副本一起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3.2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磋商公告或

10、磋商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 日期和时间)。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3.3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首次磋商响应文件 递交 截止时间后被宣布为“迟到”磋商响应时,能原封退回。 13.4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4. 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期 14.1 供应商应在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 1

11、4.2 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 交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制约的所6 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4.3 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磋商响应文件。 15.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撤回 15.1 经过磋商的供应商可根据磋商的结果提交最终磋商响应文件。最终磋商响应文件将对磋商后确定的采购变更要求进行重新响应。 五 磋商及评审 16.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6.1 采购单位应当按磋商邀请书的规定,在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和磋商邀

12、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7. 组建磋商小组 17.1 磋商小组根据本院采购相关规定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工作。 18. 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和澄清 18.1 磋商小组 对 提交的 首次 磋商 响应文件 的 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 初步 审核(合同条款和技术部分除外), 通过初步审核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18.2 磋商小组在对 提交的首次磋商 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 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

13、的实质性内容。 18.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4 没有通过初步审核 的响应 文件 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 文件 将被拒绝: ( 1)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 2)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 3)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7 ( 4

14、)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合同条款和技术部分除外)。 19. 磋商、提交最终磋商响应文件、终审及最终报价 19.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 将按照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签到的正顺序依次 集中与单一 通过初审的 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每家供应商计划磋商时间在开标时公布。 19.2 在磋商过 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 19.2.1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

15、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同时通知递交再次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19.2.2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到指定地点,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 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9.3 磋商小组有权根据供应商递交的再次磋商响应文件按照本须知 19.1和 19.2款再次进行磋商,直至要求供应商提交最终磋商响应文件。 19.4 磋商小组对提交的最终磋商响应文件的合同条款和技术部分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终审,通过终审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19.5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通过终审的供应商在规

16、定时间内递交最后报价到指定地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19.6 实质上没有响应最终磋商要求的最终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 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的响应。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 文件 将被拒绝: ( 1) 未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按时递交最终磋商响应文件的; ( 2) 未按照按磋商小组的要求签署、盖章的; ( 3) 不能满足合同条款及服务需求实质性要求的; ( 4)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8 20. 比较与评价 20.1 经终审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

17、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0.2 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 1) 供应商的 实力、资信和信誉等; ( 2) 供应商承接的 相同工程 业绩; ( 3) 服务工作方案的先进合理性; ( 4) 磋商小组认为必要的其它因素。 20.3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列评审方法: ( 1)综合评分法:即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最 终磋商响应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按评审总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前1-3 家供应商作为该项目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各供应商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供应商打分的算数平均值为该供应商

18、的最终得分(全部打分保留小数点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具体评分因素、分值和评分 标准如下: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1 价格分 30 分 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折扣最低的供应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 分,其它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 /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 ) 30 分 2 企业实力 30 分 依据投标人所提供材料及拟派驻人员专业技术实力, 评标委员会在 30 分 10 分内打分。 优: 3025 分;良: 2420 分;中: 1910 分 3 企业业绩 20 分 投标人每提供一份近 3年类似业绩,得 2分,共计 20分 4 服务

19、承诺 20 分 依据投 标人所提供各种服务承诺,评标委员会在 20 分 5 分内打分。 优: 2015 分;良: 1410 分;中: 95 分。 说明:评审价格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如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对其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工程、服务和自身制造的货9 物以及其它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均不包括使用大型、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磋商报价给予 6%的扣除作为评审价。其它形式下,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即为其评审价。小 型和微型企业须填写本须知第 29.2 条规定的“小

20、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的政府采购的节能产品(最小计算单位为品目),对相应产品的价格给予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最小计算单位为品目)如为节能产品的,供应商需提供产品及型号所在清单页的复印件并用标识标明,如未提供,将不做价格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 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的产品(最小计算单位为品目),对相应产品的价格给予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最小计算单位

21、为品目)如为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需提供产品及型号所在清单页的复印件并用标识标明,如未提供,将不做价格扣除。 21 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 21.1 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磋商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核查和比较磋商响应文件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1.2 在磋商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 何活动,将导致其响应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成交 22 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2.1 除第 24 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且满足下列条件者为成交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评审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评审价均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按本须知 20.3 条的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磋商小组将根据评审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人排序,由采购人根据排名顺序确定得分最高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在确定成交供应 商前,采购单位不得与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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