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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

1、 1 安徽 医 科大 学学 位授予 实 施 细则 ( 201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校各级学位按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管理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医学学位。 第三条 各类专业学位的实 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

2、行。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本科毕业或通过其它法定途径完成本科学业的人员,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

3、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2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 论文答辩,成绩合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

4、(四 )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能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术水平认定 由国际教育学院另行制定。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 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三至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每届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位办公室),与研究生学院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留学生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国际教育学院办理。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位办公室会

5、同有关单位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成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一般由七到十五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主席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院长、系主任、所长等)担任,并设秘书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 6 月和 12月举行会议。其它非例行性会议,由学位办公室建议,校长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6、 ) 审查通过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 (二 )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 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三 ) 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 )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 )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 ) 审议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七 ) 审议新增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以及专业学位。 (八 ) 评估和监督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 (九 ) 审批博士生导师的资格,审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

7、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十 )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 ) 审议申请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人员的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审议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资料,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二 ) 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审核学士学位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 )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四 )审议遴选博士生导师通讯评议结果和硕 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

8、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建议名单。 (五 )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六 )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 )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学位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 4 本校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由学位评议组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于每年 6 月 15日以前,将建议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和复核,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

9、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 (一 )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本校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学业,必修课程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各学科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 论文提出不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研究生录取学科、专业所在学科(教研室),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方为有效。 发表文章具体要求见安徽医科大学申请学位发表论文规定。 (

10、二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手续,按安徽医科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办理。 (三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符合本条上列各项规定者进行逐个审查,并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按校学位办公室要求时间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 求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一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安徽医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安徽医科大学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

11、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每门必修课的成绩均需达75 分以上(含 75 分),选修课达 60 分以上(含 60 分)。 5 关于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安徽医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执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 位,其课程考试和要求,按安徽医科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要求必修课成绩均达 75分以上(含 75 分),选修课达 60 分以上(含 60 分),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关于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其它具体要求,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执

12、行。 第六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的格式 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学位论 文均应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按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执行。 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凡引用他人文字数据连续超过 250 个字符而无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正文)篇幅一般为一万五千字以上,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一千字。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1.论文应对学术发展或国民经济

13、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 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结论应符合逻辑。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正文)篇幅一般为三万字以上,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二千字。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 6 1.论文应对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其它方面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 究工作等要求。 3.

14、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如果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硕士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在博士生学习阶段应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条 论文提交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指导教师学术评语,并填入答辩申请表内,经所在学科(系、教研室、研究室)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方能提交 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还应由学位申请人进行自评,并填入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内,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

15、和答辩。 第二十一条 聘请评阅人 由所属院(所)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商定所要聘请的评阅人名单,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二名(其中一名应是校外硕士生导师);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五名(全部为博士生导师,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报学位办公室审批。学位论文应在 答辩前 30 日送交论文评阅人。 第二十二条 论文送审 硕士生论文由所在院(所)送交评阅人,博士生论文连同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一起寄送评阅人。博士生论文采取由所在院(所)送审

16、和学位办公室抽查送审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阅结果 7 (一 )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应保密,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评阅书应全部收回。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二 )如有评阅人认为所评阅的学位论文基本合格,但需修改后才能答辩,导师应针对所提问题认真审查 论文,提出是否按期答辩的处理意见;如有评阅人明确认定论文未达到要求的,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八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可以提交答辩时,各院(所)应为答辩组织答

17、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院(所)、学科(教研室)及指导教师根据有关规定协商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定,报学位办公室审批。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 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委员会一般不得超过一名。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和其它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必须聘请至少一名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人组成,成员应是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少于 1 名 ,若答辩委员会为五人

18、,则 博士生导师 不少于三人 , 若答辩委员会为 7 人, 则 博士生导师 不少于四人 。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主席应由学术地 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专业讲师(或相当技术职务)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会应有详细记录。 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若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经修改后再

19、提交答辩时,可作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硕士论文一年,博士论文两年)内修改论8 文,并 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作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 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 委员会

20、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提问,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5.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2)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答辩委员会决议,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于未获得通过的论文,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作再次无记名投票。 6.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 和成绩不公布)。 7.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将学位论文交

21、送有关单位存盘:送院、(所)资料室二份、学位办公室一份,学校图书馆一份。另向学位办公室和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 第九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科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议。重点审核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的材料。学位评9 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 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于 6 月 15 日和 12月 15

22、日前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位授 予 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其它环节,可授予博士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经过一年的学习,未能通过博士资格考试进入博士生阶段者,如修满硕士生阶段的学分,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各个环节,可授予硕士学位。通过博

23、士资格考试进入博士生阶段者,如无法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可改作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各个环节,或博士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硕博连读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未能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 不授予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其相应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 校学位委员会决定公布之日起 90 日内,对获得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公示,任何人均可对获得博士学位的决定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学校即向公示无异议的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缓授学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安徽医科大学申

24、请学位发表论文规定要求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不列入当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名单。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两年内重新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 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10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章 复 议 第三十四条 复议条件 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时(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 60 日

25、内作出明确答复。 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 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议程式 (一)未通过评阅者 1.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评阅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 天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2.学位办公室审查。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专家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收取复议评审费用。 3.复议。同 意复议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三位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通过,则按正常程序参加答辩。论文评审意见如仍未通过,将不能参加答辩,待六个月以后十二个月以内重新申请。 (二)未通过答辩者 1.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 15 天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2.学位办公室审查。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 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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