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全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SB/T10390-2004)、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SB/T10446-2007)、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SB/T10445-2007)、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石油 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等规定,结合我区
2、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国家商务部规定 ,自治区商务厅依法对全区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自治区成品油零售 (包括加油站、农村牧区加油网点 )、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资格,对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 (二)各盟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成品油日常经营
3、活动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 途的乙醇汽油、煤制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 第二章 成品油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 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 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 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
4、10 万吨 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 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拥有或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 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五)油库的布局和设置须符合自治区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 门的验收; (六)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
5、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 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七)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八)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 HSE 管理体系。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拥有或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拥有库容不低于 10000 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油库布局和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
6、、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 (五)经营设施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六)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 车辆或 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七)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八)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技术人员,具备专业资质
7、并持证上岗; (九)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 HSE 管理体系。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 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 )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
8、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 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提交的材 料 第九条 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油库及设施规划批复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监制,附表 1); 2、提供与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大型批发商、国家指定生产厂家的供油协议);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国土
9、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5、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或规划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 6、环保部门核发的新建油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7、具有专业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 、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 1
10、)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 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 50 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 20万吨以上的证明 文件 (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 )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 1 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 1
1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及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 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 10000立方米 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
12、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油库设施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 建库前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8、通过招标、 拍卖 、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招标、挂牌 )成交确认文件; 9、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
13、企业批准证书;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3、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及设施项目验收报告; 14、申请迁建、扩建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须交回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条 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油库及设施规划批复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商务部监制,附表 2); 2、提供与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大型批发商、国家指定
14、生产厂家的供油协议);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5、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 6、环保部门核发的新建油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7、具有专业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成品油仓 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盟市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
15、议文件;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全资或 50%以上(不含 50%)控股拥有 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 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油库设施提供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自治区商务厅出具的 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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