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全面 推行 “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提高监管效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 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国办发 2015 58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 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安监总政法 2015 108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 2016 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发 2016 68号), 结合我市 安全监管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 (包括有色) 、轻工、纺织
2、、 建材、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机制,是指随机抽取 市场主体 、随机 抽派 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 市场主体安全生产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和属地等原则。 第五条 市 安监局 负责全市范围内 安全生产 随机抽查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各 旗区安监 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随机抽查执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市 安监局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执法人 员参加 旗区 的随机抽查。 第二章 抽查办法 第六条 市 安监局 负责制定及修订全市 安全生产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被
3、 检查 市场主体 和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规则。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 相关证照齐全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 (包括有色)、轻工、纺织 、建材、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 各 旗区安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 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安监 部门从本辖区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八条 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单由 安监 部门随机抽取产生, 每次抽取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安监 部门应当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随机抽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
4、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 第十条 随机抽查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市 安监局 按照 生产 经营单位 分类分级结果和安全管理水平 ,调整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三章 分类处理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置。 (一)立即整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 责令 责任单位限 期 整改。 违反安全生产 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二)及时通报。对随机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 生产 经营单位,视情况将其列入 安全 监管“黑名单”,并及时向同级公安、工商、 经信等 部门通
5、报,加强协作联合整治。 (三)约谈公示。对违法行为严重的 旗区 ,市级执法机构要及时约谈当地执法机构;对严重违法的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第十 三 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 四 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 生产经营 活动 。 第十 五 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十 六 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 七 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 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八 条 各 旗区安监部门 应结合本辖区 安全生产 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 安监局 备案。 第 十九 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