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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1、湖 州 市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预 案(修订稿)1 总 则1.1 编 制 目 的及 时 、 有 效 地 预 防 、 控 制 和 扑 灭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 最 大 限 度 地减 轻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对 公 众 健 康 和 我 市 畜 牧 业 以 及 相 关 产 业 造 成 的危 害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促 进 经 济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1.2 编 制 依 据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 国

2、家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预案 和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浙 江 省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案 、 浙 江 省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预 案 等 , 制 定 本 预 案 。1.3 适 用 范 围本 预 案 适 用 于 本 市 突 然 发 生 或 传 入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畜 牧 业 以及 相 关 产 业 严 重 损 失 和 社 会 公 众 健 康 严 重 损 害 的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应 急处 置 工 作 。1.4 工 作 原 则( 1)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管 理 。 各 级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3、和 指 挥 本 行 政 区 域内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应 急 处 置 行 动 , 疫 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实 行 属 地 管理 ; 各 有 关 部 门 互 相 合 作 ,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处 置 的 有 关 工 作 。 根 据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范 围 、 性 质 和 危 害 程 度 ,对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 2) 快 速 响 应 , 高 效 运 转 。 各 级 政 府 及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依 照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建 立 和

4、 完 善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组 织 体 系 、 应 急2响 应 机 制 和 应 急 处 置 制 度 , 提 高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 发 生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情 时 , 各 级 政 府 迅 速 作 出 响 应 , 采 取 果 断 措 施 , 及 时 控 制 和 扑 灭 突 发重 大 动 物 疫 情 。( 3) 预 防 为 主 , 群 防 群 控 。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 加 强 防 疫 知 识的 宣 传 , 提 高 全 社 会 防 范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意 识 ; 落 实 各 项 防 范 措 施 ,做 好 人 员 、 技 术

5、 、 物 资 和 设 备 的 应 急 储 备 工 作 , 根 据 需 要 定 期 和 不 定期 开 展 技 术 培 训 和 应 急 演 练 ; 开 展 疫 情 监 测 和 预 警 预 报 , 对 各 类 可 能引 发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因 素 要 及 时 分 析 、 预 警 , 做 到 早 发 现 、 快 行动 、 严 处 置 ; 依 靠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 动 员 一 切 资 源 , 实 行 群 防 群 控 。2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及 职 责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由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 日 常 管 理 机 构 、 专家 小 组

6、 、 应 急 处 置 机 构 等 组 成 。2.1 应 急 指 挥 机 构市 防 治 动 物 疫 病 指 挥 部 是 市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指 挥 部 ( 以 下简 称 市 指 挥 部 ) , 负 责 领 导 、 组 织 、 部 署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预 防 控 制工 作 , 指 挥 、 协 调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处 置 行 动 。2.1.1 市 指 挥 部 组 成指 挥 长 : 由 市 防 治 动 物 疫 病 指 挥 部 指 挥 长 ( 市 政 府 分 管 副 市 长 )担 任 , 必 要 时 由 市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担

7、任 。副 指 挥 长 : 由 市 防 治 动 物 疫 病 指 挥 部 副 指 挥 长 ( 市 政 府 分 管 副 秘书 长 、 市 农 业 局 局 长 ) 担 任 。成 员 : 由 市 防 治 动 物 疫 病 指 挥 部 成 员 单 位 ( 市 监 委 、 市 发 改 委 、市 经 信 委 、 市 公 安 局 、 市 财 政 局 、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市 农 业 局 、 市 林 业局 、 市 商 务 局 、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 市 市 场 监管 局 、 市 质 量 技 监 局 、 湖 州 海 关 ) 和 市 政 府 新 闻 办

8、、 湖 州 军 分 区 、 市3武 警 支 队 、 市 消 防 支 队 等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组 成 。2.1.2 市 指 挥 部 职 责贯 彻 执 行 市 政 府 有 关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方 针 、 政 策 和 突 发 重 大 动 物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指 示 ; 组 织 部 署 全 市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防 控 工 作 ; 统一 指 挥 、 协 调 特 别 重 大 、 重 大 和 较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应 急 处 置 行 动 ; 负 责对 特 别 重 大 、 重 大 和 较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处 置 行 动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等

9、 。2.1.3 成 员 单 位 和 有 关 部 门 职 责( 1) 市 监 委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工 作 人 员 在 突 发 重 大动 物 疫 情 应 急 处 置 行 动 中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 对 工 作 中 的 失 职 、 渎 职 等 违纪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 必 要 时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2) 市 发 改 委 : 负 责 防 疫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的 编 制 和 年 度 计 划 的安 排 , 维 护 市 场 价 格 秩 序 。( 3) 市 经 信 委 : 发 生 突 发 重

10、 大 动 物 疫 情 期 间 , 负 责 组 织 国 家 储 备药 品 保 障 支 援 、 协 调 防 护 用 品 以 及 生 活 必 需 品 应 急 生 产 和 市 场 供 应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 强对皮革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皮革加工企业做好生皮调出地检疫、消毒及调入备案和报验等工作。( 4) 市 公 安 局 : 参 与 做 好 疫 区 封 锁 和 强 制 扑 杀 、 强 制 免 疫 及在疫区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等 工 作 , 依 法 、 及 时 、 妥 善 地 处 置 与 疫 情 有关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 密 切 关 注 社 会 动 态 , 加 强 疫 区 的 治

11、安 巡 逻 、 防 范和 控 制 , 及 时 发 现 和 严 厉 打 击 各 类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稳 定 。( 5) 市 财 政 局 : 保 证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处 置 所 需 疫 苗 、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 防 护 用 品 等 物 资 储 备 和 扑 杀 、 消 毒 、 无 害 化 处 理 等 所 需 的经 费 , 并 做 好 经 费 和 捐 赠 资 金 和 物 资 使 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6)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负 责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处 置 人 员 以 及 防4治 药

12、 品 、 器 械 等 应 急 物 资 和 有 关 样 本 的 公 路 、 水 路 运 输 保 障 ; 负 责 对运 输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管 理 , 防 止 疫 病 扩 散 ; 参 与 做 好 疫情发生地政府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 疫 区 封锁 等 工 作 。( 7) 市 农 业 局 : 负 责 制 订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防 治 技 术 方 案 , 统一 组 织 实 施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扑 灭 和 预 防 控 制 措 施 , 依 法 提 出 对 相 关 区域 实 施 封 锁 和 解 除 封 锁 等 建 议 ; 按

13、 规 定 确 认 较 大 动 物 疫 情 发 生 后 , 及时 向 市 政 府 和 省 农 业 厅 报 告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监 测 和流 行 病 学 调 查 , 紧 急 组 织 调 拨 疫 苗 、 消 毒 药 品 等 应 急 防 疫 物 资 ; 提 出启 动 、 终 止 本 预 案 的 建 议 , 组 织 对 扑 疫 及 补 偿 等 费 用 和 疫 情 损 失 的 评估 。( 8) 市 林 业 局 : 组 织 开 展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健 康 状 况 调 查 和 检测、监测工作, 分 析 和 提 出 有 关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分 布

14、、 活 动 范 围 和 迁 徙 动态 趋 势 等 预 警 信 息 ; 组 织 开 展 对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疫 病 监 测 及 相 关 防治 工 作 ; 发 生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疫 情 时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快 速 有 效 地 采 取 隔离 控 制 等 措 施 。 增加动物防疫资金及技术、人员的投入,切实做好病死野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9) 市 商 务 局 : 负 责 做 好 市 场 监 测 和 市 场 储 备 畜 禽 产 品 的 管 理 ,保 障 市 场 供 给 。( 10)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 负 责 疫 区 内 人 员 防 护 有

15、 关 标 准 的 制定 和 技 术 指 导 , 以 及 高 危 人 群 的 预 防 和 医 学 观 察 、 人 间 疫 情 监 测 和 病人 救 治 , 加 强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工 作 。 会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11)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市场以外无证经营畜禽及5其产品。( 12)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负责市场监管。及时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交易市场;对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经营畜禽产品的商场超市、贮存畜禽产品的冷库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市场举办者、商场超市做好入场交易畜禽产品的查证核实工作,督促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餐饮单位对其采购畜禽产品开展索

16、票索证工作;,按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防 治 技 术 方 案 强 制 关 闭 相 应 范 围 内 的 交 易 市 场( 经 营 点 ) , 依 法 打 击 非 法 经 营 活 动 。负 责 相 关 药 品 、 医 疗 器 械 质 量 监管 , 牵 头 组 织 协 调 动 物 源 性 食 品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13)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负 责 动 物 加 工 产 品 的 生 产 质 量 监 督 ,打 击 违 法 生 产 动 物 产 品 的 行 为 , 确 保 应 急 物 资 的 产 品 质 量 , 发 布 突 发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处 置 的 相

17、 关 技 术 标 准 。( 14) 湖 州 海 关 : 负 责 做 好 动 物 及 其 动 物 产 品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工 作 , 防 止 疫 情 传 入 传 出 , 及 时 收 集 和 提 供 境 外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信 息 ,及 时 向 市 指 挥 部 报 告 有 关 情 况 。( 15) 市 政 府 新 闻 办 : 协 调 组 织 疫 情 报 道 , 加 强 与 突 发 重 大 动 物疫 情 有 关 的 新 闻 报 道 管 理 ; 协 调 组 织 对 外 新 闻 报 道 , 必 要 时 组 织 新 闻发 布 会 ; 加 强 动 物 防 疫 知 识 宣 传 。( 16

18、) 市 消 防 支 队 : 负责指定任务区域范围内相关疫病动物的扑杀,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隔离、销毁、消毒、防疫等工作,将疫情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本 预 案 未 规 定 职 责 的 其 他 部 门 和 单 位 必 须 服 从 市 指 挥 部 的 指 挥 ,根 据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需 要 , 开 展 相 应 工 作 。2.2 日 常 管 理 机 构6市 指 挥 部 下 设 办 公 室 , 为 市 指 挥 部 的 日 常 管 理 机 构 , 办 公 室 设 在市 畜 牧 兽 医 局 ,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市 畜 牧 兽 医 局 局 长 担 任 。 主 要 职 责 为 :负责本

19、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承 担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相 关 规 范 性 文件 的 起 草 工 作 ;开展对相关人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指导县区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外置工作。2.3 专 家 小 组市 畜 牧 兽 医 局 负 责 组 建 市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专 家 小 组 , 由 兽 医 官员 以 及 动 物 疫 病 防 治 、 流 行 病 学 、 野 生 动 物 等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 主 要 职责 为 :( 1) 对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响 应 级 别 采 取 的 技

20、 术 措 施 和 应 急 准 备 提出 建 议 ;( 2) 参 与 制 订 或 修 订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预 案 和 处 置 技 术 方 案 ;( 3) 对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处 置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 业 务 培 训 ;( 4) 对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响 应 、 后 期 评 估 提 出 建 议 ;( 5) 承 担 市 指 挥 部 及 其 办 公 室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2.4 应 急 处 置 机 构市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处 置 机 构 由 市 畜 牧 兽 医 局 、 市 动 物 卫 生监

21、 督 所 、 市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 湖 州 海 关和 市 消 防 支 队 等 应 急 处 置 力 量 组 成 , 负 责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的 应 急 处置 行 动 。( 1) 市 畜 牧 兽 医 局 、 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 市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心 : 主 要 负 责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报 告 ,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 开 展 现 场临 床 诊 断 和 实 验 室 检 测 , 加 强 疫 病 监 测 , 对 封 锁 、 隔 离 、 紧 急 免 疫 、7扑

22、 杀 、 无 害 化 处 理 、 消 毒 等 措 施 的 实 施 进 行 指 导 。( 2)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 在 发 生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 人 畜 共 患病 时 ) 时 , 负 责 做 好 人 间 疾 病 预 防 、 监 测 、 控 制 和 扑 灭 工 作 。( 3) 湖 州 海 关 : 发 生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时 , 负 责 加 强 动 物 及 动 物产 品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 疫 情 报 告 、 消 毒 处 理 、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和 宣 传教 育 等 工 作 。( 4) 市 消 防 支 队 : 重大动物疫情

23、发生时,承担指定任务区域范围内相关疫病动物的扑杀,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隔离、销毁、消毒、防疫等工作。2.5 县 区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指 挥 机 构县 区 政 府 参 照 市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指 挥 机 构 的 组 成 原 则 , 结 合 当地 实 际 , 成 立 县 区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指 挥 部 ,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 统 一 组织 指 挥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应 急 处 置 行 动 。3 分 级 标 准根 据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性 质 、 危 害 程 度 、 可 控 性 和 涉 及 范 围 等因

24、 素 , 将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划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 级 ) 、 重 大 ( 级 ) 、较 大 ( 级 ) 和 一 般 ( 级 ) 四 个 等 级 。4 监 测 、 预 警 与 报 告4.1 监 测( 1) 监 测 体 系 : 市 畜 牧 兽 医 局 负 责 全 市 动 物 疫 情 监 测 工 作 , 各 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 体 组 织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动 物 疫 情 的 监 测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 乡 镇 ( 街 道 ) 负 责 本 系 统 、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动 物 疫 情 的动 态 巡 查 监 测 。 动 物 疫 情 监 测

25、 信 息 由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 规 定 逐 级 上 报 市 畜 牧 兽 医 局 。( 2) 监 测 内 容 : 曾 发 生 疫 情 地 区 的 疫 病 监 测 ; 自 然 灾 害 发 生 地 区8的 重 点 动 物 疫 病 监 测 ; 养 殖 动 物 的 疫 病 和 强 制 免 疫 效 果 监 测 ; 自 然 疫源 性 动 物 疫 病 或 野 生 动 物 疫 病 监 测 ; 疫 情 测 报 点 的 重 点 动 物 疫 病 监 测等 。 涉 及 人 畜 共 患 病 疫 情 的 监 测 情 况 及 时 与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交 流 。( 3) 监 测 方

26、 式 : 采 取 定 期 组 织 技 术 监 测 与 日 常 动 态 巡 查 观 测 相 结合 的 方 式 。4.2 预 警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4.3 报 告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义 务 向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突 发 重 大 动 物疫 情 及 隐 患 , 有 权 向

27、上 级 政 府 部 门 举 报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突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处 置 职 责 的 部 门 、 单 位 和 个 人 。4.3.1 责 任 报 告 单 位 和 责 任 报 告 人县 ( 区 ) 政 府 、 各 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林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 动 物 饲 养 、 经 营 和 动 物产 品 生 产 、 经 营 、 加 工 单 位 , 各 类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等 。(2)责 任 报 告 人 : 执 行 任 务 的 各 级 动物疫病预防

28、控制机构、 出 入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兽 医 人 员 , 各 类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的 兽 医 , 饲 养 、 经 营动 物 和 生 产 、 经 营 、 加 工 动 物 产 品 的 人 员 。4.3.2 报 告 形 式9各 级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 动 物 疫 病 监 测 站 ( 点 ) 、 动 物 疫病 监 测 实 验 室 、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告 疫 情 ; 其 他责 任 报 告 单 位 和 个 人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4.3.3 报 告 时 限 和 程 序发 现 可 疑 动 物 疫 情 时 ,

29、 必 须 立 即 向 当 地 县 区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 告 ( 涉 及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可 疑 疫 情 时 必 须 同 时 向 当 地 县 区 林 业 行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 县 区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 到 报 告 后 , 迅 速 赶赴 现 场 进 行 调 查 分 析 和 临 床 诊 断 , 必 要 时 可 请 省 级 或 市 级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 人 协 助 诊 断 , 认 定 为 疑 似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 立 即 报 所 在地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并 在 2 小 时 内 将 疫 情 报 告 逐 级 报 至 省 畜 牧

30、兽 医局 , 市 农 业 局 在 接 到 报 告 后 1 小 时 内 报 市 政 府 和 省 农 业 厅 。 属人畜共患病的,同时告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 定 为 疑 似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机 构 立 即 按 要 求 采 集病 料 样 品 送 省 畜 牧 兽 医 局 动 物 疫 病 监 测 诊 断 机 构 确 诊 ; 省 畜 牧 兽 医 局动 物 疫 病 监 测 诊 断 机 构 不 能 确 诊 的 , 送 国 家 参 考 实 验 室 确 诊 。4.3.4 报 告 内 容疫 情 发 生 的 时 间 、 地 点 , 发 病 动 物 的 种 类 、 品 种

31、、 动 物 来 源 、 发病 数 量 、 死 亡 数 量 、 同 群 动 物 数 量 、 免 疫 情 况 、 临 床 症 状 、 病 理 变 化 、实 验 室 检 测 情 况 、 流 行 病 学 和 疫 源 初 步 调 查 情 况 ( 属 输 入 性 疫 情 的 要报 告 调 入 时 间 、 调 出 地 、 调 出 时 间 、 检 疫 证 、 检 疫 员 、 运 输 线 路 等 ) 、是 否 有 人 员 感 染 、 已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 疫 情 报 告 的 单 位 、 负 责 人 、 报告 人 、 联 系 方 式 等 。5 疫 情 认 定5.1 疫情诊断10由县(区)动物疫病预防

32、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 2 名及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疫源追溯、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和剖解病变进行综合判断,并形成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意见书,对相关场采取临时隔离措施,控制相关动物及产品移动。5.2 疫情确认及发布认 定 为 疑 似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 县 (区 )畜 牧 兽 医 局 立 即 按 要 求 采 集病 料 样 品 送 省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诊 断 ; 省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不 能 确 诊 的 , 送 国 家 参 考 实 验 室 确 诊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

33、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作出疫情认定,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或者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最终确诊结果,作出疫情认定,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6 疫情确认前临时控制措施县(区)畜牧兽医局在疫情报告期间,对相关场所、发病动物及其产品采取临时隔离措施,控制发病场内发病动物及一切物品移动;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7 应 急 响 应 和 终 止7.1 响 应 原 则发 生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时 , 事 发 地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分 级 响 应的 原 则 作 出 应 急 响 应 , 同 时 , 遵 循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发 生 发 展 的 客 观规 律 ,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和 预 防 控 制 工 作 的 需 要 , 及 时 调 整 预 警 和 响 应 级别 。 根 据 不 同 动 物 疫 病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注 重 分 析 疫 情 的 发 展 趋 势 , 对势 态 和 影 响 不 断 扩 大 的 疫 情 , 及 时 提 升 预 警 级 别 和 响 应 级 别 ; 对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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