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二: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研究生是我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力量。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待遇,激发研究生的科研热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加强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研究生助研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和监督实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助研岗位的设置、聘用、考核及助研津贴的发放工作。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须为所有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设立助研岗。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最低标准见下表:招收第一个博士生 招收第二个博士生 招收第三个及以上博士生人文 150 元/月社科 300 元/月理学、工学、医学800 元/月数学 400
2、元/月1600 元/月 2500 元/月(注:文化遗产研究院归社科。 )招收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的导师不需为其支付助研津贴。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由导师自行确定。助研津贴全年按十个月发放。第四条 学校设立科研津贴(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学校科研津贴) ,与导师助研津贴配套发放,三项合计每生每月22500 元。第五条 研究生出境、出国培养期间(超过半年及以上)停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科研津贴。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助研岗位考核标准。每学期集中组织对博士研究生进行助研岗位考核。第七条 助研津贴发放程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博士研究生报到注册后,组织导师按博士研究生学制年限、录取顺序,确定
3、导师助研津贴发放标准,并将发放标准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学校根据标准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校科研津贴。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时制表交财务部发放助研津贴。第八条 助研岗位考核在学期末进行,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实施。以设岗导师为主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按照设岗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第九条 导师可对助研岗位考核优秀的博士研究生提高助研津贴;对助研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经所属培养单位审核,暂停该研究生助研岗位聘任,停发其一个学期的助研津贴。并将名单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同时停发学校科研津贴。第十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足额发放博士生助研津贴的导师,学校将停止该导
4、师下年度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减少3该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招生指标,并由培养单位补足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第十一条 除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博士研究生转换导师,接受的导师要按转入博士研究生当年录取名额补交助研津贴,将补交部分一次性划入学校账户。第十二条 根据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导师可从以下经费中支付研究生的助研岗位津贴:(一)纵向经费有明确劳务费预算的;没有明确预算的,劳务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 30%;(二)预算中没有明确人员费用的其他科研专项经费,但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20%;(三)横向经费中的 40%可用于劳务费的部分;(四)科研绩效经费和发展基金。发放形式:无现金转卡支付形式发放,按工薪计税,发至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办法(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研”奖学金实施细则) (山大学字200684 号)仍适用于2014 年前入学研究生。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