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爆破工程设计方案公共安全评估工作规范一、基本原则。(一)依法需由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的工程爆破,在受理审批时,以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共安全评估意见为技术审查依据,结合其他公共安全因素,作出是否同意爆破的行政决定,并组织实施现场监管工作。(二)评估机构应规范地对爆破设计方案进行公共安全评估,出具评估意见。(三)实施爆破的工程单位按照评估意见实施爆破施工和各项公共安全防范措施。二、需进行公共安全评估的工程爆破设计方案。(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下列爆破活动需经公共安全评估:1、硐室爆破。2、拆除爆破。 3、一次炸药量大于 1000 公斤的中深孔爆破。4、不采用中深孔爆破
2、技术且单个项目预计炸药使用量大于 10 吨的爆破。5、虽不够上述炸药量,但公共安全风险较大的爆破。(二) 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之外的,确信对公共安全无危害的爆破活动,不需进行公共安全评估。(三)决定上述爆破活动不需进行公共安全评估的责任人,须承担确认责任。(四)凡在我省从事上述爆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工程爆破资质。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和其他依法取得的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爆破资质为有效爆破资质。三、爆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基本规则。(一)工程爆破设计方案公共安全评估的程序为:1、申请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评估申请,提交评估资料。申请单位可以是建设业主也可以是设计单位。2
3、、公安机关出具评估委托书,由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申请单位送达(或邮寄)评估单位。3、评估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数据复核和必要的现场核实,提出评估意见,并交公安机关或申请单位。4、评估单位对一时难以评估的爆破方案,应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二)申请评估资料为:1、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评估申请书。2、申请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有效工程合同。3、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4、单位爆破资质证书。5、与爆破种类、等 级相适应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其他涉爆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件。6、与爆破种类、等 级相适应的工程专用设备、器材明细清单。7、与爆破种类、等 级相适应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及内部组织清单。8、
4、符合规范格式的鬃爆破工程设计方案,及方案所依据的参数及其来源的有效附件。9、公共安全处置明细表。10、警戒设置意见书及警戒图。11、与警戒范围内建筑、设施所有权人的赔偿协议书。(三)评估单位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四)任何单位、个人需承担所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文件真实、可靠、有效的责任。四、工程爆破审批基本规则。(一)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评估意见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爆破或同意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决定。市公安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爆破或同意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决定。省公安厅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爆破的决定。(二)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审批爆破工程,但A 级拆除爆破、一次炸药量大于 10 吨的爆破 须逐级报经省公安厅同意。B 级拆除爆破和一次炸药量为大于 3 吨、小于 10 吨的爆破需报市公安局审批。其余的爆破项目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局审批,如在设区的市,市区内的爆破由市公安局审批。(三)爆破现场警戒工作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业主、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或聘请保安人员参与警戒工作。五、其他事项。(一)从事涉爆活动的从业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二)对于硐式爆破、B 级及以上拆除爆破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爆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监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