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为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范、合理和有序流转,实现粮食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提升粮食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对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中心工作,以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为重点,以财政政策为导向,精心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大力推进我省农业水利化、机械化、科技化、合作化、市场化建设,打牢龙江农业发
2、展基础,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市场化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省粮食稳产增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补贴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集中资金支持种粮大户,重点扶持连片种植超千亩以上并已基本实现“六统一” (统一2整地、统一播种、统一投入、统一收获、统一销售、统一结算)的种粮大户,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和规模化经营,鼓励和调动其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2.动态管理。按照粮食耕种的土地面积(以下简称“耕种土地”)和集中连片程度等因素确定种粮大户,一年一定,有进有出,实行动态调整和档案管理。3.项目补贴。与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 )合作,通过
3、建立种粮大户贴息奖励机制,放大对种粮大户的贷款额度,加强对种粮大户信用资金监管,解决种粮大户资金紧张等问题。同时,对超级产粮大户(种植面积在 5000 亩以上)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提升粮食生产的规模化和机械化水平,降低粮食生产成本,增强种粮大户投入能力。4.易于操作。补贴办法简便易行,操作性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于广大农民和社会监督。二、补贴对象、补贴品种、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一)补贴对象: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在 1000 亩以上,并且单块连片种植面积不低于 500 亩的农民(农工)等个体粮食生产者,简称为“种粮大 户” 。具体 为:单个种粮大 户在一个县域内实际粮食播种面积
4、在 1000 亩以上(含 1000 亩,下同),并且单块连片耕种面积不低于 500 亩。耕地来源包括:本人分得的二轮承包田3(工资田);在本县范围内承包其他农户(农工)二轮承包地;承包乡村机动地、农林场、部队及单位耕地;个人开垦的具有县及县以上农业部门合法批准手续的耕地。不包括乡村集体和农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由集体(单位)自行耕种的耕地。对农户承包省农垦系统的耕地和跨县(市、区)承包耕地单独统计。(二)补贴品种:主要为水稻、玉米、小麦和大豆四个粮食品种。(三)补贴项目:1.建立种粮大户贴息奖励机制。与省联社对接,通过建立对种粮大户贷款的贴息奖励机制,对纳入管理的种粮大户,通过放大贷款额度的方式进行
5、补贴,贷款风险由省财政厅、省联社共同承担,省财政厅承担 70%代偿责任,省联社承担 30%代偿责任。具体流程为: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奖励资金,存入省联社,省联社按 20 倍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解决种粮大户的土地规模经营贷款需求。每年初,省财政厅将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名单传送省联社,并由省联社传送各地农信社,各地农信社根据种粮大户名单和种粮大户贷款申请,按相关规定审核后,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实力,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的贷款新规定,本4着“ 水旱分开,区别 品种” 来核定、核算金 额,确定种粮大户的贷款额度。种粮大户贴息奖励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种粮大户在土地流转和耕种经营中
6、支付承包费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按省联社设计出台的专门贷款品种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借款人使用信贷资金时,一般应采用支付令形式进行支付。对一次性支付信贷资金超过 5 万元的支付项目,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即借(贷)款人需支付承包费、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大笔资金时,应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支出项目及额度,村组织审核无异议后,报乡财政进行审核,并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转农信社进行支付,对直接支付经销商的资金,可采取由农信社直接支付方式。对种粮大户零星贷款资金支付,由当地农信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及贷款额度和实际支出需要进行审核支付。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粮食尚未出售造成无力还款的,或年中遇受重
7、大自然灾害,造成还款资金不足的,农信社可以再担保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一次展期。对于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逾期后,农信社和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共同进行催收贷款。逾期满 90 天后,由农信社和乡财政部门分别逐级汇总逾期贷款情况,省联社将全省逾期贷款数额及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省财政厅确认后,以风险担保金向省联社代偿 70%违约贷款本5息。对于已进行代偿处理的贷款,由县财政部门落实到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由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继续追索债权,追回资金在优先偿还农信社本息后,逐级上缴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定合理费用并给予适当奖励后,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对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贷款要认真审核,区别
8、对待,由于贷款人违规发放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2.建立对超级产粮大户(耕种面积在 5000 亩以上)项目补助制度。鼓励超级产粮大户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提高土地产能。依据种粮大户当年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仓储设施建设、农机具购置、粮食生产保险支出等实际投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四)补贴标准:每个项目的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依据国家每年下达的种粮大户奖励资金情况和市县申报情况一年一定,原则上每户每年各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三、种粮大户资格申报和确定程序对种粮大户资格的确认,采取农户申报、三级审核、县(市)政府最终确认的办法。省农垦系统比照农户处理,即,由农工上报,
9、农场和分局审核,省农垦总局最终确认。(一)农户申报。凡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大户,初次申报时,应提出申请并提供地块证明、自有耕地的合法手续(二轮承包地6的合同或土地证)和承包耕地的规范合同文本、交纳承包费收据、现有农用机械、种粮大户承诺书等证明材料。(二)村级(农场)核实。村级(农场)对种粮大户提供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逐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种粮大户耕地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耕地数量和连片种植面积是否真实、准确,承包合同是否真实和具有法律效应,种植粮食品种情况,是否由本人种植,有无转包情况。审核确认后,由村级出具种粮大户证明,证明材料由村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农场)公章后,随同种粮
10、大户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所在乡(镇)政府(分局)。(三)乡(镇)政府和分局核实。乡(镇)政府或分局负责对本地种粮大户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依据种粮大户提供资料和村委会审核资料,对种粮大户土地来源和粮食种植面积进行实际核查,并将核实情况在行政村(农场、单位)和乡(镇)政府、分局张榜公示不少于 7 天,如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需提供相关证据,经乡镇进一步核实后再次公示 5 天。张榜公布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耕地面积(并注明本人自有耕地面积和承包耕地面积、承包耕地的发包人姓名)、种植面积、连片种植面积和种植品种。同时,还要公布县(市)财政局、农业局和农垦分局的监督电话。信息公布无误后,由乡(镇)、农垦分
11、局对上述资料的审核情况出7具证明材料,并由当地财政所、经管站和乡(镇)或农垦分局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种粮大户申报材料、村级证明和乡(镇)的核实资料整理存档。同时,将全套材料复印上报县(市)财政和农业部门。(四)县(市、农垦总局)复核确认。县(市)财政、农业和省农垦总局等部门对各乡(镇)、分局上报的年度种粮大户资格申报表及各级审核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审核无误后,报当地政府确认,主要领导签字后,由财政、农业和省农垦总局等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备案。四、时间步骤按照财政部的总体部署,结合全省实际,我省开展对种粮大户试点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2 年 5
12、月至 6 月中旬):部署工作。在全省市、县财政部门和省农垦系统传达学习国家开展种粮大户实施财政补贴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启动试点工作;组织人员开展试点相关情况和数据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奠定基础。第二阶段(2012 年 6 月中旬至 7 月上旬):制定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全省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全省试点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第三阶段(2012 年 7 月中旬至 8 月底):资格认定。根据试点8方案,研究制定并下发种粮大户资格审核及管理办法、 种粮大户贷款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组织市县及农垦系统制定本地的试点方案和配套文件,开展种粮大户资格审核认定和建立档案等工作。第四阶段
13、(2012 年 9 月至 12 月):组织实施。按照试点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第五阶段(2013 年 1 月至 2 月):检查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含农垦系统,下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试点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为:种粮大户的资格认定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建立档案,档案存储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按要求组织申报、审核和公示,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补贴资金是否及时发放到种粮大户手中,补贴项目资金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各级是否对上逐级报告工作总结。六、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国家在粮食主产区开展对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是中央出
14、台的又一项惠农政策,对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动规模化粮食生产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由于我省耕地面积比较大,耕地情况比较复杂,开展试点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各地要充分认识对种粮大户实施财政补贴的积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政治思想过硬、9理解掌握政策能力较强、有一定粮食补贴工作经验的骨干负责补贴试点工作。同时,要深入基层、深入农户,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底数,把对种粮大户补贴政策落实好、贯彻好。(二)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方案要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试点方案,为确保政策落实提供制度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
15、研究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认真做好对乡、村基层政策指导和检查工作,从种粮大户申报资料第一关入手,严把政策关,确保对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尽量把矛盾消灭和化解在初始阶段。(三)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一是抓好种粮大户的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逐级审核确认种粮大户的资格,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种粮大户档案。二是组织好种粮大户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当地的实际和种粮大户生产情况,认真组织开展种粮大户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种粮大户所申报的项目逐级审核,确保补贴项目真实准确,同时,抓好所申报项目的实施。三是做好种粮大户的定期报表制度。四是认真做好种粮大户融资贷款资金申报审核和使
16、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恶意逃债事件发生。五是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并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六是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种粮大户履行相关义务,并在同等条10件下,优先将粮食销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四)验收检查,严格执行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终粮食补贴检查验收工作中,对上年度对种粮大户补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弄虚作假、把关不严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收缴全部套取的种粮大户补贴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种粮大户要与财政部门签订承诺书,对所申报信息和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取消种粮大户资格,从该农户粮食补贴等资金中等额扣缴所冒领的补贴资金。(五)加强管理,上报补贴信息。要充分利用农民补贴网,积极做好对种粮大户的补贴分配,打印分户补贴信息的公示表,以及向有关金融部门提供种粮大户分户补贴数额等工作,确保各方面补贴信息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其他事宜,按照粮食补贴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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