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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doc.doc

1、1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77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石化化工产业发展实际,以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规划产

2、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2(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搬迁改造,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石化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地区产业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式,分批分阶段实施。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

3、调,提供政策支持,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政策环境。属地管理,协同配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因地制宜,主动作为,超前谋划,完善沟通渠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合作的工作局面。(三)总体目标。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89 户,需要就地改造达标 70户、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 5 户、关闭退出 14 户。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 87 户 2018 年3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 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

4、 2 户 2025 年底前完成。(四)实施范围。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五)承接园区。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化示范产业基地、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以及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二、重点任务(六)有序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负责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分工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各地要针对每个搬迁改造企业具体情况,逐一分析,实行“一企一策一档 ”,明确时限,细化措施,周密部署,责任到人

5、。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度,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4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搬迁改造企业要根据搬迁改造计划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项目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要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思想工作;搬迁改造计划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牵头,省

6、工信委、安全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商务厅等配合)(七)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要加强项目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及时对安全、环保隐患进行整改,防止突发安全、环境事故,对整改后安全、环保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查处。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三同时” 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并强化投产后的安全、环保日常监督。要依法依规及时向就

7、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5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牵头,安全监管局、环保厅、工信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等配合)(八)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要妥善解决因

8、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分流职工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群体意见,在征得绝大多数人员同意情况下再做决策。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牵头,省委网信办、维稳办、信访局、省人社厅等配合)(九)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充分发挥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结构优化等相结合,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

9、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6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牵头,省工信委、安全监管局、国资委、发改委、环保厅等配合)(十)规范化工园区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制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发展总体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进一步完善集中供水、集中供热、供气、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工程,为项目落地提供支撑条件,不断提升园区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规范发展水平。加强入园项目评估审查,积极承接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支持鼓励类化工

10、项目进入园区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环保制度,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环保管理需要的人员,强化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建立园区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环保厅、安全监管局、工信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商务厅等配合)三、政策措施(十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结合实际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7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或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

11、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牵头,省财政厅、住建厅、金融办、地税局、国税局等配合)(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合理资金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采取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

12、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各市人民政府、省金融办牵头,人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等配合)(十三)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改造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同8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据国土资源部等 8 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适用范围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620 号) ,对工业用地采取租让结合供应方式。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

13、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搬迁企业腾退的土地再利用

14、的,要按照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环发2012140 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住建厅、地税局、国税局等配合)四、工作要求9(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 ,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工信委、省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省委网信办、维稳办、信访局,省金融办、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商务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省国税局、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

15、局、黑龙江保监局、人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农垦总局对属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切实履行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协调联系机制,抓紧完善配套政策,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及时间节点,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按时保质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各地实施方案于 2018 年 6 月底前报送省政府

16、,抄送省工信委、安全监管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10(十五)明确部门职责。省工信委、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措施,积极争取对口国家部委配套政策支持。省国资委要督促相关出资企业按照政府部门要求推进搬迁改造项目实施。 (省工信委、安全监管局牵头,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十六)加强督促检查。省工信委、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搬迁改造任务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要于每季度末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工信委、安全监管局。 (省工信委、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配合)附件:黑龙江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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