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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1、1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说明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增加:“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的依据方面增加:“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章程”。2、第三条增加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删除:“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1、将“学习年限”修改为“修业年限” ;增加:“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作为其定义;对最长修业年限的界定增加:“含休学、保留学籍” ,使表述更

2、加严谨。2、增加 2条内容:“第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 “第七条 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创业并获批的,可再延长修业年限 2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1、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对新生入学报到所持证件增加了持“身份证”的要求,对新生请假增加“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工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十个工作日)” 的时限作了要求。2、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完善新生报到时的资格审查,增加: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2际情况不符,或者

3、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新生入学三个月的复查进一步细化,增加:“分别由学工部查阅本专业学生档案,进行入学资格及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务所组织体检,进行健康复查。”。3、第八条的内容修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条对保留学籍的条件进行了划分,扩大了保留学籍的范围,增加:“3、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在入学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第十一条对保留学籍者申请复学的程序和材料进行了说明。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应在原录取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撤销的,可安排到同一

4、录取批次的其他专业学习。”5、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十三条:删除第九条“学生有缴交学费的义务,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和“学院教务部负责办理学生报到注册,并及时将报到注册情况报学院办公室。”第十四条:将第九条的“学生有缴交学费的义务,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修改为:“学生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增加:“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助学贷款申请、缓交学费申请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在开学 4周后仍未缴纳学费并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由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缓、贷手续且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6、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恢复学籍时,按注册年度同专业同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31、章节目录“考勤”修改为“考勤与请假”。2、第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具体考勤管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将第十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照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军训、社会调查等,按每天 7学时计算。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执行。”拆分为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学生因参加校级及以上团体活动而缺课的,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

6、书面申请,经活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备案。”4、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对病假、事假的请假天数进行统一。删除“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教务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部备案。”第五章 课程设置与修读1、删除第十四条。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生根据学校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校内或跨校其他专业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所在系和教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3、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大学英语为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必修课程,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7、成绩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免修剩余学期的4大学英语课程,具体办法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大学英语课程免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教务部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学生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完整记载,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补 1”、“重 1”,打印学生学业成绩表时,以最高 1次成绩作为有效成绩。学生毕业后所有成绩完整地存入学籍档案。”2、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3、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五

8、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每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在 90120分钟。试卷(分 A、B 两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题量、难度合适)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核签字,并确定正式考卷后交文印室和教务部。”4、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除:“军训、公益劳动、社会调查、实习、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凡考核成绩达到 60 分以上(含 60 分),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凡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或实践环节的学分。”增加:“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或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分认定按照福建师范

9、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综合素质拓展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执行。”5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1、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2、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1、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在学期末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教务部复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在校园网上公示 5个工作日后,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2、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须在学期末一个月内向学校递交转学申请材料,教务部负责审核转学条

10、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学工部面试合格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在校园网上公示 5个工作日后,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3、转学完成后 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3、将第三十四条拆分为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增加:“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1、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改为:“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可以申请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经学校医务所认可的医院诊断,因伤、病需停课治疗(或

11、疗养)时间超过六周的;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6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六周的;3、因创业需要中途休学的;4、本人申请休学的;5、因不能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2、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删除“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3、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增加“因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可以复学的诊断证明书外,还需要提供监护人的安全承诺书,经学工部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复学手续。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者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其中第 3款改为:“触犯国家法

12、律,构成刑事犯罪者,”4、删除第四十二条。5、合并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第九章 留级、退学1、合并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增加:“学生因特殊原因可申请留级。留级在每年 9月底办理一次。”2、第四十七条拆分为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删除“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将退学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起经 15 个工作日即视为递交,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改为:“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退学,由学工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部签署意见后,提交院长

13、办公会议研究。学工部在提出处理报告前,应告知学生退学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7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有陈述和申辩要求的,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工部、学生所在系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办理退学手续。”第五十九条,改为:“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退学通知书由学工部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在学校网站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3、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

14、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妥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2、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或由于意外伤残而造成行动不便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3、退学学生退学手续办妥后,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或写实性学习证明。4、退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清退按“闽价2005费 435号”规定办理。5、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4、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办法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

15、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1、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增加:“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备条件。”2、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增加:“留级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以编入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83、删除第五十一条。4、第五十三条拆分为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须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按在校生管理,随下一年级学习,未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的,作结业处理。”第六十五条改为:“结业生离校后,在

16、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返校参加所缺学分课程的补考或重修。考试合格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向教务部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六十六条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5、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八条,改为:“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业未满一年退学的,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6、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增加:“第七十条 基本学制内暂不毕业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关于毕业班未毕业

17、学生学籍处理的暂行规定执行。”增加一章“学业证书管理” ,作为第十一章1、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增加:“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9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删除“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院授予学位证书” 。2、第五十八条改为第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则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章附则 改为第十二章1、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增加:“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2、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六条,改为:“本规定从 2017年 9月1日开始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暂行)废止(2014 年 7月修订),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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