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闽台车辆互通,规范福建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福建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简称两岸间道路货运,下同)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两岸间道路货运是指经福建省和台湾地区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货运车辆(含挂车)通过滚装船舶在福建平潭和台湾地区指定港口上下,并办理口岸相关手续后进入平潭或台湾地区的道路货物运输。第四
2、条 两岸间道路货运应当遵守两岸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并坚持互利共赢、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原则。第五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两岸间道路货运管理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两岸间道路货运管理工作。第二章 备案管理2第六条 大陆经营者拟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的,应当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备案表;(二)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三)拟投入运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复印件;(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拟投入运营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第七条 台湾地区经营者拟从事两岸
3、间道路货运经营的,应当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备案表;(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的批件及其复印件;(三)台湾地区登记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第八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在 2 个工作日内签署备案意见。对完成备案的台湾地区经营车辆同时配发台湾地区车辆大陆(福建平潭)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九条 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者应根据相关规定,到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的大陆经营者,应当在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根据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营运手续。 3第三章
4、 运营规范第十一条 经营两岸间道路货运的台湾地区车辆,应当符合大陆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质量限值的规定。涉及超限超载运输的,应当遵守大陆地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承载两岸机动车辆的滚装船及其安全与防污染事项应遵守交通运输部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做好相应安全工作。通过客滚船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的车辆不得装载危险品货物。第十三条 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的车辆应当通过滚装船舶按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关境后,按照规定的区域运行。第十四条 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的台湾地区经营者不得经营福建平潭地区区间内道路货物运输,且不得在大陆境内福建平潭以外地区承揽货物。台
5、湾地区经营者在福建平潭境内应当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并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车辆。第四章 服务监督第十五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积极提供在线办理备案、服务指南等并向两岸车4辆提供通行、天气、相关政策等公共信息服务;完善服务设施,试点建设、改造两岸车辆互通综合服务枢纽,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等系列综合服务。第十六条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当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