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西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处置质量和效率,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青财资字20182254 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
2、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质量;(二)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2(四)坚持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1(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
3、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实行信息动态管理。3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定专门人员,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第九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近 3 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诚实守信,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方可参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活动。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
4、定本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按照规定权限对本级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 批)或备案;(三)对本级各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监督和工作指导等。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4(二)按照规定权限对部门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三)对本部门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处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
5、理相关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章 3 章 资产处置程序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申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后,对规定5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核审批。财政部门对主
6、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批复;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四)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将评估结果告知行政事业单位。(五)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对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应进行公开交易;经批准报废、仍有残余价值的,或由单位自行征集受让方进行公开处置,或进行公开交易。公开交
7、易的资产,交易价低于评估价 80%时应暂停交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六)收入上缴。处置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6时上缴财政部门。(七)账务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将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调整。 章 4 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 限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行政和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车辆的处置,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在 7 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行政和公益性一、二类事业单位除房屋、车辆以外的资产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处置,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批复后 7 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资
8、产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处置,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货币性资产的处置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二)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办法,按照权限和规定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三)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一年不超过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处置一次。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单位应当及时完成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7第十七条 县、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权限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五章 无偿转让第十八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包括调剂、调拨、划转等。行政事
9、业单位国有资产一般不向企业无偿转让和调拨。第十九条 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及意见;(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转让,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跨级次、跨部门的资产无偿转让、双方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由转让方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六章 对外捐赠8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资产,自愿无偿转让给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单位或组织的
10、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第二十二条 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及意见;(三)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接收捐赠意见;(五)意向性捐赠协议;(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向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捐赠国有资产。第七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第二十四条 有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9第
11、二十五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换的行为,该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差价)。 第二十六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不适合公开拍卖、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公开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七条 有偿转让和置换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二)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有偿转让和置换事项的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
12、(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四)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五)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置换单位基本情况、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是否被设置为担保物)等情况说明;10(六)涉及土地、房屋、车辆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必要时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八条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格的 80%。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第八章 报 废第三十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相关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或经技术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第三十一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等;(二)报废(拆除) 房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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