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0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为切实加强办机动车辆管理,本着“安全、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车辆使用、维修、保养、停放等规范有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车辆使用范围一、执法保障用车1、公安巡查、接处警;2、交警巡查、接处警;3、运管执法、执勤;4、城管执法、执勤。二、应急保障用车1、执法执勤、侦查办案、协助办案等工作;2、开展监察、督查、考核、现场踏勘等工作;3、处置应急突发事件;4、单位集体用车或出车范围超出宁波老三区公干;5、需要存取、携带大额现金、发票,携带公章等贵重物品,领取保密文件等;6、职工伤病孕等需送医院。第二条 车辆使用流程执法保障用车确定随班移交原则。出车前,使用人应填
2、写车辆使用台帐,每月底上交综合科车管人员汇总。应急保障用车严格落实车辆派遣审批制度。出车前,使用人应填写派车单(见附件一),经相关科队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能出车。派车单一式两联,一联随车备查,一联单位留存作台账用。第三条 车辆管理制度1、我办车辆管理部门为综合科。所属车辆由综合科统一管理、统一定点维修(保养)、统一结算费用。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等严格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综合科每季度对所有车辆用油、维修、行使里程、出险及违章情况等进行公示通报。3、车辆燃油一车一卡,一律到中国石化指定的加油站加油。4、由各科所队配合综合科做好执法保障用车的管理工作,各科所队负责人必须指定一名车管员,负责做
3、好责任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及车辆使用台帐、车辆管理台帐(见附件二、三)等相关台账记录工作,做到一车一台账。5、各科队要对车辆严格管理,正确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公车私用;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要领导批准。6、在本单位及单位安排的停车场,公用车辆及私家车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到按序停放,不得多占车位、乱停乱放,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引导;外出车辆停放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乱停乱放。无特殊情况,所有车辆均不得在居民小区或其他区域过夜停放。7、驾驶执法专用车辆(警车)按规定携带证件如“人民警察证或警辅人员有效证件”、“驾驶证”、“警用车辆准驾证”的。配发到各科所队的电瓶车辆由科所
4、队长指定专职驾驶员,以上人员报综合科备案,并协助综合科做好车11辆管理工作。车辆驾驶者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严禁酒后开车。由于违反交通规则(包括不按要求停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违章处罚、损毁、失窃等,一律由驾驶者负全部责任。8、因公务活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余部分根据我方过错程度,依据相关规定,由综合科出具处理意见,经办领导批准后执行。公车擅自私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由当事人承担。9、爱护车辆设施,严格遵守一日“三检”(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认真检查),以确保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状态。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10、车辆使用完毕后停放至指定区域,做到按序停放,不得随意
5、、无序停放。指定停放地点:南广场(大巴停放处)、北广场(新办公大楼南北大门进门空地)。电瓶车实行定点清洗,保持整洁,定于每周四(全天)统一清洗一次。各科队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停放在大巴停放处,如未做到导致清洗不及时、车容不洁的,扣除科队考核分。第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1、车辆维修一律到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2、车辆维修应“先申请后维修”。驾驶人员将存在故障情况报科队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综合科核实无误,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见附件四)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未经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送厂维修,否则相关费用自理。3、维修费用低于 1000 元以下的,须报本科队负责人和综合科负责人签字确
6、认;维修费用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须报办分管领导审批;维修费用超过 5000 元的,还须报办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送修。4、车辆维修时,驾驶人员必须在场,对修理厂的更换是否属正规配件等予以核实监督,维修后的维修详细清单以及审批单由各科队存档,与车辆台账一起报综合科备查。5、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人员如发现车辆修理项目、更换零件与维修审批单不一致时,要立即通知综合科车管人员到场核实,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销。6、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生维修费明显超出预算的,须由综合科车管人员到维修厂核实修理费用和办理相关手续,并由驾驶人员在修车单上签字确认。车辆修理费用报账时,必须认真核实修理审批单、维修清
7、单,经综合科确认无误后,方能给予报销。7、车辆在行使途中发生故障需立即维修的,必须先通过电话等形式向综合科车管人员及本科队负责人报备,并补办相关手续。8、车辆应进行定期保养。按照车辆行使的里程数等情况,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原则上车辆行驶每 5 千公里更换一次机油,行驶 5 万公里以上更换轮胎,特殊情况需报综合科同意后方能提前更换。附件:一、派车单二、车辆使用台帐三、车辆管理台帐四、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附件一2 2派 车 单编号:申请科队: 车牌号 驾驶员使用时间月 日 时月 日 时 随车人员用车地点 用车理由科队长签字派车人: 日期:附件二年 月车辆使用台账科队
8、: 车牌号:浙 B出车时间 驾驶员 用车事由及方向 随车人员 归队时间33附件三年 月车辆管理台账车牌号:浙 B科 队 加油卡号责任人 本月里程数日期油卡充值记录 金额加油 日期4 4当日油价记录加油金额日期 维修内容 金额维修记录55附件四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时间: 年 月 日科队 车辆号牌 浙 B 品牌 行驶里程 公里维修(保养)项目预计金额 元 申请人 科队长签字 综合科 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备注 6 6机动车辆使用管理考核办法为切实有效地落实办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文明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1、考核对象各科所队。2、责任部门由综合科会同执法科、督查科负责实施。3、考
9、核形式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点检查与路面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月一次,对各科队所车辆使用管理、台帐资料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当事驾驶员和相关科所队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并报办党组研究决定。4、奖惩措施1、应急保障车辆出车期间,必须随车携带出车单 。检查发现无出车单出车的,对相关科队所负责人和驾驶员进行通报批评。2、由于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包括不按规定停车)导致的违章处罚、损毁、失窃等情况,一律由当事车辆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海曙区南站综管办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第三条第八款执行,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驾驶员相应的责任。3、对擅自将车辆外借、
10、公车私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在全办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公务交通费;协管员作严重违纪一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的考核奖。4、各科所队未指定机动车辆保管人,存在台帐资料不齐全、车辆设施不完备、车容车况不佳、乱停乱放等现象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5、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的,修理费用不予报销。6、发现私家车多占车位、乱停乱放,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引导的,第一次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扣考核分;第二次取消责任人停车资格。7、综合科年终组织对各科队所、执法线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比,对全年未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用低、燃油使用少的科队,予以通报表扬。5、相关说明本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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