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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

1、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及我市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完善和加强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推进十堰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对我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作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备选队伍。第三条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

2、十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四条 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 认定第五条 十堰市市 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组织认定一次。受理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 7 月 30 日。第六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年销售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二)、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可以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

3、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四)、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 有独立的自有知识产权,新产品开发周期短,技术开发投入额在我市同行业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五)、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 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六)、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技术创新绩效显著。(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

4、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2、涉嫌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第七条 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一) 、企 业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十堰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 告(见附件一)和十堰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二)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十堰市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市科技局、

5、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三) 、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 )对企业申请 材料进行初评。(四) 、依据初评结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五) 、市 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 评结果、 专 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三章 评价第八条 依据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九条 评价程序(一)、上报材料:十堰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 7 月 10 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主管部门。评价

6、材料包括:十堰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 4)、十堰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二)、材料初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及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 7 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式两份)。(三)、材料审核: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论 ,并形成 评价报告。(四)、评价结果确认: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正式发布评价结果。第十条 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 90

7、 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在 60 分(含 60 分)至 90 分之间为合格;(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 60 分至 65 分(含 65 分)之间;3、企业已破产或被兼并;4、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第四章 调整与撤消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二)、企业自行要求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五)、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第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评价材料的数据和

8、内容应真实并准确、可靠、完整。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级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十三条 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依据评价结果对调整与撤消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五五五 管理与政策第十五条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定期召开全市技术中心工作会、交流会、座谈会,对技术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第十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布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时,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 30 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

9、上报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科技局对上年度技术中心评价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将优先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第十八条 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享受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发展“ 双亿工程 ”的意见 (十政发200712 号)的有关政策。第十九条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政府部门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对市级技术中心按照财政部财工字(96)第 41 号及财税20068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大技术开发费投入力度的工作给予优先支持。五五五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解释。附件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提纲.doc附件 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xls附件 3: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修改版).xls附件 4: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总结提纲.doc附件 5:企业技术中心有关指标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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