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依据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 安徽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在安徽省的推广应用。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发放证书标志。第三条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主管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安徽省农业
2、机械管理局最新公布的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相应售后服务能力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香港、澳门、台湾的 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大陆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应提供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经过公证的中文委托书。第六条 申请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 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
3、销售量不少于 30 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 10 台(套)。 第七条 申请者向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应当是企业明示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当地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第八条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以下文件之一:(一)新产品鉴定
4、证书;(二)省级以上科研鉴定或投产鉴定证书;(三)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报告;(四)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五)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第三章 审查与受理第九条 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第十条 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缴纳鉴定费用。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最新公布的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二)销售量不满足要求;(三)产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四)批量投产时间不满一年的产品;(五)
5、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六)申请材料不齐全。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第十二条 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 农业部或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发布的相关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二)安全性检查(评价);(三)可靠性评价;(四)适用性评价;(五)使用说明书审查;(六)三包凭证审查;(七)生产条件审查;(八)用户调查。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承担产品检测和生产条件审查等工作的人员应对企业资格、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型号
6、、注册商 标、产品 产销量、销售区域等进行确认。第十四条 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第十五条 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时,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过 3 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第十六条 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应于鉴定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后报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审批。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申请复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报送的推广鉴定报告等材
7、料,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经批准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公告的形式印发并在安徽农机化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在安徽农机化网上公布相应产品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向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领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可对通过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生产条件检查;(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规格变化情况检查;(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第二十条 获证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资格,应在
8、有效期满之前提出重新推广鉴定申请。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地址、商 标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推广鉴定证书的,证书 持有人应当向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证书变更申请,报送相关材料证明,变更的推广鉴定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相同。第二十二条 遗失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证书持有人应及时向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申请补办,并提交在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等证明材料。补办 的推广鉴定证书与原证书有效期相同。第二十三条 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予公告:(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二)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三)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