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安徽医科大学“校研究生助学金 ”管理 暂行办法业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安徽医科大学2014 年 8 月 22 日安 徽 医 科 大 学 文 件校研字 201431 号- 2 -安徽医科大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校研字 201412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校研究生助学金 ”用于资助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第二章
2、 资助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三条 “校研究生助学金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 元,评选比例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人数的 1020%。第四条 “校研究生助学金” 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生活简朴,原则上是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校研究生助学金” 资助 :(一)因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二)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的;- 3 -(三)未经同意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的;(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六条 获得“校研究生助学金 ”资助的
3、研究生,同一年度不能与其它助学金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除外)。第三章 评选程序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校研究生助学金” ,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情况,对申请“校研究生助学金” 的研究生进行 评议,初步确定推荐名单。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应将确定的拟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
4、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一条 学校确定“校研究生助学金” 名单,并将资助金额一次性发放至获资助研究生个人的银行账户。- 4 -第十二条 “校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各类弄虚作假行为。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助学金评选暂行办法(研字200524 号)废止。第十四条 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我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助学金参照执行,原安徽医科大学“ 东南研究生助学金” 评选暂行办法(校研字201023 号)废止。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5 -主题词:学生工作 研究生 助学金 通知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4 年 8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