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台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相关机构职责 2.2.1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2.2.2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2.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2.2.4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 2 - 4.1.1 市有关部门的响应 4.1.2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现场 应急处置
2、4.4 医疗卫生救助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6.2.3 交通运 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 3 - 6.2.5 物资保障 6.2.6 资金保障 6.2.7 社会动员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
3、1 公众信息交流 6.4.2 培训 6.4.3 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7.2.2 责任追究 7.3 市际沟通与协作 7.4 预案实施时间 - 4 - 台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4、决定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 17 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 2011 222 号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级别分为: 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 - 失踪),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5000 万元以
5、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台山市范围内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害 灾难的应对工作 。 1.4.2 当发生
6、超出镇政府(街道办、农场,下同)应急处置能力,或跨镇级 行政区、跨多个领域 (行业和部门 )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启动本应急预案。 1.4.3 当发生 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安全生产事故灾害灾难后 ,迅速启动本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请江门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逐级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 6 - 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 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
7、基础作用。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实行各镇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有关部门应当与镇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5.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 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
8、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市安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 7 -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策划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 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1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政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指挥机构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市安监局,市安
9、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较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长; 第一副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人民武装部部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市委市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市安委办(市安监局综合股)副主任(股长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 如领导因工作调整而缺位时,应及时依次补上。 2.1.2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指挥人员如下: 武装民兵应急抢险指挥员:市委常委、市人民武装部部长; 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
10、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员:市卫生局局长;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江门台山供电局局长;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安监局- 8 - 局长; 环境污染监测应急 指挥员:市环保局局长;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海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江门台山海事处处长(或副处长); 港口码头车站及水陆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海洋捕捞与渔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民爆品(仓储环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食
11、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教育局局长; 矿山及地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特种 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建筑施工、危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燃气、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农业农机农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农业局局长; 气象灾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气象局局长; 山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林业局局长; - 9 - 水利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水务局局长; 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员:市旅游局局长; 供水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2、指挥员: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董事长。 各专业应急指挥员因工作调整而缺位时,由该专业部门领导依次 补上。 2.1.3 各镇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镇政府确定。 2.1.4 本市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人民武装部队、武警部队、公安部门、安监部门、海事部门、卫生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环保部门、应急策划专家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和有关市际救援力量及驻地部队等。 2.1.5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
13、2 相关机构职责 2.2.1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2.2.1.1 决定启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2.1.2 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 2.2.1.3 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设施设- 10 - 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1.4 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示江门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江门市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2.1.5 协调市际救援力量和驻地部队增援。 2.2.2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2.2.2.1 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决策咨询和建议; 2.2.2.2 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研究分析工作; 2.2.2.3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镇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涉及多个领域、跨镇级行政区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直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如下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2.3.1 根据市应急救 援指挥中心的指示全力实施应急救援; 2.2.3.2 划定事故影响范围,设置安全警戒线; 2.2.3.3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财产; 2.2.3.4 调集和配置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切断事故灾害链; 2.2.3.5 组织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工作,组织事故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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