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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试行).doc

1、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管理及考评工作,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为了全面反映和评价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帮助学生找出差距,激励学生不断进取。综合测评坚持全面性、教育性、客观性、可行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 ,评选“优秀学生” 、 “三好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作为学生入党、毕业就业、择业推荐的主要参考。第四条 综合测评以学年为单位,

2、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智育、文体三个方面表现。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文体测评分三个单项构成。其中每个单项又分为若干分项,德、智、体三个单项分项计分、排名。第二章 德育测评第五条 德育测评分:由德育实践活动表现分、操行表现分组成。该项评分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组成班级评审小组据实进行评分。第六条 德育实践表现:该项总分 20 分。包括参与各项思想教育活动、社会实践、公益劳动。每学年各项参加两次以上取得 15 分基本分,未达到要求的不给分,参加次数多、表现突出者可由辅导员(班主任)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 5 分。第七条 操行表现:该项评分基础分为 80 分,由班级评审小组据实进行加减分。加分后,

3、累计分不超过 100 分,扣分后,累计分不低于 0 分。学生所得总分按 80%计入德育测评分。本项总分未达到 90 分的学生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未达基础分的学生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处理。(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1、及时制止、检举、揭发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加 510 分;2、凡受系部通报批评者一次减 2 分,受学院通报批评者一次减 4 分。3、凡受警告及以上各项处分者,应扣分为:警告减 25 分、严重警告减 30分、记过减 35 分,留校察看减 40 分。受到党、团组织纪律处分的同学,参照纪律处分扣分。开除团籍、党籍者,分别扣 50 分和 60 分。因同一事由(件)被扣分者,以最高

4、项记,不同事由(件)造成的扣分要累加。(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相尊重,严禁拉帮结派。1、有顶撞、污辱、威胁等以及其他不尊敬教职工、不服从学校管理行为的,减 510 分;2、有故意损害他人利益,影响同学之间和睦相处的,减 24 分;3、有拉帮结派、惹事生非等不良行为的,减 510 分。(三)明礼诚信,考试中坚持实事求是,严禁舞弊行为;乐于助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1、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的,加 510分;2、冒领他人财物(金额较小) 、私拆他人信件等侵犯他人权益行为的,减25 分;3、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减 510 分;4、无故不按时缴

5、纳学校规定的有关费用的,减 25 分;5、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有抄袭行为的,减 25 分。(四)生活上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同学之间不相互攀比;校园内严禁吸烟、喝酒。1、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的,减 13 分;2、在校园内喝酒、滋事的,减 25 分。(五)保持公共场所整洁卫生,遵守宿舍文明守则;爱护、珍惜公物,保护公共设施,用水、用电力求节约。1、宿舍卫生被学校、学院通报表扬的,每位成员加 2 分;被评为校、院级文明宿舍,每位成员加 46 分。2、爱护公物和校园环境,有实际表现的,加 25 分;3、不注意公共卫生,乱丢果皮纸屑、随地吐痰的,减 12 分;4、在宿舍走廊

6、踢球者,熄灯后在学生宿舍上网游戏、大声喧哗、起哄者;、学生宿舍使用违禁大功率电器、私自留客住宿、喂养宠物、晚归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减 25 分;5、学生宿舍因“脏乱差”被学校、学院通报的,每位同学减 2 分,室长扣3 分。6、不按学校规定,在外租住房屋者扣 10 分。7、故意损坏图书、破坏公物、破坏校园环境的,减 25 分。(六)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遵守网络公德,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制品;严禁赌博。1、校园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制品的,减 510 分;2、校园内有打麻将、赌博及变相赌博行为的,减 510 分。(七)注重个人品行修养,仪表整洁端庄,语言文明;男女同学之间交往大

7、方有度,举止得体。1、学生在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穿拖鞋和着装不整的,女生在公共场所穿着暴露、浓妆艳抹等现象的,减 25 分;2、言语粗俗,用粗话、脏话侮辱、辱骂他人的,减 25 分。3、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行为不检的,减 25 分。(八)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营造良好学习氛围,维护好课堂正常教学秩序。1、不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有使用通信工具、睡觉、闲聊、看报、饮食、随意进出教室等影响课堂教学秩序行为的,每次减 2 分。2、不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上课迟到、早退的,每次减 3 分;3、无故旷课(含晚自习)者,每旷课 1 学时减 5 分;(九)培养和树立集体意识,增强集体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

8、;热爱劳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1、服从组织安排,关心集体,积极为同学服务,酌情加 25 分;2、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无私奉献,如捐款、捐物、义演、无偿献血、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事迹突出者,可酌情加 1 至 5 分。 (加3 分以上须获院级及以上表彰)3、无故不参加班级、系部及学院等组织的要求必须参加的活动者,每次扣1 分,造成一定影响的每次扣 3 至 5 分。(十)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珍惜和爱护学校形象。1、维护学校形象,有实际表现和具体行动的,加 510 分;2、不遵守社会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影响学校声誉、形象的,减 510分;3、校园内起哄闹事

9、,扰乱秩序的,减 510 分;4、不接受门卫工作人员检查,无理取闹的,减 25 分;5、不遵守食堂就餐秩序的,减 12 分。(十一)操行表现其他加分。对符合下列条款的学生,由班级评审小组予以认定加分:1、凡表现突出,在本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院级荣誉称号及表彰的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受院、系部通报表扬者分别加 1 分、0.5 分。获数项表彰取最高项,不累加。2、凡本年度评为国家级、省级、院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主要骨干加 3 分、2 分、1 分,其余成员可加 2 分、1 分、0.5 分。获数项表彰取最高项,不累加。3、认真参加军训且合格者一次性加 1

10、 分,优秀个人加 2 分。4、主要学生干部(班长,团支书,校、院团委(团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园文明建设服务队、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加职务分 3 分。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各部(组)正副负责人、校艺术团等正式学生社团负责人加职务分 2 分,上述组织和学生社团及班委中其他学生干部和寝室室长加 1 分。兼任数项工作取最高项,不累加。5、本学年度没有担任学生干部,但各方面表现较好,且为校、院、班级集体工作做出较大贡献,对学校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意见被采纳者,可酌情加 1 至2 分。第三章 智育测评第八条 智育测评分由学业成绩分、奖励分和扣分组

11、成。第九条 学业成绩分以平均成绩计,按各科平均成绩算,其计算公式:学习成绩= S(Ai*ai)/ S ai其中 Ai 为学年计划内统一安排的必修课、限选课考试成绩,ai 为该科学分,S 表示求和。辅(选)修课不计入此项成绩。考核成绩优记 95 分,良记 85 分、中记 75分、及格记 65 分、不及格记 50 分。重修或补考课目不按重修成绩计算,按原始分计算,缓考科目按相应学年计算。第十条 智育奖励分(10 分) 。(一)参加国家、省(市)校、院单科业务竞赛、科技成果展获奖者按以下标准加分。奖 类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级 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国家级 8 6 5 4省

12、(市)级以上 6 5 4 3校级 5 4 3 2院级 4 3 2 1(二)在校级以上学术刊物(会议)发表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 ,按校、省(市) 、全国、国际分别加 3 分、5 分、8 分、10 分;发表在正规报刊上的非学术性文章可参照加分,最高不超过 3 分。(三)积极参与组织科技、文化等活动,成绩突出者可加 2 至 4 分。(四)积极参与科技推广、科技扶贫,为学校扩大科研产品成果、联系科研项目,取得实际效益可加 2 至 8 分。以上各项均应有正式证明及有关部门核准方可加分。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扣分。(一)考试违纪、作弊者,除在德育测评中扣分外,另在本项测评扣 10 分。(二)不遵守教学秩序,

13、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如迟到、早退、旷课、影响教学等行为) ,除在德育测评中扣分外,另在本项扣 5 分。第四章 文体测评第十二条 文体测评由文体表现和文体奖励及扣分组成。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50 分) 。(一)校级运动队队员、艺术团团员等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加 10 分,院级队员加 5 分,未按要求参加活动者不加分。(二)身体健康,各门课程病假一学期不超过 8 学时者加 10 分。(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者加 20 分;(四)体育达标者加 20 分;(五)积极参加校、院及班级文体活动者加 2-8 分。第十四条 文体奖励(50 分) 。(一)在校级体育、文艺、美术、演讲及其它文体竞赛中获前八名者分别加 3

14、 至 10 分,荣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10、8、6 分,鼓励奖加 2 分。参加院级各类比赛获奖加 2-5 分;(二)积极参加组织各项文体活动,成绩突出者可加 2-5 分;(三)获奖集体项目,每位成员加个人获奖应加分的三分之一。(四)在省级以上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前八名者分别加 8 至 15 分,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15、12、8 分,鼓励奖加 5 分。(五)在体育比赛中破校或省、全国纪录,分别加 10 分、15 分、20 分。某一类活动数项获奖取最高一项,各项累加分不超过 50 分。以上各项均应有正式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方可加分。第十五条 凡无故不参加校、院、系、班级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 5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 10 至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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