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厦 门 城 市 职 业 学 院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开展,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激发广大教职员工的科技创新活力,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 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财科教20176 号)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6304 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637 号) 、
2、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6214 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的通知 (厅字201617号) 、 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 (教党201639 号) 、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 (厦委发201621 号)、 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社科联联20174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以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2第三条 横向经
3、费指高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协议)项目。横向经费管理实行经费预算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经费开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条 纵向经费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各类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简称纵向经费) 。学校为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的经费和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此办法执行。第 二 章 管 理 职 责第 六 条 学 校 坚
4、持 以 人 为 本 , 以 调 动 科 研 人 员 积 极 性 和 创造 性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 按 照 科 研 活 动 规 律 和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要求 , 完 善 政 策 , 优 化 管 理 流 程 , 完 善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 为 科 研 人员 潜 心 研 究 营 造 良 好 环 境 。第 七 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实 行 学 校 集 中 统 一 核 算 , 科 研 处 、财 务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 组 织 人 事 处 、 纪 检 监 察 与 审 计 室 等 业 务 管理 部 门 及 院 ( 系 、 所 等 )( 以 下 统 称 院 ( 系
5、 ) 等 单 位 相 互 配 合 ,项 目 管 理 与 财 务 管 理 相 互 结 合 , 履 行 职 责 和 接 受 监 督 相 互 统 一的 体 制 。第 八 条 强 化 学 校 法 人 责 任 , 按 照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管 理 、责 任 到 人 ”的 原 则 , 实 行 科 研 经 费 校 长 责 任 制 。 在 校 长 的 领 导下 , 分 管 财 务 、 科 研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对 经 费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分 工 负责 。3第 九 条 学 校 实 行 科 研 经 费 的 分 级 管 理 机 制 , 科 研 处 、 财 务与 资 产 管 理 处 、 组
6、织 人 事 处 、 纪 检 监 察 与 审 计 室 等 业 务 管 理部 门及 院 ( 系 、 所 等 ) ( 以 下 统 称 院 ( 系 ) 等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分 别承 担 相 应 职 责 , 共 同 做 好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工 作 。 具 体 如 下 :( 一 ) 科 研 处 的 主 要 职 责负责通过本部门下达的纵向项目的相关工作;指导和审核课题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协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协助科研项目结题和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7、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全程管理;配合组织人事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科研绩效考核。(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报年度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和年度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核算科研项目研制成本,按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审核各项费用支出,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参与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及合同签订、研制工作的造价控制及科研项目财务决算;配合组织人事处、科研处考核绩效经费工作。(三)组织人事处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同科研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8、合理安排绩效经费。(四)院(系)的主要职责领导和督促本部门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4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五)纪检监察与审计室的主要职责承担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六)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经
9、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或任务书)合理合法合规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十条 各级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重点课题分别为获资助经费的 2.5、1.5、1 倍;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一般项目分别为获资助经费的2、1、0.5 倍。上级单位批准的项目,有具体配套经费要求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如低于学校配套经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配套。第十一条 校内科研项目资助标准,科技类(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为 1.
10、5 万元,科技类(基础研究)0.8 万元,产学研类 1.5 万元,社科类 0.8 万元。青年科技类(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为 1 万元,青年科技类(基础研究)0.8 万5元,青年社科类 0.8 万元。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校领导批准执行。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承担福建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为平衡校级科研项目与教育厅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差距,教育厅科研项目按照院级课题资助标准予以配套。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十四条 科研直接费用指在纵向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
11、作与交流费、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研究开发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具体如下:1.设备费:是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组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行采购仪器设备,采购程序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学校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使用科研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到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登记后方可报销。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
12、等费用。用于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购置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做好各类材料的入出库登记工作,加强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6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试验外协须提供相应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组根据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自然
13、科学类项目该项费用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社会科学类项目该项费用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 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具体如下:(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报销原则上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差旅费中列支的公务用车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畴。出差原则上应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对于到野外调研等公共交通不便的地方及其他情况确需自驾车或租车前往的,遵循事先审批、 “一事一报”的原则,获批准后方可出行。自驾车或租车出差期间所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临时停车费据实报销,报销时需附详
14、细说明(注明起止地点、里程数等) ,并与住宿费等差旅开支同时报销。但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 20%。但由此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政府执法部门依法认定,由出差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以自驾车开展调研的名义变相旅游,车辆维修费、保险费不得报销。对于野外调研等难以取得住宿、交通、人工等不具备票据报销条件的合理支出,由经办人提供对方签收的收据(须注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等) 、证明人签字,7经项目负责人核实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活动等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次数、天
15、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项目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开支执行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观光旅游、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科研人员(含参加项目研究的学校党政领导)出国(境)开
16、展学术交流合作,须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相关标准报销出国(境)费用。未经审批的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并报省市外事部门审批后执行。不得以学术交流合作的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如项目下达部门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6.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出版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8其中:(1)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
17、印刷费及成果出版费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出国内外期刊论文发表版面费。(2)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3)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4)通讯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网络发生的费用。7.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有关研究人员(如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研究生、本科毕业生、高职生等)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费用。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当地实际以
18、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课题组有工资性收入的其他在职成员不得支出劳务费。8.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承担人员组织的项目开题、研究成果评审和验收活动所需的经费开支。专家咨询费可以支付给校内项目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非正常上班时间) ,但不得支付给项目参与者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评审咨询标准如下:院士、学部委员、国家级专家 2000 元/人次;相当于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000 元/人次(副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照) ;高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800 元/人次(处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照) ;其他人员 500 元/人9次(处级
19、以下机关事业人员参照) ;对于批量项目评审 10 项至 15 项的,专家评审费每人不超过 2000 元(院士、学部委员、国家级专家除外) ;批量项目评审 16 项至 20 项的,专家评审费每人不超过 4000 元(院士、学部委员、国家级专家除外) ;批量项目评审 21 项以上的,专家评审费每人不超过 5000 元(院士、学部委员、国家级专家除外) 。9.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项目预算中须对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须进行重点说明,本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 20%,确有需要超过
20、额度,经科研处审批后执行。严禁层层转拨科研经费或外包科研任务。协作研究开发支出必须签订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或科研协作合同。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研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件、合同或经费转拨批件。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以上资料和协作单位有效的财务凭据办理项目经费转拨,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账户。如项目下达部门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10.其它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部分
21、。管理费是指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有关管理服务而产生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是指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10提高项目科研工作绩效、体现科研人员价值从项目经费中安排的相关支出。校级科研项目预算中不列支间接费用,配套经费不计入间接费用的提取总额中。(一)间接费用预算自然科学类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 20%;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15%;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13%。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比例如下:2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40%;超过 20
22、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 30%; 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13%。(二)管理费按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比例上限编制预算;没有规定管理费比例上限的,按照项目总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在 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部分按照不高于 5%的比例核定;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部分按照不高于 2%的比例核定;超过 1000 万元部分按照不高于 1%的比例核定。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由学校统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全校科教人员以学校名义申请专利所产生的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2.全年多次审议各级各类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费;3.聘请各类专家作学术交流讲座的讲课费;目前学校从鼓励教职工积极申报和承接科研项目出发,管理费暂不提取。(三)绩效支出为项目间接费用总额扣除管理费后的余额。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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