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经贸大学教学研究奖励办法校教字20012 号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从事教学研究,推动教学研究多出高水平的成果,特制订本办法。一、奖励对象(一)本校教师为第一负责人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研究立项课题;(二)本校教师为第一负责人的研究成果;(三)本校教师为第一负责人、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的优秀教学成果。二、教学研究立项奖励标准(一)对承担国家教育部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的人员,比照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校科字20003 号,以下简称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第二款执行。主管部门要求配套资金高于这一比例的,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二)对承担河北省教育厅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的人员,比照科研奖励办法 )第
2、一条第三款执行。以上两项中,已纳入我校科研管理范围的,不再重复给予奖励。三、教学成果奖励标准凡公开出版的教学研究著作或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按原管理体制,继续纳入科研管理范围,并根据其影响程度,分别按科研奖励办法第二条标准由科研处予以奖励。四、获奖教学成果的奖励标准(一)对获国家级奖励的优秀教学成果,比照科研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即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著作类标准予以奖励;(二)对获省部级奖励的优秀教学成果,比照科研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即获得省部级奖励的著作类标准予以奖励。五、奖励方式比照科研奖励办法第六条执行。二一年三月二十日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05 版)2005 年 12 月 28
3、 日校党政联席会通过为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推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总 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二)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奖项。(三)本办法只奖励我校教职工为第一负责人或署名人的奖励对象,奖励对象如注有署名单位,其中须包含“河北经贸大学”字样。 (四)科研奖励实行个人申报,科研处登记、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的管理制度。每年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申报、登记,次学期发放奖金。申请时须提交科研成果原件、成果获奖文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社会反响原件、有效查询证明(仅三大检索)等。(五)所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
4、科研奖项必须真实,没有权属争议,对任何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权益者,学校将取消其奖励,并按我校科研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予以处理。二、科研项目奖励(一)对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973”科研项目和国家软科学项目等国家级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 20%,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 100%的配套资金。(二)对承担国家教育部资助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 10%,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 50%的配套资金。(三)对承担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 10%
5、,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 30%的配套资金。(四)对承担市厅级科研项目(不包括校级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 5%,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 20%的配套资金。(五)对承担“捆绑式” 纵向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除对项目经费中我校教师自己支配部分执行相应奖励办法外,对转走部分资金也给予奖励,标准为:省(部)级及其以上项目奖励 10%,市厅级项目奖励 5%。(六)对承担来源于国务院机关和代表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不包括子课题和无经费课题)组织立项或招标的重要科研项目,按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和配套。(七)对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且项目资金到学校帐户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募集资金的 5%,
6、并给予募集资金 15%的配套资金。(八)国家级指导性计划项目(自筹经费)配套费 1 万元,教育部指导性计划项目(自筹经费)配套费 5000 元。(九)项目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资金全部到校后拨付奖金的一半,项目完成后拨付奖金的另一半。三、科研成果奖励(一)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6000 元;被新华文摘 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4000 元。(二)学术论文被国际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的,每篇奖励 1500 元;被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 被人民日报、光明日
7、报、经济日报摘编的,每篇奖励 1000 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每篇奖励 300 元。(三)学术论著被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等编)收录的刊物引用(不包括自引用),每被一篇作品引用,奖励 50 元。(四)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经济研究、哲学研究、法学研究、历史研究、求是、管理世界、计算机学报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5000 字以下奖励 4000 元,5000 8000 字奖励 4400 元,8000 字以上奖励 4600 元;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学术性论文,每篇奖励 2000 元。(五)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学
8、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部分)、全国性学会(或研究会)主办的中文核心期刊、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首批具有教授资格评审权的 32 所重点大学及其所属研究院(所)主办的中文核心期刊(不包括“(四)”列举报刊)和以书代刊方式出版的连续出版物,国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正式出版的重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加按届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被收入会议论文集的论文(由国内主办的国际会议的论文集须公开出版):5000 字以下奖励1900 元,50008000 字奖励 2300 元,8000 字以上奖励 2500 元。(六)在上述有关期刊非正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七)在上述有关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低于 30
9、00 字;在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低于 1500 字的减半奖励。(八)公开出版且与本人研究方向相符的学术专著,20 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3000 元;超过 20 万字的,每增加 1 万字,增加奖金 100 元。(九)公开出版但与本人研究方向不相符的学术专著(不含编著、教材),20 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 2000 元;超过 20 万字的,每增加 1 万字,增加奖金 50 元。(十)公开出版的学术译著和统编教材(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20 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 1500 元;超过 20 万字的,每增加 1 万字,增加奖金 30 元。(十一)应用性科研成果被中央、国家领导批转采纳或主要内容形成省部级机
10、关文件,每项奖励 4000 元;被省部级领导批转采纳或主要内容形成市厅级机关文件,每项奖励 2000 元。(十二)对获得国家专利的,发明专利奖励 2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 6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 300 元。(十三)美术作品收藏于中国美术馆、世界著名博物馆,或在文化部、中宣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展览(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全国青年美展等)中获奖作品,奖励 2300 元。同一篇作品不重复奖励,只给予最高奖励;公开出版的个人专集(指画集或设计作品集,不含论文集),8 个印张(相当于著作 20 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 3000 元;超过 8 个印张的,每增加 04 个印张(相当于著作1 万字)
11、,增加奖金 50 元。四、获奖成果奖励(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著作和项目:一等奖,奖励 6 万元;二等奖,奖励 4 万元;三等奖,奖励 3 万元。(二)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论文:一等奖,奖励 4 万元;二等奖,奖励 3 万元;三等奖,奖励 2 万元。(三)获得省部级奖励的著作和项目:一等奖,奖励 3 万元;二等奖,奖励 2 万元;三等奖,奖励 0.3 万元。(四)获得省部级奖励的论文:一等奖,奖励 2 万元;二等奖,奖励 1 万元;三等奖,奖励 0.2 万元。(五)自然科学类奖励按著作类奖励标准对待。(六)国家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国家图书奖、国家文艺振兴奖、“五个一工程 “奖,属于国家级奖励。其中孙冶方奖按一等对待;国家图书荣誉奖、图书奖、提名奖分别按一、二、三等对待;国家文艺振兴奖按二等论文对待“;五个一工程 “奖按二等奖对待。(七)由文化部颁发的群星奖属于省(部)级奖励;获得群星奖的绘画作品按论文奖励对待。五、附 则(一)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二)对科研奖励审核中难以界定的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三)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校科字20034 号文件)、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补充规定(校科字20037 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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