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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后续监管办法.doc

1、1附件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后续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 (深府函201328 号) ,结合我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一、监管职责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区环保和水务局(新区城建局)(以下简称区级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承担对未

2、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从事生产或者服务等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从事生产或者服务等经营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二)组织实施网上备案建设项目抽查及后续处理; (三)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2(四)实施排污费征收管理和排污许可管理;(五)实施现场检查和监测,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六)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七)按规定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八)公开环境质

3、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九)组织开展环保信用管理,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监管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五)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六)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3(七)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八)

4、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九)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十一)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十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十三)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十四)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十五)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十六) 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十七)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施办法 ;(十八)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十九) 深圳市工业污染源分类管理办法 ;(二十) 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一) 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境

5、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三、部门内部职责分工(一)市人居环境委:对全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市管污染源名单,并负责市管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实施“三同时”管理;实施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现场检查和监测,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4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管理;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区级环保部门:承担本辖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管污染源名单以外的辖区内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从事产生环境影响的生

6、产经营活动抽查及后续处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网上备案建设项目的抽查和后续处理;实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实施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现场检查和监测,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管理;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三)环保所:设立环保所的各区(含新区) ,环保所按照职责分工对街道辖区的污染源进行日常执法监管。四、日常监管工作机制(一)建设项目备案抽查。商事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商事主体建设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

7、设项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依法取得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需编制5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实施网上备案制。2.建设项目网上备案完成后,备案平台根据项目位置自动流转至各区环保部门。各区环保部门应当对备案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有群众投诉或者举报的备案项目,应当进行检查。具体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施办法执行。(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竣工环保验收:1.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污染类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实施“三同时”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级污染类

8、项目)和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级生态类项目)实施竣工环保验收管理。2.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不实施“三同时”管理和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污染类建设项目(级污染类项目)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级生态类项目)免予竣工环保验收。具体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执行。(三)污染源分类管理。1.根据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管理情况等实施分类管理: 、级污染类项目作为重点监管类污染源实施监督6管理;级污染类项目和、级生态类项目作为随机抽查类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2.市、区环保部门对不同类别的污染源,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重点监管类污染源:(

9、1)实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2)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定期对其总量排放情况进行核查;(3)定期对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4)定期对其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采样分析;(5)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对随机抽查类污染源:(1)对污染类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达标管理,不定期对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不定期对其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采样分析;(2)对生态类项目结合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对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后续监管措施;(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3.市、区环保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实施年度监察计划,确定重点监管类污染源现

10、场检查内容及检查频次、随机抽查类污染源现场检查内容及抽查比例。市、区环保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重点区域(环境敏感区、水源保护区等) 、重点监管类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具体监管按照深圳市工业污染源分类管理办法执行。(四)实施排污费征收管理和排污许可管理。7市、区环保部门依法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施排污费征收管理和排污许可管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五)监督的形式和要求。1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环评审批和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是否齐全、有效;生产地

11、址、规模及所属行业类别是否与环评审批文件内容一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及风险控制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等。2. 查封扣押。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市、区环保部门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3. 限期整改和限期治理。现场检查发现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符合整改或者治理要求的,市区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治理。4约谈负责人。执法检查中发现建设项目或者污染源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或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等,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环保部门可以对污染源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5信息公示

12、。市区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8征收使用情况等信息。五、信用监管措施(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部门可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部门应在每月 10 日前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提取商事主体信息,按照所属地域进行梳理分类,分发到各区级环保部门,并在每个月 25 日前将商事主体办证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3. 区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有照无证”从事产生环境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的

13、查处工作。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产生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4. 市、区环保部门每月 25 日前,应将对违法生产经营商事主体的处罚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5. 建立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二)实施环保信用分级分类管理。1.市、区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污染源的环保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开展环保信用等级评定。92.污染源环保信用评定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合格企业、

14、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严管企业等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进行标识。3.环保信用评定标准、程序及分类管理等具体按照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4.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公安、工商、海关、财政、外贸、金融等监管机构,并上传至我市企业信用征信机构等系统。5.环保部门可以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开展绿色信贷、绿色采购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建议其根据重点污染源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措施。(三)实施环保信用黑名单制度。1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制定全市环保信用黑名单制度。经市人居环境委调查核实,存在以下情形的污染企业,统一纳入黑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1)未按要求办理环保

15、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使用,拒不改正的;(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4)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 20 万元以上或者 1 年内受到 3 次以上处罚的;10(5)构成环境污染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弄虚作假或者采取欺诈等方式,影响环保审批、检查抽查、信用等级评定的; (7)拒绝、阻挠、延误现场检查,拒不改正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环保部门应当自黑名单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环保信用评定等级统一调整为

16、环保严管(红牌)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或者称号。3.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从黑名单中删除。环保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该企业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确认,并经市人居环境委复核后,可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但其列入黑名单的记录将永久保存。4.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申请。对信息确有错误的,相关环保部门应当按程序核实后及时予以更正。六、跨部门协同共管机制(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 3 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环保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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