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市科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哈发201617 号)精神,为建立我市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指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破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题,推动科技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第三条 风险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股权投入,债权投入和融资担保等。第二章 风险基金的管理第四条 风
2、险基金由哈尔滨市科技风险投资中心负责管理。哈尔滨市科技风险投资中心组建哈尔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风险基金股权投资和运营主体,按公司法规范运作,设董事会、监事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五条 基金业务授权权限为 1000 万元(包含 1000 万元) 。市科技局局务会负责授权权限以上的基金业务的审查和决策,权限以内的基金业务由哈尔滨市科技风险投资中心负责开展。第六条 哈尔滨市科技风险投资中心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授权权限以内的直接投资业务决策。委员会共有五名委员,主任委员由哈尔滨市科技风险投资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二名独立行业专家和哈尔滨市科技风险投资中心人员组成。投资决策需要 4/5 以上委
3、员同意方能生效,通过后由哈尔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投资项目报市科技局备案。第三章 风险基金来源和投资运作第七条 风险基金来源:(一)政府以促进科技风险投资产业发展为目的,拨付的各种形式的财政资金;(二)风险基金运作产生,哈尔滨市科技风险投资中心和哈尔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按税法、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扣除各项税金、费用等后的结余分配转入的收益;(三)其他资金。第八条 投资对象:(一)主要投资对象为在哈尔滨区域内注册设立的科技创业企业,并符合哈尔滨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二)在投资阶段的选择上,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
4、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的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 (三)哈尔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其投资活动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从事房地产、股票、期货等业务,不得投资于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以及贸易等非技术创新类项目,不得用于无偿拨款、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它保本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和理财产品;(四)单笔投资或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 20%。第九条 投资形式:(一)直接投资;(二)参股基金;(三)债权投资;(四)融资担保。第十条 直接投资是指风险基金对科技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培育成熟后通过股权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
5、益的投资方式;参股基金是指风险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的投资方式;债权投资是指风险基金对科技创业企业进行债权投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息或按协议约定转为股权投入;融资担保是指风险基金对科技创业企业开展质押担保和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质押等科技担保业务。第四章 风险基金的申请和直接投资业务流程第十一条 哈尔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征集投资项目和受理申请,对项目进行分析筛选和审核调查,并完成投资工作。第十二条 根据风险基金投资形式,在项目征集和申请阶段,风险基金投资的对象应报送以下材料:(一)直接投资的企业应报送商业计划书等材料;(二)参股基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是在哈尔滨市注
6、册,投资于哈尔滨区划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风险基金出资额的两倍,并报送基金设立方案等材料;(三)申请债权投资企业应报送借款申请及其附件等材料;(四)申请融资担保企业应报送担保申请及其附件等材料。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业务根据另行制定的相应制度和流程办理。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业务流程:(一)项目征集。对项目进行征集和受理,进行初步分析筛选; (二)项目立项。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进行立项审查;(三)专家评审。对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采取评议及投票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会邀请市科技局相关局领导、财务处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四)尽职调查。投资业务部门根据专家
7、评审意见及其他意见反馈,对拟投资项目展开尽职调查和投资细节谈判,并报哈尔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层通过;(五)投资决策。在授权权限内的直接投资业务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并形成决议,授权权限以上的直接投资业务报由市科技局局务会决策;(六)签订协议。哈尔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决策决议、董事会决议完成增资扩股合同(或发起人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及相关附属合同(或协议)的制定和签署工作。第五章 风险基金投入和管理第十五条 风险基金的投入:(一)直接投资和参股基金根据投资合同(或协议) ,一次或按进度、投资比例分期投资;(二)直接投资占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30%;(三)参股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
8、实收资本的 30%,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 8 年;(四)债权投资按借款合同执行,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只面向风险基金投资的或计划以债转股方式投资的科技创业企业;(五)融资担保根据被投资企业或科技创业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并采取相应的反担保措施。科技担保业务实行优惠费率。第十六条 风险基金投后增值服务:(一)协助、参与组建管理团队;(二)提供财务和融资服务;(三)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企业诊断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经营管理帮助;(四)增加所投资企业的战略资源;(五)提供信息支持服务、运营监管和开拓市场;(六)协助企业进行资本运作。第十七条 加强投资后
9、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派驻董事、监事或财务人员等方式,密切关注被投企业的盈利能力、产品销售、资本消耗、应收账款、成本控制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变化,在发生危机时及时采取措施。第十八条 风险基金的管理费提取比例为上年度基金规模 2%,确定为当年管理费使用限额。管理费每年计提一次,计提基础及额度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管理费支出包括项目考察、评估、尽职调查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以及员工薪酬、办公费等所有经费支出。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基金激励机制。参照和依据创业投资有关制度和行业惯例,建立符合现阶段发展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定合理的目标考核和薪酬体系。通过资本市场退出取得较大收益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10、的情况下,可以在增值收益部分对管理团队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六章 风险基金退出和风险处理第二十条 风险基金退出:(一)股权投资主要有首次公开上市、并购、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二)债权投资由借款人按合同按时支付资金占用费,到期还本或转为股权投资,借贷关系终止;(三)融资担保在金融部门收回为其担保的贷款,担保责任自行解除,逾期不能偿还,按约定程序清算;第二十一条 风险处理:(一)根据被投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可以采取股权、债权、准股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的组合投资策略及资金分期投入的方式减低风险; (二) 原则上不进行控股投资,可以采取联合投资投入方式分散和降低风险;(三)风险基金每年按当年实际投资额度的 10%计提投资备用金,用于抵补投资损失。投资备用金余额不高于风险基金总规模的 10%;(四)由于企业违约造成资金损失,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修改、补充。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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