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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doc

1、 1 玉溪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 2017年 11 月 1 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 9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玉溪市人民政府2017 年 11 月 29 日登记编号:云府登 1481 号第 55 号 2 玉溪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 6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乡居民最低

2、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低保坚持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与引导就业相结合。低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第四条 低保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的指导、管理、监督工作。县区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低 保 管 理 、审 批 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低保申请受理、调查 3 核实、民主评议、审核

3、公示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计生、统计、扶贫、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第六条 低保标准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其调整幅度应不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同时考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等因素。具体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低保标准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适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以保障低保对象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

4、而降低。第七条 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困境儿童、在校大学生、60 周岁以上老年人、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群体等特定对象,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第二章 保障范围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具有玉溪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4 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

5、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服刑人员;(三)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 号)的规定,由省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一)家庭或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拥有轿车、房车、客(货)运车、挖掘机、铲车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房,其房屋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保障标准,且无突发困难的,或对住房进行高档装修不满三年的;非因拆迁 、征收原因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房产的;(三)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或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收入和生活情

6、况进行调查、核实的; 5 (四)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又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六)家庭成员自费择校、出国留学、旅游,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八)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九

7、)因吸毒、嫖娼、赌博、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办理程序第十条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6 第十一条 申请人依据户籍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8、。第十二条 困难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申请:(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需长期照护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低保申请书;(二)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三)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及其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承诺;(四)出具开展核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授权声明;(五)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低保,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 7 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天无异议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7 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

10、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7 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好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遵循以下程序:(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 8 低保政策,宣布评议规则和

11、会议纪律。(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第四章 经济状况核查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 部 家 庭 可 支 配 收 入 和

12、 家 庭 财 产 。市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建 立低 保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核 对 平 台 ,为 审 核 认 定 低 保 对 象 提 供 依 据。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 9 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三)政

13、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九)政府发放的保健补助金及长寿补助金;(十)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生活补贴;(十一)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第十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14、(二)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三)房屋; 10 (四)债权;(五)其他财产。第十九条 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可以参照申请前 12 个月内家庭成员收入总和计算。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支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核定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第二十条 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为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在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线以下,且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0%以下。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 税务、工商等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就业、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二)入户调查。入户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三)邻里访问。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四)信函索证。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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