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漳州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580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 162 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 56 号,以下 简称实施意 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委、粮食局、农业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统
2、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和市委编办、农发行漳州市分行、漳州调查队、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和召集成员单位工作。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2 第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
3、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等 6 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每年初,各考核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 2 月底前印发。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75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以上 75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 ”包括本数, “以下” 不包括本数)。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政
4、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 2 月底前送市发改委、粮食局、农业局,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二)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的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 3 考核评审,形成书面考核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三)组织抽查。由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政府上报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考核意见,确定联合抽查的县,组成联合抽查组,对被抽查的县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书面报告。(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5、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 4 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农业局约谈该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
6、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 4 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实施意见和本考核办法,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于 2016 年 2月 28 日前报市发改委、粮食局、农业局备案。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漳州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5 附件漳州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
7、任制考核表考核部门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 事项 考核指标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 分) 市国土局 市农业局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4 分) 市农业局 市国土局保护耕地(12 分 )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2 分) 市农业局市国土局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3 分) 市农业局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3 分) 市统计局市农业局 漳州调查队6.粮食产能区和制种大县建设或粮食生产相关工作(4 分) 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7.高标准农田建设(4 分) 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
8、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0 分) 提高粮食生产能力(18 分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4 分) 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9.落实粮食补贴政策(1 分)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市粮食局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2 分)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1 分)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11.执行收购政策,落实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政策和最低收购价政策(1 分)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农发行漳州市分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4分)抓好粮食收购(2 分)12.安排粮食收购
9、网点和仓容;落实收购资金(1 分) 市粮食局农发行漳州市分行 6 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地方现代化粮食储备库建设(7 分)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漳州市分行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军粮供应网点改造(2 分)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漳州市分行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10 分 )15.落 实 国 有 粮 食 仓 储 物 流 设 施 保 护 制 度 (1 分 ) 市粮食局 16.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严格储备品种管理;提升科学保粮水平;完善和创新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5 分)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8分
10、) 管好地方粮食储备(8 分 ) 17.落 实 储 备 费 用 、 利 息 补 贴 和 轮 换 补 贴 (3 分 ) 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漳州市分行18.鼓励引粮,拓宽渠道;粮油供应网络建设,保供稳价(4 分) 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19.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2 分)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20.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7 分) 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保障粮食市场供应(15 分 )21.落实成品粮油储备(2 分)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5 分)22.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建立合理商品库存,确保粮食市场基
11、本稳定(5 分)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23.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开展粮食供需平衡专项调查(3 分) 市粮食局 市统计局加强粮情监测预警(5 分 ) 24.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 分) 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7 分)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2 分)25.深 化 国 有 粮 食 企 业 改 革 ; 发 展 混 合 所 有制 粮 食 经 济 ; 培 育 主 食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2
12、 分 )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26.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 分) 市环保局 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加强源头治理(4 分)27.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 分) 市农业局 市环保局 7 28.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5 分)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3 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9 分 )29.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工作、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4 分)市粮食局市发改
13、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3 分 )30.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3 分)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漳州市分行31. 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4 分)市委编办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等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 分)落实工作责任(5 分)32.开 展 粮 食 安 全 和 节 粮 减 损 失 宣 传 教 育 (1 分 ) 市粮食局注:在设置以上六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区)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 2 分;由漳州、东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对管辖县(市、区)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 2 分;由市粮食局对县(市、区)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 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和粮食创新工作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 3 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 1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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