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于肇庆 市“广东扶贫济困日” 活动捐赠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一、制定实施细则背景经国务院批准,从 2010 年起,每年 6 月 30 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肇 庆市“ 广 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是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10 月 17 日全国“扶 贫日” 活动的重要组 成部分,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实施、扶贫济困、共促发展、共享成果的要求,以促进我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全市性扶贫济困活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我市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9 号)精神,并结合我市扶
2、贫济 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二、 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实施细则对市直及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进行了统一的规范,从善款的募捐、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管和信息公开、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尤其是对定向捐赠及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作了详细的说明,为今后开展扶贫济困日活动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操作指引。 2 扶贫济困日活动实行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制,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所辖区域内扶贫济困日活动的责任主体。各级民政局、扶贫办、慈善会等成员单位分工合作,负责活动的执行实施,市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设在肇庆市民
3、政局,负责日常工作。三、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包括总则、募捐和捐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监督与信息公开、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扶贫济困日活动指定受赠人为市、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每年的扶贫济困日活动接收捐赠财产到帐、交付或使用年度统计的起止时间为当年 6 月 1 日至次年 5 月 31 日。(二)明确了在扶贫济困日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不得下达个人、单位捐赠指标;不得从个人或单位帐户中强制直接捐款;审批办证和学生入学等,不得以捐款为条件,不得同
4、时举办捐款活动;不得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职工晋级、提拔条件。(三)明确了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和使用范围。具体为:我市城乡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捐赠人指定的与我市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符合我市扶贫济困宗旨的公益 3 慈善事业。同时,明确了扶贫济困日捐赠活动实行项目管理,扶贫济困捐赠项目由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根据当年扶贫工作任务和困难群众需要制定。(四)明确了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受益人的权利和责任。(五)明确了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扶贫办、慈善会在捐赠资金使用审批工作中的职责。(六)明确了各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对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四、 实施细则实施时限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照本细则开展肇庆市“ 广东扶贫济困日” 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