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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0173.doc

1、- 2 -附件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17 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 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 号)、 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闽政办201381 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标2014142 号)等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

2、统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参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市场行为以及成果文件质量的量化评分。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 3 -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 )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 ”)和运行平台,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

3、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 ”)实施。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第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并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4、、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标准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省造价总站在每年 1 月份根据企业上年度 1-12 月份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并公布结果。- 4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企业基本情况、奖励信息、处罚信息、成果质量和客户评价 5 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 1。第三章 信息采集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由省造价总站通过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主动采集记录。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开展工程

5、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受到通报表扬的,由企业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详见附件 2)和通报表扬文件或者其他相关依据,主动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其中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向省造价总站申报;受到设区市政府或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予评价。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的造价指标被省、市造价总站采纳并发布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持工程造价咨

6、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依据,- 5 -主动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其中由国务院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向省造价总站申报;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造价总站通报批评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受到设区市政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由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工程造价咨询

7、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其他相关依据,主动向省造价总站申报。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结果应在通报文件印发后 5 个工作日内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省造价总站组织检查的,由省造价总站采集记录;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的,由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相关方投诉,被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依据,主动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其中省住房

8、城- 6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造价总站查实的,向省造价总站申报;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第十九条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属奖励类信息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属处罚类或客户评价信息的,说明原因并责令企业限期补报。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受理异议的部门。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

9、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 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 2 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 2 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第二十二条 省造价总站每个月应对评价系统电子数据进行一次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7 -第五章 异议处理第二十三条 省造价总站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

10、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的当日,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异议内容。第二十六条 异议受理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第二十七条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省

11、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其中异议处理部门为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的,省住建厅可委托省造价总站复核。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省造价总站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决定- 8 -为最终决定。第二十八条 生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第六章 评价运用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与企

12、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查实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未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扣分。第三十二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第三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工程造- 9 -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

13、、销毁。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第三十四条 省住建厅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评价、不按规定时限评价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431 号)同时废止,但已生效的信用信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有效。附件:1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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