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沧区企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重点解决为我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我区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产业的人才住房,发挥优惠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加大我区企业吸引、集聚人才的力度,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依据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 号)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人才是指在海沧区工商注册、缴纳税收并为海沧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经认定的机械、电子信息、港口物流、商贸旅游四大支柱产业和生物医药、石油交易、新能源、文化创意四大特色新兴产业企业的人才。第三条 解决居
2、住、工作在海沧人才的住房问题原则是以货币化补贴为主,解决的主要方式包括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第四条 经市里确认,符合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我区企业人才,选择在海沧购房的,再按已享受标准的 25%予以补贴;选择在海沧租房并实际入住的,再按已享受标准的 50%予以补贴。(购房、租房各 1个)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其人才方可申请人才住房补贴:(一)在海沧工商注册并缴纳税收,注册资金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新设企业;(二)申请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的企业;(三)申请上年度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四)经认定的机械、电子信息、港口
3、物流、商贸旅游四大支柱产业企业和生物医药、石油交易、新能源、文化创意四大特色新兴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机械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 400 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 200 万元以上的;港口物流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 200 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以上的;生物医药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以上的;石油交易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以上的;新能源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在我区缴纳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以上的。第六条 符合
4、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我区企业的技术型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年龄 55 周岁以下,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并与企业签定 5 年以上聘用合同(在海沧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海沧购(租)房并实际入住者,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一)具有博士且高级职称者,购房补贴 60 万元;租房补贴每月 2000 元; (二)具有博士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购房补贴 40 万元(1 个);租房补贴每月 1200 元(2 个);(三)在本企业服务 3 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或本科且中级以上职称、技师或申请前上一年度月平均薪资达到同一年度全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技能型人才(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租房补贴每月 600 元;(
5、四)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上一年度月平均薪资达到同一年度全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4 倍以上(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租房补贴每月 600 元;(五)被评为“海沧区拔尖人才”者,在评选周期内享受租房补贴每月 1200 元。以上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金额标准,可视市场房屋出售价格和房屋租赁价格的变化适当调整,符合条件的每一企业每年最多可按购房补贴 2 名、租房补贴 5 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对名额进行总量控制,购房补贴每年 100 个名额,租房补贴每年 500 个名额。以上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合同期内所在企业由
6、于各种原因所缴纳税收无法达到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其企业人才是否继续享受购(租)房补贴,由区人才办重新认定。生物医药、文化创意企业在初创阶段达不到第五条规定条件,但人才达到第六条相应条件的,能否享受购(租)房补贴,由区人才办认定。第七条 本办法出台后来海沧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硕士研究生,年龄 45 周岁以下者,且在厦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在海沧辖区租房并实际居住者,可享受不超过一年的租房补贴,补贴金额每月 500 元。在海沧虽未就业,但在海沧居住的博士以上、年龄 50 周岁以下,成为海沧博士俱乐部成员,在海沧自主创业并实际居住,且在厦门市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的,从工商登
7、记注册之日起,可享受第一年每月 1000 元、第二年每月 500 元的租房补贴。第八条 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申请时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在厦门无任何房产,且本实施意见出台后在厦门无房产交易记录。第九条 在厦已租住、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公有住房或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该房产已交易的,不得再申请。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市、区人才住房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已向市相关部门提出购买人才住房或购(租)房补贴申请的,当年不得向区里提出
8、重复申请。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我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 3 月 1 日至 15 日和 9 月 1 日至 15 日。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申办程序:1、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并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2、公示。用人单位负责核查人才申请条件,确定上报人选,在单位内公示 7天,并将公示书面发给单位内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人才。3、上报。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签章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4、核查。受理截止时间过后,由区土房局协助核查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门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由区财政局核查
9、申请企业缴纳地方级税收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由区工商局核查申请企业注册地及注册资金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经贸局、区统计局提供我区四大支柱产业、四大特色新兴产业企业认定结果;由区统计局核查申请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5、审核。区委人才办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企业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分配意见。6、审批。将分配意见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审批意见。7、公示。 拟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在海沧区政府网公示 7 天。8、补贴。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兑现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第十二条 人才在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后,变动
10、工作单位的,在离开原单位前 30日内,企业及个人应主动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及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取消今后在区内申请该项补贴的资格;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且仍在本区企业就业的,并符合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委人才办核准,按原来的补贴标准继续执行。离开海沧区的,停止补贴。享受人才住房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 60 个月。第十三条 审核程序启动前,申请人学历、职称、职务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区人才办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经审批享受购房补贴且在海沧购房的人才,凭有效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首次
11、发放补贴总额的 25,余额在 5年内按月平均计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于每年的 6 月和 11 月各发放一次。第十五条 经审批享受租房补贴且在海沧租房的人才,租住 6 个月以上的,凭有效租房合同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于每年的 11 月发放。第十六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必须在我区服务满 5 年,不满 5 年终止在海沧创业、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缴还购房补贴,应缴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60 个月)实际在海沧服务月数。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购房补贴,并上缴区财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申请企业签定补贴协议,上述规定应当在协议中予以载明,
12、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人才在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每年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未将考核结果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发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按照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人才住房补贴,享受购(租)房补贴后未实际入住或转租给他人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 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和申请人的条件及补助标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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