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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1、1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聚集和培养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切实解决人才住房问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京政发201161 号) 、 关于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050 号)和大兴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简称“医药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医药基地通过收购、自建

2、等方式持有的公租房,为基地企业引进的人才提供的短期周转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指定由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收购、自建及运营管理。第三条 医药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配套齐全、统一管理;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二章 申请条件2第四条 医药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在医药基地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请企业为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医药基地重点创新型企业、医药基地重点企业或承担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统筹支持项目的企业以及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 ”、 “高聚工

3、程 ”人才所在企业。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与所在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其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在新区范围内无产权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包括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市场租房补贴等) 。同时,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及省(部)级人选,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 “首都杰出人才奖”及“首都杰出人才提名奖” 获得者,中央“千人计划” 、北京市

4、“海聚工程”、中关村“ 高聚工程 ”入选者、新区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新创工程”入选者。 (二)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北3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获得者。(三)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博士后(青年英才) 。(四)列入中关村“十百千工程”、 “G20 工程” 、 “百家创新型试点” 、 “瞪羚计划”等范围内的企业人员。(五)属于中央、北京市或园区重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发性创业人才、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六)经大兴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对区域发展有较大贡献和影响力,具有较强创新能

5、力,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大促进作用的优秀人才。(七)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创新型企业、重点企业或在园区内有较大的产值、收入、税收贡献企业的重点人才。(八)在海外有 5 年以上学习工作经历,到医药基地工作时间不超过 2 年,并在医药基地新创业或就业的人员。(九)在园区内注册并且以该注册公司作为主体上市的企业重点人才。(十)符合首都高精尖城市功能定位,在专业领域具有引领或者填补行业空白的企业骨干人员。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第六条 成立医药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 工作小组”) ,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4长,企业管理科、组织科、招商部、经营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

6、企业管理科,由企业管理科主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由企业管理具体负责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及配租工作。根据医药基地企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投放情况,由企业管理科向医药基地辖区企业发布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通知。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由企业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核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向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第八条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个人材料包括:(一) 医药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二)申请人学历、职称及技术资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第九

7、条 申请人需提供所在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劳动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第五条所涉及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确定合格人员。第十一条 医药基地将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配租条件、配租程序和租赁管理等)及合格人员信息报区住建委备案,核查其家庭成员是否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5第十二条 医药基地将合格人员信息报区国土局,核查其家庭成员是否在新区范围内拥有产权住房。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十三条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需经区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

8、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企业负责按租赁合同要求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第十四条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只能承租一套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二)申请人为单身(含未婚、离异和丧偶)的,应当配租单居、小套型或合租中、大套型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 2 人的,其中,夫妻或子女未满 10 周岁的单亲家庭,应当配租单居、小套型或中套型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子女年满 10 周岁的单亲家庭,应当配租中套型或大套型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 3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租中套型

9、或大套型人才公共租赁住房。6(五)具体情况结合年度人才住房需求及房源数量等实际情况执行。第十五条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最长单次租赁期限不能超过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通过所在企业审核后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第十六条 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自愿退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前 30 日通过所在企业向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第十七条 承租人所在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随时对承租家庭进行入户核查,及时掌握承租家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施状况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每季度

10、向工作小组报告,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随时向工作小组报告。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开据虚假证明、谎报家庭住房信息等方式,骗租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配租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医药基地收回房屋,按照租金标准的两倍补交租金。其中属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7第十九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医药基地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且申请人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将房屋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二)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用于经营活动的。(三)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11、(四)连续 3 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 30 日的(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五)房屋入住人口数量超出北京市相关规定的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北京市相关规定的。(六)累计 3 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七)欠缴相关费用,给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八)损坏承租房屋,未在产权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九)因购置住房、工作调整、所在企业迁出医药基地或注销等不再符合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承租家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承租人所在企业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当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由工作小组进行核实处理。第二十条 责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 个月的搬迁期。在搬迁期内,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8取租金;搬迁期满后,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产权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并从搬迁期满之日起,按照租金标准的两倍收取租金。第二十一条 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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