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师范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课程是对学生进行文化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有利好,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为规范公选课的教学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办法。一、公选课的设置原则公选课分为两个模块:一般的文化素质教育公选课和“教授、博士学术讲坛” 课程1、一般的文化素质教育公选课应涉及文、理、工、艺、体等多个学科,应有利于拓宽、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发展、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兴趣,提高学生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2、可根据省、地经济建设的实际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设置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公选课,如设置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旅游资源、贸易经济等有关的应用课程,反映本地区的历史渊源、风
2、土民情、经济环境等的人文课程等。3、“教授、博士学术讲坛 ”课程应主要反映学科 发展前沿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二、公选课的开设要求1、各系(部)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 11 周内向教务处报送公选课开课计划,安排任课教师。原则上以本单位的学生人数为标准进行核算,核算标准为:每拥有 100 名学生至少应申报开设 1 门公选课程;一般的文化素质教育公选课的任课教师原则上需具备讲师及其以上技术职务资格, “教授、博士学术讲坛 ”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具备博士学历或教授职称。同时鼓励不同专业教师探索联合开设跨学科、综合性强的公选课程。2、任课教师须向教务处申报所需教材,报送教学大纲,做好备课、填写教学进度表等准备
3、工作。3、教务处在公选课开设学期之前一学期的第 18 周下达教学任务,做好教材的统一征订、发放。三、公选课的选课程序1、每学期的第 16 周,由教务处通过校园网和书面通知公布下学期将开出的公选课开课计划,供全校学生选课。2、各系组织学生根据开课计划在网上完成选课。3、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最后确定下一学期开设的公选课程,于每学期第 18 周前确定并公布下学期公选课课程表。报名人数低于 30 人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课。四、公选课的教学管理1、公选课实行学分制,本科生在读期间必须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 6 个学分的公选课程,师范专业的学生还需另修 3 个学分的教师教育类课程(教育学、学前教育、小学
4、教育专业除外)。凡修不满规定学分者,不予毕业。文科类学生选修自然科学类、艺术体育类课程均不得少于 2 个学分;理工类学生选修人文社科类、艺术体育类课程均不得少于 2 个学分;艺术体育类学生选修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课程均不得少于2 个学分;2、每个学生每学期可选修 12 门,不准多选。凡确定选修课程,第 15 周后,一般不得退选或改选,如确有特殊原因者,必须在开课一周内,提出退选或改选申请报告,经系教学主任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全校性公选课退选后作放弃处理,不得改选或增选。3、经注册选修公选课的学生须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及其它教学活动。考核成绩合格者,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
5、案,并记予相应学分。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未经注册擅自听课并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4、公选课成绩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管理。公选课考试结束后,公选课的任课教师须在“ 公选课选课汇总 表” 上登记学生成绩,送交开课系(部)审核,由各系(部)统一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分发到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将成绩登入“学生成 绩表” ,并注明公选课,归入学生学籍档案。5、任课教师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负责对本教学班的具体管理,认真组织好上课、考勤、课程考核等工作,对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公选课与其它类课程一样,必须接受教务处和各开课系(部)的教学检查。该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情况和教师个人的教学总结,归入本人业务档案。6、对于教学质量较差,教师教学态度不认真,学生评价较差的公选课程,暂停或取消其开课资格。五、公选课的工作量计算教师讲授公共选修课,计入本人教学工作量,授课酬金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由教务处统一核算, “教授、博士学术讲坛” 课程的课酬将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