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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1、1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采购代理活动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61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 是指根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办法取得甲级或乙级代理资格,并经市财政局登记备案,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中介机构。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

2、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代理机构实行年度登记备案制度。愿意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并且接受本办法管理的社会代理机构,应向市财政局提交登记备案申请,经市财政局考察审核确认后,在我省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非经市财政局备案并公告的社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本市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事宜。2第五条 社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市财政局审批的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的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采购项目以外的专用采购项目。 第六条 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廉洁的原则,并自

3、觉接受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组织政府采购: (一)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支持节能环保,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二)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 政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规定的 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采购流程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并实行相互监督和制约。 (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报送采购合同副本、中标通知书、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货物

4、验收单和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等相关采购资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社会代理机构的权利: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3(二)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社会代理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二)对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获知的依法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三)接受并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协助市财政局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四)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评审

5、专家支付酬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十条 社会代理机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在其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和代理限额标准内组织受托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超范围和超限额标准代理。社会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采购人未经市财政局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第十一条 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应按规定的4程序和要求组织采购。采购方式依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审批。第十三条 社会代理机构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开

6、展采购活动:(一)编制、发售和修改采购文件(二)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三)预审供应商资格条件(四)抽取评审专家(五)接收投标(响应、报价)文件(六)组织评审现场,邀请采购人代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人员参加评审现场的监督(七)确定拟中标(成交)供应商(八)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九)受理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并及时作出相关答复(十)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成交)的投标供应商(十一)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十二)协助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十三)协助采购人进行履约验收(十四)整理归档采购文件和评标报告等采购资料。5第十四条 对采购

7、预算在 300 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在编制其采购文件时原则上要通过专家论证,进行法律咨询。专家论证意见将作为评标报告的内容之一备查。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通过海南省政府服务中心设立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评审专家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推荐或其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和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8、国财政部第 18 号令)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等相关 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在开标前的一天内,由社会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指派的工作人员在市纪检监察局派驻工作组有关人员的监督下抽取。经市财政局批准,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抽取时间,但总时长不得超过两天。评审专家名单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应予以保密。第十八条 在采购项目评标或谈判开始前,社会代理机构应6提请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认 真阅读理解采 购文件中有关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等相关条款,并宣读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有关

9、重要内容,确保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进入评审或谈判程序。第十九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对评审委员会的打分进行复核,发现差异悬殊的打分情况应予以指出,要求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复核并作出说明,同时做好详细记录,避免出现差错。第二十条 在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中,应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对低价未成交的,社会代理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对未成交理由逐一作出说明,并做详细记录。第二十一条 社会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情况应真实准确地记录,按要求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财政局。第四章 保证金及收费管理第二十三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按采购文件要

10、求向供应商收取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1%。 第二十四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社会7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保证金应存放在由社会代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严禁社会代理机构将保证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支付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费用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市实际确定。第二十七条 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时,应当按

11、照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第五章 质疑处理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二十九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三十条 质疑供应商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社会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8第三十二条 政府

12、采 购档案归档实 行“ 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或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社会代理机构应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全部文件材料和音像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第三十三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档案查阅、使用制度。根据采购人或市财政局的需要向其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备案备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复印或出借政府采购档案。第三十四条 社会代理机构分立、合并、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以及代理机构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对保存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

13、妥善处理,办理移交手续。如无条件继续保存的,应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托管。第三十五条 社会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七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另行制定的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对社会代理机构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定期考核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9(一)采购任务完成情况; (二)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三)社会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及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是否超越业务范围情况;(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政府

14、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方式确定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五)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六)实际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差异情况、资金节约率情况;(七)社会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八)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廉洁自律和专业技能培训情况; (九)对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牵头组织考核小组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统一考核,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监督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和定项考核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社会代理机构在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

15、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的社会代理机构将依照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10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社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代理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举报。市财政局收到举报后,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查处过程中发现超越市财政局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将及时移交相应职责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照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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