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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旅游名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1、12黑龙江省重点旅游名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旅游名 镇建设专项资金(简称“名镇建设资金” )管理,提高 专项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本级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9 7 号)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名镇建设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名镇建设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名镇建设资金的补助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 ,通过专项资金的 导向性投入,引导和带动社会各类资金的投入。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方式第四条 名镇建设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是:(一)规划设

2、计项目。主要用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及前期设计等项目。(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用于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等建设项目。(三)旅游服务设施项目。主要用于景区(点)厕所、栈道、停车场、标识标牌、休闲广场、游客接待中心、标志物等建设项目。3(四)其他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用于重点旅游名镇建设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名镇建设资金对项目的补助采取贷款贴息、导向补助两种方式。(一)贷款贴息。对使用银行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建设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二)导向补助。对项目的导向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

3、过项目计划投资额的 3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第六条 名镇建设资金优先支持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贷款贴息与导向补助原则上不同时支持一个项目。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第七条 名镇建设资金的申报条件:(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资金补助范围,项目数量不能多于 3个,并且包括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两类项目。(二)申报项目必须经过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具备开工条件,当年能够开工(或者上一年度已经开工),且申报当年预计能够完工的项目。(三)申报项目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少于申报项目计划投资额的 70%。第八条 名镇建设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一)资金申报。每年 1 月 15 日

4、前,有关省直部门和市县财政、4旅游和建设部门要联合行文,同时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申报资料。(二)项目审批。省旅游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对拟补助项目报省政府审批。(三)资金拨付。对省直项目的补助,由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补助,由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第九条 名镇建设资金的申报资料包括资金请示文件和辅助材料两项内容:(一)资金请示文件。省直项目的请示文件由其主管部门行文;地方项目的请示文件由地方财政、旅游和建设部门联合行文。文件要对所有上报

5、项目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对每个项目的基本情况做简要说明。(二)辅助材料。每个上报项目都需提报以下辅助材料:1、黑龙江省重点旅游名镇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3、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4、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用于项目的支付凭证等财务资料。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55、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投资项目)。 6、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意见。8、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

6、借款凭证、付息凭证等相关资料。以上第 1 至第 7 项为所有申报项目的必备材料,第 8 项为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必备材料。第十条 项目调整。名镇建设资金下达后,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的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改变的,必须由省直部门或市县财政、旅游和建设部门联合上报项目调整申请,同时报送调整后项目的辅助材料,经省旅游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调整。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名镇建设资金后,要设立支出明细辅助账,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省市县财政、旅游、建设、审计部门和有关省直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省市县财政、旅游、建设部门和有关省直部门对名镇建设资金负

7、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第十三条 有关省直部门和市县财政、旅游、建设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将省财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6到项目单位,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项目按时完成。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侵占或挪用名镇建设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资金;(二)滞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三)项目实施中违反会计规章制度;(四)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五)其他违反

8、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黑龙江省重点旅游名镇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7附件:黑龙江省重点旅游名镇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项目负责人 电话(手机)申请补助方式在相应位置划()1、贷款贴息( )2、导向补助( )申请金额 万元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前的基础情况:项目建设内容(要量化):资料准备情况在已具备的辅助材料前划()(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4、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用于项目的支付凭证等财务资料。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 )5、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投资项目) ;( )6、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新增用地的,提供原厂区土地使用证) ;( )7、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意见;( )8、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等相关资料。计划投资构成(万元) 已落实建设资金(万元)总计划投资额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银行贷款8其他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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