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及验收,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 201686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 订本办法。第二条 省 级环保专项资 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常态化、动态化项目库管理。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适应新常态、新要求。第四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 效 评 价 、项 目 跟 踪 管 理 ,督
2、 促 项 目 实 施 、对 各 地 的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通 报 等 。第五条 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进展情况填报、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第二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附件 2 第六条 通过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在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各地财政部门后 1 个月内,县环保、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分配计划报地级以上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环保、财政部门应将资金分配计划报省环保、财政部门备案。在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各地财政部门后 2 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入库申报材料和补助资金额度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报同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地级以上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3、。第七条 通过项目法下达的资金,在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各地财政部门后 1 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入库申报材料和补助资金额度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报同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地级以上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补助资金在 1000 万(含 1000 万)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应一并报省环保、财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各地环保部门应同时通过“ 广 东省 环保专项资 金管理信息系统 ”提交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整治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实施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效益分析等),作为跟踪管理评价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项
4、目实施方案。确需调整个别内容(规模、投资、实施进度计划等)的,由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批;对于补助金额在 1000 万(含 1000 万)以上的项目以及改变项目承担单位、资金使用用途的项目,由市级环保、 3 财政部门联合报省环保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批。项目调整后,市级环保部门应同时将调整情况在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更新。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相关制度,需要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和采购。第十二条 省环保部 门通过“广东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省 级环保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电子跟踪管理档案。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的时间节点作为起
5、始时间,地方环保部门应每季度在“ 广东省环保专项资 金管理信息系统” 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直至项目完成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第十三条 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报告,说明未能完成任务的原因及整改措施。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责令承担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接受各级环保、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省环保、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绩效评
6、价工作。省财政、环保部门在项目承担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环保污染治理工程项目、重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及重大课题项目等完成后需履行验收程序。污染减排“ 以奖促减 ”、生态创建、省绿 色学校奖励、省环境教育基地奖励等奖励类项目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自动监控中心运行费、环境监督管理、监测业务经费等运行保障类项目不需进行验收。第十七条 原则上项目完成后 3 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因故不能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同级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第十八条
7、 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一)地方单个项目年度补助金额 1000 万以上(含 1000 万)或同一项目累计补助 2000 万以上(含 2000 万)的项目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验收”的原则,经县级自验、市级复核后,由市级环保部门向省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环保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省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省环保部门 5 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二)地方单个项目年度补助金额 1000 万以下或同一项目累计补助 2000 万以下的,按照“县级自验 、市级验收” 的原则,由县级环保部门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
8、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二)原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如有修改或调整的,应附相关资料进行说明。(三)工程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或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项目);能力建设项目须提供招投标合同或文件;专项课题研究项目须提供结题成果报告。(四)项目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或审计情况材料。 (五)其它相关资料。第二十条 项目的验收以实施方案为依据,重点对项目内容及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验收。(一)项目内容及目标完成情况1、预期环境整治目标的完成情况;2、环境效益情况。(二)资
9、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6 1、专项资金项目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及使用、专项核算情况;2、配套资金保障及使用情况。(三)项目实施情况1、项目实施进度控制情况;2、项 目 招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等 制 度 和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3、项目建设如有调整,履行调整程序的执行情况;4、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档案的管理情况;5、项目建成后的运行和维护管理情况;6、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由主管环保部门给予批复。验收合格的项目应主要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的建设及管理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二)领导组织及建章立制工作完善
10、,项目责任主体明确;(三)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符合有关财务会计要求;(四)项目按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五)达到预期的环境整治目标要求;(六)项目自验及复核合格。第二十二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再向主管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7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对项目实施进展缓慢、项目组织不力、没有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县,省环保部门将减少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并报省环保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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